“彩礼”作为现今社会较为受瞩目的民俗现象,其本身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和社会作用。其曾经在我国历史上作为法律制度存在,行使着礼仪、习惯法、成文法等多项职责。其所代表的是我国历史上统治阶级对于社会稳定、利益保护的需求。而民国时期的彩礼制度其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既存在着封建王朝的落后性质,又具备现代化法制的基础要素,故而其对于彼时乃至现今社会仍具有深远的影响。
民国时期的彩礼制度受到了国民党政权的法律保护,但是在根据地地区则遭到了废除,其产生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
彩礼制度虽然在今天的中国人眼中有所谓“封建时代的残余”等称谓,但是作为一项在我国以法律形式传承了两千余年的习惯法制度,其在民国时期依旧展现了一定程度上的积极社会作用。
国民党政府虽然代表了旧有的买办阶级与地主阶级的利益,但是其仍旧是推翻了我国两千余年封建帝制的较为先进的政权,其继承的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与国共合作时所提出的新三民主义,包含了较为丰富且先进的法治思想,且美日德等先进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制建设对民国时期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其中,涉及婚姻、彩礼相关的最为主要的就是男女平等的法律含义。虽然在此时期,男女平等并未真正实现,且时至今日仍旧是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激烈讨论社会话题。但是在近一百年前的民国,中国民众第一次推翻了代表男尊女卑的传统帝制社会,故而民国政府第一次在法律条文中提出了“婚约应有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其中体现出至少在法律层面上,民国政府治下的民众摆脱了传统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模式,体现在彩礼制度上则是聘财已经不是必需品,而是要件之一,“婚书与聘财固为法定之婚姻成立要件,惟法律上仅要求其一,无须兼备。”且如前文所述,“入赘亦须聘财”,加强了招赘家即女家的社会地位,维护了妇女的一些权利。
事实上,民国时期国民政府的婚姻法内容中涉及“婚约”“离婚”“财产”等方面的立法活动和所制定的法律条文,符合当时的社会背景,体现了资产阶级当政背景下对于男女平等的要求,而这种社会要求反应于彩礼之上,则是彩礼数额减少、必要性降低、种类多样化,同时伴随而生的是嫁妆、妆奁等女方陪嫁物品数额上的相同。
例如,民国时期奉天的汉族结婚,“安嫁妆女家以金赠贻,并张盛馔以款之。”女方不仅要配备嫁妆,还要在婚礼次日男方登堂拜女方父母时赠送金钱,体现了男女方在经济层面上的一定程度的平等。而在我党革命根据地的统治范围内,基本上在法律层面根除了彩礼制这一习惯法,从根本上解决了“买卖婚姻”这一最为体现男女不平等的恶习,而废除彩礼则是这一法制建设行为的具体表现。
“从人生角度来看婚礼是人生大事,从家族来讲婚礼是传宗接代的必要环节,从社会角度将婚姻乃是社会构成的特定形式和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甚至是增强政治势力的特殊方式”。
彩礼作为传统婚姻体系下的衍生品,从“六礼”演化至民国时期,其所具备的不仅仅是习惯法和民法的意义,更具备了较为坚固的文化属性。彩礼制度的前身是“礼”,至唐朝成为“律”之一,具备了成文法的属性,而在传统封建社会的“礼不下庶人”的等级模式下,彩礼制度的“礼”的属性却适用于庶民,“庶人娶妻,则以缁帛为聘。”这意味着在传统中国文化中,彩礼不仅仅是具备了“礼”的性质,也不仅仅是具备了“律”的性质,“人生、家族、社会”的内在需求,即儒家学说中“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念。
且彩礼制度所代表的聘娶婚是对原始的掠夺买卖婚的取代。虽然在婚姻实践中,彩礼往往代表着某种程度的变相买卖婚姻,但是其本质所表达的仍旧是儒家思想中“礼”的核心,以“礼”取代原始的掠夺与买卖。
对于彩礼种类与不同地区彩礼的资料分析可见,地方彩礼习俗已经摆脱了买卖婚姻的形式,而更为成为了一种代表社会道德的形式,某种程度上重新具备了先秦时期的“礼”的性质,更为易于维护地方家庭、社会的稳定,从而更有利于社会统治和社会道德感的建立。而在解放区与革命根据地,虽然法律上禁止了彩礼制度,但是彩礼仍旧作为地方习俗存在,其地区民众更为看重的是彩礼作为“礼”的性质。
封建王朝时期对于离婚的规定中,多半涉及彩礼退还与相应的民刑处罚,但是在民国时期的婚姻法中,离婚甚少涉及彩礼,仅有“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判:聘财不能因离婚而概予追还。”的记载,规定了彩礼不应因婚姻结束存续状态而被追还,这在实践意义上避免了以骗取彩礼而存在不稳定婚姻。
不仅如此,民国时期“判:订立婚书,收受聘财须两方合意”要求,聘礼必须要在男女双方共同同意的基础之上才能实现,这不仅仅体现了现代婚姻的价值观,更可以进一步保证婚姻的稳定,由自由婚姻取代包办婚姻,从而推动了婚姻的质量与男女双方对于婚姻的认可,进而保证了婚姻的稳定。
革命根据地的彩礼制度通过逐步推进婚姻法而被废止,其表现了买卖婚姻的违法与结束,这是从根本上保证了婚姻的合法、合理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可以得知,在民国时期,彩礼制度作为婚姻法之下的附加制度,虽然在其法律地位上有所下降,但是其依旧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保证婚姻稳定的作用,但是其所起到的程度有限,因为此时的彩礼制度仍旧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维护着统治阶级对于婚姻的权利占有。
彩礼制度作为传统封建法律体系和文化遗存,有着十分沉重的历史包袱以及消极影响。首先,彩礼制度作为民国时期婚姻法体系下的附加制度,其本质上是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即国民党政权的利益。而彼时国民党政权所代表的是传统的军阀、地主阶级和新兴的买办、资产阶级利益。彩礼制度在法律条文中的规定具备一定的先进性,但是诸如“出具财礼,凭媒聘娶,不得谓为价买”等规定直接有利于统治阶级,其有足够的金钱与权力以保证自己对于女性的非法占有。
其次,在革命根据地,我党所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所实行的废除彩礼、男女平权的行为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作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这是一种社会进步的现象,但是由于我国两千余年的封建文化传承,彩礼亦因其所具备的文化属性进而具备了较为顽固的封建遗存问题,这一问题甚至在当今社会亦有体现。最后,以黑龙江省龙江县为例,“至财礼一项,一以男女良家至门第为准”,彩礼仍旧以“门第”为标准,从某种程度上固化了社会阶层,维护了统治阶级的稳定。
彩礼的出现,伴随着封建社会王朝以“礼”的形式通过聘娶婚的模式取代原始的掠夺婚与买卖婚,但是这一过程中的实际操作中,彩礼仍旧可以作为某种“买卖婚姻”的手段。
“订婚须收受聘财之规定,不因法令禁止买卖人口而失效。习惯上之买卖婚姻,如经双方合意,虽出银实有财礼之性质者,其婚姻应认为有效。”则直接以法条的形式肯定了变相买卖婚姻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之下,加之民国时期底层民众生活困苦,故而卖儿鬻女的情况时有发生,而有钱的乡绅与富户往往就凭此收益,现代作家陈忠和先生的《白鹿原》中的田小娥、传统剧目《白毛女》中的喜儿,无疑不是彼时社会背景下的受害者的艺术表现。
民国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大理院覆察哈尔审判处函如此解释:“如不知为有妇之夫,则所交财礼,自可依不当得利之原则,向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要求返还。如系知情,则为不法原因之给付,自无请求返还之理。”这是大理院对于一件买卖婚姻涉及彩礼相关内容进行的解释,其前提是一人外出务工时自己妻子被族叔卖给另外一男子作为妻子,而这里的“财礼”则是为买卖婚姻中的买资。
民国九年七月十三日大理院覆陕西高等审判厅函又一次提及:“返还财礼均须分别情形,公平办理。”案情基本也是婚内另嫁并且以彩礼作为买卖介质。
凡此种种,数不胜数。由此可见,彩礼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权治下地区,在民法典和民律草案的保护之下,仍旧作为买卖婚姻的重要手段存在,其陋习严重。体现了民国时期法律建设的不完全和封建性的一面,虽然高喊口号宣称男女平等自由婚姻,但实际上于法律之中亦维护买卖婚姻,彩礼制的落后性不言而喻。
清末民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巨大的变革时代,掌握国家统治权的阶级由封建地主阶级转变为资产阶级,故此代表资产阶级的法律亦发生了根本变化,虽然彼时法制建设缓慢,但随着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典》的颁布,资产阶级的法律体系终于确定。但是在这一时期的法律建设与司法实践中仍旧存在较多的封建残余现象。与彩礼制度相关的法律体系亦是如此,究其原因在于国民党政权的妥协性与彼时中国发展的落后。
更新时间: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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