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女孩遭邻居猥亵杀害,希望凶手尽快被执行!

受害者名叫阳阳,是一名来自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大兴乡土台子村的11岁女孩。红星新闻此前有报道:在2015年8月30日,同村23岁的邻居赵建将女孩拖到厕所里进行猥亵,因害怕事情暴露,赵建拿着镐头多次击打女孩头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作案后,赵建逃离现场,将衣服和身上的血迹洗净,第二天还曾前往案发现场和其他群众一起围观。这是什么变态心理,杀人灭口后还与其他群众一起围观


根据葫芦岛市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在传唤赵建时并未掌握本案犯罪线索和证据,仅因形迹可疑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赵建如实供认罪行,应当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其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法院在判决书中称,考虑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较深,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从严惩处,故对其限制减刑。判处赵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对赵建限制减刑;赵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亮、王东夫妇经济损失共2.4余万元。

葫芦岛市检察院抗诉一审判决,抗诉意见为:“赵建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害,因害怕事情败露而杀人灭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案发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工作,确定赵建有重大作案嫌疑,到其家中将其抓获。赵建不是仅因形迹可疑经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不属于自动投案,不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认定赵建有自首情节错误,量刑畸轻。”

赵建则上诉称,其作案时是否属限制行为能力应予以鉴定,有自首情节,家属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原判量刑过重。(摘取自沈阳晚报)


2018年11月,辽宁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葫芦岛市中院重审。


根据葫芦岛中院重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关于赵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赵建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诉了罪行,但在庭审中对故意杀人的主要事实翻供,不能认定为自首。判决赵建犯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赔偿罗亮、王东经济损失共3.1余万元。(摘取自沈阳晚报)

这是法院对凶手的审判。然而王东夫妇(受害者父母)认为给凶手死缓非常不能理解,希望能够立即执行死刑。在此期间,凶手家属给夫妇二人赔偿一万元做丧葬费,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经济外的补偿。这钱还是赵建家属通过中间人扔到家中炕上的,夫妻二人一直拒绝原谅和不需要赔偿,也从未在谅解书上签字。


阳阳父母这些年来为了女儿四处奔波,就是希望凶手能够尽快被执行死刑。一想到自己女儿在自家院子里被迫害的场景就不禁落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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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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