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群众零距离 上门听证解心结-市检察院对一起刑事申诉案件开展上门听证

3月30日,湖州市检察院在南浔区和孚镇人民政府就汤某某刑事申诉案主持召开了公开听证会,3名听证员参与听证,全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派员进行观摩。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7日下午,沈某甲为帮沈某乙要回打桩工具,饮酒后驾车搭载沈某乙至汤某某所在的湖州南浔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汤某某不愿归还,沈某乙用脚踹大门、用石头砸锁,沈某甲则翻门进入厂区。因双方之前存在经济纠纷,沈某甲见到汤某某后,即拿起厂房内一根铁棍连续多次击打汤某某,造成汤某某全身多处受伤。后铁棍被汤某某夺下,沈某甲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汤某某构成轻伤一级程度。南浔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赔偿汤某某人民币130475.67元,二审维持原判。汤某某对伤势鉴定结果有异议,不服法院判决,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决定由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吴拥军进行包案。包案领导及承办检察官调取了原案所有卷宗,围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并充分听取了申诉人、原案承办人、鉴定人及相关人员意见。因申诉人汤某某行动不便,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市检察院决定在汤某某所在的和孚镇人民政府举行一次上门听证,同时邀请了和孚镇社会治理中心的人民调解员共同参与听证。


听证会由包案领导吴拥军副检察长主持,承办检察官以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向听证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申诉人汤某某充分阐明了自己的申诉理由及依据,原案公诉部门承办人及鉴定人就案件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听证员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发表了评议意见。




上门听证是检察机关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一项重要举措。针对路途遥远、行动不便的申诉人,在认真审查案件、深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联合原案承办人、鉴定人等开展上门听证,同时邀请当地社会治理中心人民调解员共同参与,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开展释法说理,提升听证质效。








总第1559期

供稿 | 第七检察部

编辑 | 陆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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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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