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1】
“私了”协议显失公平,职工有权要求撤销
2022年11月20日,钢筋工马晓晨因工受伤仅半月,其所在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高生就带着打印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书》要求他签字同意。马晓晨表示,其伤情尚未治疗终结,不同意签字。高生经理当即提出,如果不签公司就不管了,你将来得不到赔偿可别找公司。无奈,马晓晨只好签字。
事后,马晓晨经咨询了解到,其所受伤可能构成9级伤残,应获赔偿总额可达30余万元。而公司想通过“私了”协议,仅赔偿16万元了事。为获得合理赔偿,马晓晨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近日,法院判决支持了他的这一请求。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马晓晨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且达到9级伤残标准,依法可获得30余万元经济赔偿,而公司依据双方私下签订的协议仅赔偿马晓晨16万元,构成显失公平。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撤销涉案赔偿协议。至于马晓晨应当获得的工伤待遇,其既可以继续与公司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但最终赔偿数额不能低于法定标准。
页面更新: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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