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行权法,及可长久:浅析元朝“监察制度”的发展与影响

引言: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自封建社会开始就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一直存在,是其法治体系中反腐败的重要一环。

监察制度最先起源于先秦时期,在明清两朝的发展达到顶峰,而元朝是一个完全由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它的监察制度融合了之前朝代的优点,又与其蒙古族习惯完美融合制定了一套适用于自身王朝统治习惯的制度。

之后的明清监察制度也是在元朝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和完善的,因此元朝的监察制度对国古代的反腐败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稽列圣之洪规,讲前代之定制

古代封建社会最早对于监察制度的详细记载出现于《汉书》。在论述元朝监察制度之前,就需要明确之前各代监察制度的产生及职责。

以监察的主体和对象来看的话,古代监察制度大致可以分为独立于政府存在的“御史”;首都的监察体制;对皇权监视的言谏系统。

御史制度是中国最早的监察制度,早在春秋各国就已经开始萌芽,但是职责非常的杂乱,有负责监察的,也有在天子身边负责机关事务处理的,还需要掌管国家图书等职务。

发展至秦代,负责监察所有官僚系统的官员就细分为御史大夫、丞相、太尉。

汉承秦制,御史大夫开始兼任副丞相,直接由皇帝派遣,成为个别案件的司法官。御史中丞则兼任国家图书秘籍的管理。

在汉代之后,御史才正式开始发展成为国家专职的监察机构。

东汉开始,御史机构的“御史大夫”被改称为“御史台”或者“都察院”,开始实行全国一体化监察,驻中央的官员负责监察中央官员,派驻地方的官员代表皇权监察地方百官。

秦朝的御史大夫代表着国家最高的监察权利,下属职位中的“侍御史”负责监察中央的官员。东汉时期,御史台是最高的监察机构,御史中丞为最高的掌权官员。“侍御史”仍然负责监察中央百官。

此时的御史大夫一职已经在西汉时期被改为大司空,完全脱离了御史体制。

魏晋南北朝时期,各国礼法制度大不相同,礼乐崩坏,不过负责监察职责的仍是各类御史。

唐朝时期,天下再次一统,御史台也得到长足的发展,御史大夫是最高官员,副长官为御史中丞,监察机构明确为“三院”,即台、殿、察、三院。

台院设置“侍御史”职位,主要负责纠察百官出现的奸恶违法行为,同时兼任案件处理。

殿院设置“殿中侍御史”职位,负责在殿庭朝会的时候纠察违纪行为,维护礼仪。

察院设置“监察御史”负责巡查地方。

唐代的监察机构主要负责监察个体的官员,而非官员隶属的机构,唐代开始,监察的群体由个人转为机关,也就是说礼部、兵部、户部等各部都在监察范围内。

宋代并未实际任命过御史大夫,御史台的最高长官变成了御史中丞,三院依旧存在,但是职责略有变动,其中的台院不再负责纠察百官,侍御史称为御史中丞的副职。

殿院的职责不变,察院仍由监察御史掌管,不再负责巡察地方,改为监察百官。

宋朝地方官员的监察由中央特派的转运使司、提举常平司、提举茶盐司等各路监司负责,除了路级监司系统的设立,地方官员的监察还会和各地府、州、军、监的通判系统联合进行。

帝中国,当行中国事,元朝监察制度

作为古代封建社会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疆土辽阔,管理起来充满难度,因此,忽必烈接受了汉臣“必行权法,及可长久”的建议。

建国之初,元朝为了保护蒙古贵族的利益,在沿用自身旧制的基础上,积极的采用前朝的制度,构建了一种可以管理中原王朝的封建经济体系。

元朝虽是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但是也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大一统的延续。所以,他的监察制度与唐宋一脉相承。

监察制度的机构设置方面,自秦朝开始,从未在地方上设置正规的监察机构,唐朝采用的是由中央御史台向地方派遣按察使,金国虽然设置了提刑司,但是并不具备弹劾功能,存续时间也很短暂。

元朝结合两者,设置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三级监察机构,确保“皇权”能够最大化直达地方。

根据元朝官方法律文件规定,中书省和枢密院凡有需要向上级奏报的事宜,需要与御史台一起奏报。尤其是重要的事情,必须由中书省的丞相和御史大夫一起联合签名才能生效。

忽必烈执政九年后,为了更好的稳固政权,开始正式设立“御史台”作为监察机构。

御史台、行御史台、肃政廉访司是由中央到地方垂直建立的。

与之对应的行政机构叫做中书省,军事机构叫做枢密院,这两者也是三级机构。

隶属监察机构的三个部门可以对同级,上级,下级的行政机构,军事机构的官员进行监督,弹劾。

这样的制度就形成了一个相对严密的“监察网络”几乎涵盖了朝廷上下所有的官员,可以达到对建国初期的社会起到稳定的作用。

任何时期的政权建立都会有大批的官员贪污腐败,元朝也不例外,尤其是国家连年征战,导致国库空虚,因此忽必烈急需一批具有良好理财能力的官员,拯救国家财政。

但是,这些官员在帮助皇权敛财的同时,也会趁机中饱私囊,侵吞大量的百姓财产,时间久了就会发展成为国家的蛀虫。

元朝的制度主要是“以吏治国”,大量的的司法和行政事务交由胥吏办理,他们往往会借此机会,上下其手,进行大量的贪污活动。

因此,元朝的监察制度还需要承担纠弹奸邪、振肃吏治的作用。

元朝监察机构具有区别于前朝各代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具有独立性,元朝的监察机构的独立性表现为“对外”和“对内”两个方面。

对外的独立性表现为,和其他任何机构都相互不统属,监察官员可以对其他部门官员的非法行为进行直接弹劾,无需请示官吏所在机构的同意,可直接上报,甚至可以直接上奏给皇帝。

对内表现为,三者虽然都是监察机构,但它们是相互独立存在的。其中前两者的官员数量,品级以及职责方面大致相同,只是一个在中央,一个在地方。两个机构间的公文往来,内容称呼全部都是平级间的用语。这三者全部具备“纠弹百司”职能。

职专纠弹,纠劾百司,元朝“监察”职责

西汉汉武帝之后,御史大夫逐渐演变成虚职,负责监察的官员成为了地位卑微的御史中丞,御史台的地位也因此下降,自此之后,各朝各代的“监察官员”一直都是位低权重的存在。

元朝御史台官员的地位有了显著的提高,这是因为监察官员往往会带有极高的危险性,同时也会面临很大的困难。

为了调动官员的积极性,元朝就在职务升迁上面给予了一定的优待。

在元之前的宋朝采取的是“一年一考”,“三考升一等”的升迁原则,元朝的行政官员则是“三十月一考”,“一考升一等”的原则,行政官员仅仅只能按照品级逐级提拔,但是从事监察的官员,只要是表现良好,就可以进行提前晋级,或者越级提拔。

为了维护封建统治者的需求,元朝将以御史台为主的三级监察机构的各自的职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区分。

中央御史台的设置和职能。

元世祖五年七月份,忽必烈下令设置御史台,以肃朝纲。

“台官职在直言,朕或有未高,其极言无隐,毋惮他人”这里就明确体现了忽必烈对监察机构的期望和重视,也对御史台做出来一系列区别于前朝各代的改革。

唐宋时期,御史台是“一台三院”制,但是元朝则是“一台两院制度”。

元朝不设立台院,将台院职能并入察院;将殿院降级为殿中司,设殿中司和察院两级。

前文说到,忽必烈明确提出,“台官职在于直言”,因此元朝的台谏合一御史台官员不仅负责监察,还需要负责谏言,不过谏言的结果往往取决于皇帝的态度。

行御史台的设置和职能。

行御史台是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构。蒙古少数民族统治着人数多出数十倍的汉人,各种矛盾和起义肯定会层出不穷,为了对各地实现有效的监督,专门设置了行御史台,担任中央和地方监察网络的桥梁。

行御史台还对肃政廉访司具有领导和业务指导的作用。同时,当各地出现灾荒的时候,设立于行省的行御史台也会承担救民振灾的职责。

肃政廉访司的设置和职能。

肃政廉访司的前身是金国的提刑、按察两个机构,为了更好的履行监察职责,元朝将提刑、按察两个机构合并,组建新的提刑按察司,但是提刑按察司的官员往往不能常驻在地方,就会出现不称职、怠于监察政务及地方官员欺瞒说谎的情况。

忽必烈认为,负责监察的官员只有人品贵重,严格要求自己,才能更好的监察百官,虽将“提刑按察司”改名为“肃政廉访司”

两者的不同之处从名称上就能看出来,前者更加看重的是“刑”,但是后者的重点在于“肃政”,以整肃朝纲,伸张正义为目的。

由于肃政廉防司的前身是提刑按察司,因此它还具备监察监狱的职责,特别是重大案件,应该进行复审,避免出现冤假错案。

结语:

元朝的监察机构较前朝都完善,甚至明清两朝的监察都是在此基础上进行改良沿用的,但是元朝的政权依旧持续时间很短,主要原因在于,元朝毕竟是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监察机构的完善也是为了更好的统治数量庞大的汉族人民,不过本质上却没有做到民族间的完美融合,最终导致走向灭亡。

参考文献:

《察司体察等例》

《元典章》

《设立宪台格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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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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