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海禁和朝贡政策,倭寇防御体制的弊端,大明盛世的潜在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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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海禁政策由明太祖朱元璋钦定,随后以祖训的形式被明朝历任统治者继承下来。海禁可以反映出明代统治者对外政策,在对外关系中占据着主要内容。宋、元以来,我国在航海技术和造船技术上取得了突破,统治者也实行开放海洋政策,使得中国成为一个海上贸易大国。但是这种开放的海外格局在明初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没有得到继续执行。

朱元璋是一个敏感多疑,保守严酷的统治者。洪武初期,社会动荡不安、内忧外患,海禁政策确实发挥了一定的正面意义。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却越来越大。后继者清朝更加严格地执行海禁,闭关锁国,迁徙沿海居民,陶醉在自给自足的大国幻梦中。落后就要挨打,近代中国屡次受西方殖民者侵略的原因就在此。

一、海禁政策

朱元璋统治时期曾经数次下达海禁的禁令。

洪武四年(1371年)十二月的一条禁令中说到:“诏吴王左相、靖海侯吴桢及方国珍所部温、台、庆元三府军士,及兰秀山无田粮之民尝充船户者,凡十一万一千七百三十人,隶各卫为军,(仍)禁额海民不得私出海”。

这条禁令颁布最早,从禁令中也可以看出海禁对民间的船户和和官兵都进行了严格地约束。从“仍”可以看出,朱元璋在立国之初就确立了要实施海禁的思想。

也是在这月,朱元璋有一条告知大都督府臣的旨意中说到:“朕以海道可通外邦,故尝禁其往来。近闻福建兴化卫指挥李兴、李春私遣人出海行贾,则海滨军卫岂无知,彼所为者乎?苟不禁戒,则人皆惑利而陷于刑宪矣。尔其遣人偷之,有犯者论如律”。

沿海地区,明以前通外邦则是常事。但面对沿海危险的局势,朱元璋下决心海禁,所以对这种沟通外洋的商业贸易明令禁止。他对于这时候出现的卫所官军借用兵船私下出海经商追逐利益的行为非常愤怒,对此予以严厉地斥责。

洪武十四年(1381),宰相胡惟庸因为无视国法、擅意弄权被诛杀,从此宰相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皇权逐渐走向顶峰。明初对于海外贸易商品禁止的范围划分的非常之细,说明此时的海禁政策执行的力度非常大,朝廷如此大力度地禁止海禁,若有违反,后果是很严重的。通过明太祖发布的一道道禁令,杜绝了海外私人贸易生存的土壤。通过不同时期发出的禁令,可以了解到朱元璋的海禁政策的真实含义。其实海禁政策虽然面向全国,但主要防范的是民间百姓私通海外。因为民众主要是通过海外贸易赚取利益,故海禁政策将禁止民间从事海外商业贸易作为重中之重。

对于其他内容,比如出海捕鱼等等,也是表面上严厉而己,实际管束可能没有那么严格。比如洪武年间朱元璋三令五申不准渔民出海捕鱼。但是根据明人郑若曾所说:“常亲至海上而知之,向来定海奉象一带,贫民以海为生,荡小舟至陈钱、下八山,取殻肉、紫菜者,不啻万计”。郑若曾亲自到沿海观察,所以他记述的这条史料的可信度很高。据他所言,至少说明在一段时期内,广东沿海的民众照常捕鱼,不以为意。

二、朱棣时期的海禁制度

永乐一朝海禁的力度相对于洪武年间有所松弛。这种结果是对待“祖制”问题的必然。明成祖不是朱元璋既定的继承人,他原为燕王,通过发动“靖难之役”从建文帝手中搜取了权力,被许多旧臣认为是谋逆之举。他为了表现自己是朱元璋的正统接班人,是天定的君主,必然要更加严格执行祖制。其二,他继位之后蒙元势力一直蠢蠢欲动,北方的局势告急,为此他还御驾亲征。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明成祖也希望南方沿海的局面可以稳定一些。

同时,建文帝的行踪不定,传说逃遁海上。卧榻之旁岂容他人酣睡?这一心腹之患,也使得朱棣不敢放松海禁。

他在即位诏书上就明确规定:“沿海军民人等,近年以来,往往私自下番,交通外国,今后不许,所司一遵洪武事例禁治”。

此后,他也数次强调海禁政策,严格地遵循着祖宗之法不可变的原则。

比如,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下令禁民间海船,原有的海船者悉改为平头船,所在有司防其出入”。

这一条禁令作用很大,这是因为平头船的建构比较低级,根本无法进行远洋航行。如果执意如此,若是风浪一来,人船倾覆的危险便随时都会出现。朝廷限制航行的条件,使得想远洋贸易的人们知难而退。

在永乐朝后期,国家安定,倭患有所减轻,他也有放松海禁的意愿,却因为是祖制而不敢废除。故永乐朝发布的海禁命令在继位之初较多,后期不再法令上强调,代表了永乐后期弛禁的一种变化趋势。随着趋势的转变,朝廷也重新恢复了三个市舶司,即浙江、福建、广东的市舶提举司。

明成祖还十分鼓励远洋航行活动,利用国库,耗费巨资支持了郑和宝船的远洋航行。旷曰持久的二十年的海上活动,不仅紧密了海外诸邦与明朝的经济文化交流,宣扬了明朝的国威,而且还潜在地刺激了民间贸易的发展。但明成祖之后,这种宽松的局面被打破。

永乐之后的宣德朝乃至正德朝(1425-1521)跨度将近一百年间内,数次强调海禁政策。海禁政策发展到后期,目的已经不再是为了国家安全的需要,而是为了控制沿海居民。重压之下,沿海居民迫于生计不得不违背朝廷的禁令,冒着生命危险下海捕鱼为生。甚至有的还私自建造大船,与外国贸易以赚取暴利。朝廷对此一再申明禁令,却屡禁不绝。

三、宣德以后的海上制度

宣德八年(1433)七月,郑和舰队结束第七次远洋航行返国。也是在这一年,浙江地方官员上奏朝廷,说江浙一带豪绅顽劣之徒私造大船的举动会招徕倭寇,请奏朝廷禁止这种行为。这时候倭寇还是偶尔有犯的,但是朝廷不仅不重视海防,而且还把防御之责推卸的一千二净。治标不治本,仅仅靠海禁,实在难以禁绝倭寇的侵扰。正统年间,明廷更加严禁海禁,希望民众“片帆不入海”,借此杜绝倭寇的威胁。

但是由于利益的驱动,民间海外贸易还是在压力之下小心翼翼地发展。成化、弘治年间,东南沿海的富商大贾常常偷造大船,出海与外国通商。而且这种现象已经非常普遍。后期,不仅朝廷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沿海卫所也听之任之,甚至参与其中,获取利益。伴随着嘉靖倭乱的爆发,明朝海防也走向了大调整时期。

嘉靖年间,造船技术和航海技术取得了进步,但这换来的不是更开放的贸易格局,而是更加封闭畸形的海禁政策。当日本使者争贡的变乱发生后,明廷下令对曰本闭关限贡。嘉靖倭乱的爆发其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沿海民众依附海盗集团。这使得一部分士大夫开始讨论弛禁的重要的意义。比如当时的领兵镇压倭寇的王抒建议朝廷允许民间出海谋生,征敛税款,以助军饷。但统治者下决心将海禁政策执行到底。

嘉靖末年,明朝整饬海防后,倭乱得到平息。这时候,明政府朝政之上的驰禁议论已经沸沸扬扬。于是,在倭乱被基本平息的前提下,在政府财政困难的窘境前,明廷终于做出了部分开放的海禁的举动。隆庆元年(1567),海禁终于在明穆宗一朝被暂缓执行。万历之后,虽然明廷几次申请禁令,外洋贸易之风已成不可遏制之势。关于对海禁政策实行的意义的讨论,学界争论很大。无论是在当时,还是现代都有部分学者坚持认为海禁政策是造成倭寇入侵的根本原因。

明代也有过开禁、弛禁的争论。明人郑若曾认为市舶和商舶是两回事,明廷大力禁止的是商舶。况且,民间追逐金钱利益才是人之常情,开禁并不能禁止倭寇。

故他认为:“故不知者,谓倭寇之患起于市舶不开,市舶不开由于入贡不许,许其入贡,通其市,舶中外得利寇志泯矣……贡未尝不许,则市舶未尝不通,何开之有”

海禁政策虽然贯穿于明朝,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产生的影响不同。一开始,这只是在明初建国不稳、海防建设还未稳固时实行的暂缓之法。但是当海禁政策被历代统治者继承下来之后,就产生很多消极的影响。其实,将海禁政策简单的定义成倭寇与海盗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是十分粗略的。海禁政策仅是防卫国家沿海安全的一种方法,不应该成为国家对外交往的既定政策。明朝廷后期的政局混乱,造成沿海海防的废弛。沿海的战斗力的低下,不敢也无力远洋追敌。海禁政策只是朝廷控制民众的幌子,不建立长效而持久的海防机制,想要消灭海外来犯的敌人,是痴人说梦,无法实现的。

四、朝贡政策

朝贡政策和海禁政策相辅相成。朝贡贸易的真实含义是指,外国派遣使者携带本国贡物来华,明朝廷接受并以“赏赐”返还诸多礼物,这整一个过程,就被称为朝贡贸易。明立国后确立的朝贡体系,是以中国为中心向周边辐射的一种贸易体系。朝贡贸易具有极端的封闭性,只与和自己产生朝贡关系的国家进行官方贸易,也不是以等价交换、获取利润为原则,故不能真正实现两国正常的贸易交往。由于明朝最高统治者的“天朝上国”的观念,他们按照以中国为中心的原则,把来自四方进行贸易的国家称之为“四夷”,明朝政府与他们的贸易,不过是宗主国和宗藩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所以,明朝的朝贡贸易的重点不是为了获取商业利益,因为明政府回赐给贡使之物,往往比入贡者上贡礼品的价值多上许多倍。这样以来的后果也很严重,一旦政府的财政紧张,而朝贡国又贪得无厌,朝贡贸易就无法继续维持下去。很多明朝周围诸国打着朝贡的名义,实则为了获取明朝的丰厚的赏赐。而明政府不以为意。

永乐帝曾说过:“外夷修贡,履险蹈危来远,所费实多。有所赍以助资斧,亦人情”。

为了谋求天下共主的地位,明朝实行朝贡政策不是以商品交换为主要目的,而是为了宣扬明朝的国威,让四夷臣服。朝贡贸易和海禁政策息息相关。海禁禁止的是民间私通外国进行的贸易活动,而朝贡贸易则是官方允许的与外国的贸易往来。海禁政策愈加严厉地执行,无形中保证了朝贡贸易的正常发展。

当然,朝贡贸易的对象有严格的限制,必须是和朝廷有朝贡关系的国家。外国来朝后,在国家设置的市舶司开展商业活动,受到市舶司官员的管理和监督。市舶司管理来朝使节,首先要接纳来使勘合表文,接着要检查朝贡的货物、最后抽分私货等等。市舶司还要管着中国臣民,禁止他们和来使私自贸易。这样通过市舶司,朝贡贸易垄断了中外交往交易,压制了沿海地区的私人海外贸易。

明朝市舶司设立较早。吴元年(1367),明太祖就在太仓、黄渡一带设置市舶司。洪武三年(1370)另择三地置之。从北往南,分别是明州,通商的国家是日本;福建泉州,主通琉球;广东广州,商贸的对象是东南亚、西洋诸国。洪武七年(1374)改由各地的长官来管理。有了朝贡贸易,民间私人海外商业贸易便明令禁止。但由于外交关系的变化,与日本的朝贡贸易也常常中断,海防形势也由此变化。洪武年间,朱元璋因为恼怒日本,下诏禁绝了与日本的贸易。明朝建文三年(1401),日本足利义满将军改变了在外交上的傲慢无礼态度,主动派出商人肥富、僧人祖阿来贡,并送还了被倭寇掠夺去日本的中国民众。

明成祖继位后,一面仍然做着“天朝上国”的美梦,对四方来朝的小国都实行怀柔政策,放松了全面海禁政策,开放市舶司,招徕外使,发展朝贡贸易。当时的日本正经历一个大变革,足利义满完成统一,派出使者来华进行商业贸易,为了谋取巨大的商业利益。永乐元年(1403),明成祖在浙江、福建、广东三地设市舶举司,归属当地布政司管理。其中隶属于浙江布政司的宁波市舶司专管日本的朝贡贸易,负责管理日本贡船,接纳日本使节。

明成祖希望借此积极主动和日本加强联系,建立正当的外交关系,让日本政府享受朝贡贸易带来的巨额利益,从而主动遏制倭寇。永乐初年,日本使节数次来朝,建立了密切的贸易联系。同时,日本政府为了与明朝廷修好,维持这种对他们有好处的贸易关系,也几度献俘

。但好景不长,永乐九年(1411)年后,由于日本政局的动荡更迭,导致中日勘和贸易中断,此后二十年的时间,中日的正常贸易秩序被打断。永乐年间,倭患有所减轻,永乐朝也重新恢复了浙江、福建、广东三地的市舶提举司。在永乐元年(1403),明成祖颁布的诏书中,可以与之通商的国家名单上就己经包含了日本,并且态度十分友好。

永乐元年(1403)九月,在日本派来通贡的船上居然搜查出了兵器。按照朝廷的律令应当没收并且封存送到京师。但明成祖表示了反对。

他认为:“岂当一切拘之禁令无所鬻,则官为中国之人市之,毋拘法禁,以失朝廷宽大之意,且阻远人归慕之心”。

明成祖对待日本使者十分宽容,甚至认为中国的法律适应中国人,对于外来使节,应该体谅其远来之不易,宽大处理。所以整个永乐朝,对于对外贸易是十分放得开的。此后,日本和明朝保持了非常密切的贸易往来,明朝廷对日本来使的赏赐也非常丰厚。

特别是永乐六年(1408)以前,日本来使年年来贡,有的年份一年还来两次。日本来使过度频繁地朝贡也给朝廷造成严重的负担。

在永乐朝就规定:“诏日本十年一贡,人止二百,船止二艘,不得携军器,违者以寇论”。

但是在实际中根本没有得到贯彻。到了宣德一朝,这种负担已经比较严重。于是明宣宗下令:“人毋过三百,舟毋过三艘”。这从侧面说明,日本朝贡的船只远远不止三艘,人数也大大超过定员。

从宣德八年开始,日本每隔三两年就派使入贡。面对这巨大的财政负担,明宣宗不得不减少了对日本贡使的赏赐。正统元年,海外入贡者已经大大减少,有官员认为应该裁剪市舶司的人员。从景泰到正德年间七十多年的时间里,日本始终稳定地保持来明朝贡的次数,但是相比永乐朝的频繁来贡相比,次数已经大大减少。明太祖之后的皇帝们几乎都对日本实行妥协将就的政策,而不正视加强国内海防建设。

王辑五所言:“明代之海上贸易与唐宋不同,唐宋恒奖励海外互市,以收市舶之利而实用国,一方面更欲藉怀柔政策以安边夷。唯降至明代,此传统政策有变更,仅注意于四夷之安抚,而忽于市舶之盈利。故明代对日贸易,殆成为政治与军事手段,此实为明朝通商互市之一特征也”。

结语

明政府的妥协绥靖的政策为倭患的越演越烈创造了条件。不好好修炼武备,时打时松,给倭患的屡禁不绝埋下了祸根。在嘉靖一朝,倭寇动乱十分严重,给明朝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巨大经济和人员损失。明政府想要用海禁政策来消弭倭寇,其实只是看到了倭寇打着海禁的旗号造成动乱的现象,以现象来推论出的解决办法只能让事情停留在表面,而无法真正解决实质问题。因为缺少真正强大的海防作为基础,无论是海禁政策,还是朝贡贸易都无法真正执行下去。

参考文献:

《明太祖实录》

《明太宗实录》

《筹海图编》

《明宣宗实录》

《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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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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