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旅行社不得销售或推荐私设“景点”

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持全省旅游市场安全稳定发展态势,近日,省文化和旅游厅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旅行社安全管理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厅要求,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要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旅行社企业主体责任,堵塞漏洞,不留盲区,坚决遏制重特大涉旅事故发生,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据了解,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日常监管,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指导旅行社严格落实团队旅游管理各项制度和规范,严格执行“一团一报”制度,及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准确填报组织和接待的旅游团队信息。加大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发现不合格的旅游产品立即下架,对涉及高风险的潜水、冲浪、探险、热气球、高山索道等旅游项目,在宣传销售环节要加强安全风险提示。深入治理旅游市场违法违规问题,严厉打击“不合理低价游”、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强迫购物、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按照相关要求,旅行社将不得将私设“景点”作为旅游产品予以销售或推荐,不得组织游客前往没有正式开发开放、缺乏安全保障的区域和违规经营的私设“景点”。要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合理规划产品和线路。加强旅游团队用餐管理,避免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辽沈晚报记者 周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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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4

标签:景点   旅行社   高山   辽宁省   文化   旅游   财产   团队   游客   发生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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