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宗正司职能入手,浅析宗正司对宋朝皇权的作用

#历史开讲#

文丨张叔观天下

编辑丨张叔观天下

前言

宋朝宗室作为特殊宗族的存在,依附于皇权,听命于皇帝的诏令,是维护封建统治的重要力量。

在管理宗室过程中,往往从引导与教育的角度出发,加强监察机构、司法机构与宗室管理机构的配合,共同打击犯罪宗室的嚣张气焰,控制宗室政治势力的发展。

宗室作为特殊群体的存在,在管理与处理宗室犯罪的司法管理程序往往与普通人的适用程序不同。

对于特殊人群与特殊案件则会从前述的传统级别管辖的审判机关中分离出来,由专门的审判机关予以处理。

宋代管理宗室成员、处理宗室犯罪案件的涉及机关主要包括大宗正司、外宗正司、宗正寺及其他兼具辅助管理宗室子弟的传统常设机关。

本文将从宗正司的职能入手,浅析宋朝大宗正司对巩固皇权的作用。

大宗正司

通过对宋代宗室案件的归纳与梳理,大宗正司在管理宗室成员,处理宗室犯罪案件中卓有成效,在整个管理宗室机构的系统中的地位也是举足轻重的。

北宋前期,宗室人口稀疏,宗正寺作为唯一的宗司机构,主要负责宗庙陵寝、牒谱、书籍修撰等记录性事务。

但是,宗正寺的长官并非宗室成员,无法统率宗族,对宗族内部非属籍的日常事务不能进行直接管理,无法较好地约束宗室成员的行为规范,无法在真正意义上负担起实际管理职责。

对于宗室内部事务的管理则是由亲王诸宫司使和南宫、北宅使臣统筹负责,对宗正寺在管理宗室内部问题的空白区域进行补充性的管理。

北宋初期沿袭唐代旧制,由亲王诸宫司“总诸王宫出纳之事”,长官是亲王诸公宫司使,一般宗室则是由南宫、北宅使臣负责。

南宫宗室为宋太祖、宋太宗后裔,北宅宗室为秦王赵廷美后裔。

大中祥符三年(1010),赵允言无故捶笞仆人,其兄赵允升上前劝诲,赵允言不仅不听。

反而出言不逊,有失孝悌之道,宋真宗得知后下诏命令时任管勾南宫、北宅事赵湘依法对其进行治罪处罚。

景祐二年(1035),宋仁宗命人在玉清宫旧地的基础之上建造新的宫院,赏赐给宗室子弟居住,“赐名睦亲宅”,原来居住在南宫的宗室子弟迁入睦亲宅集中居住。

随着宗室人数增加,宗室事务逐渐复杂化、多样化,皇帝无法做到事事亲裁。对于关系较为疏远的宗子,睦亲宅和北宅的使臣都无暇顾及。

景祐三年(1036),宋仁宗为加强对宗室内部的自我管理,维护与巩固封建王朝的统治,特设大宗正司。

除宗室属籍等事项由宗正司专属管辖之外,关于宗室的其他管理事项几乎都由大宗正司来负责,睦亲宅、北宅对于宗室的管理权力也随之转移到大宗正司。

从传统的家族法原理来看,大宗正司更像是针对宗族管理成立的统管机构,大宗正司涉及的有关条例、法令可以视为特殊的家族法规,大宗正司的出现让原本一盘散沙的宗室管理机构逐渐呈体系化运作。

因此,大宗正司的创设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应对宗室人口压力带来的宗室事务复杂性与多样化的最优选择。

大宗正司设立之后,承担起了宗室事务管理的主要职责,“掌敦睦皇族,教导宗子,受其陈请辩讼之事,及纠过失而达至朝廷。”

大宗正司主要负责团结宗室,对宗子予以教导规劝,纠正诸位宗室子弟的言行过失,并接受宗室内部诉讼事务,并上报给皇帝。

熙宁三年(1070),原有的管理睦亲宅、广亲宅、管勾所的各项职能全部归属于大宗正司。

熙宁宗室改制后,袒免以外的宗室子弟适用外官法,这些仍属于大宗正司的宏观治理范畴。

景祐三年(1036),众多的宗室成员经历居住宅院的重新划拨后刚刚聚居在睦亲宅。

因此,面对各方揣测与评议,为平衡各方势力,协调解决宗室子弟之间的矛盾,皇帝下令从宋太宗与宋太祖的世系之下各选择一人为知大宗正事、同知大宗正事。

大宗正司设知大宗正事一人为长官,设同知大宗正事一人为副长官,丞二人。

由于大宗正司职能的专门性和管理对象的特殊性,为了更好地处理宗室内部事务,力求高效化解与处理涉及宗室成员的纠纷,大宗正司长官以“宗室贤者”为之。

在宗室中选择世系尊贵位高、厚德贤能者任知宗,有利于加强对宗室子弟的训诫督导,符合以皇族为宗正的历史传统。

整理宋代数位大宗正司长官,通过分析任职官员的名讳与官阶品级,不难发现大宗正司在人员设置上的特点概括为以下几点:

大宗正司长官就任前在宗族内部身份尊贵。古代社会,尊尊、亲亲的宗法观念深入人心,与皇帝血缘关系更近、出身高贵的长者往往能够拥有较大的话语权、影响力和号召力。

同样,宗室作为特殊的宗族群体的存在,大宗正司长官可以视为管理宗族的大族长,具有较大的宗法权力,其身份必须为行辈、地位较为尊贵的人。

例如,首任大宗正司长官赵允让为宋太宗之孙,商王赵元份之子,自幼长在皇宫,伴读宋仁宗左右,是宋仁宗的从兄,是与宋仁宗关系较为亲密的宗室成员之一,在宗室中拥有较高的地位。

同样,宋代历史上担任大宗正司长官的赵允弼、赵宗景、赵宗晟等人大多为时任皇帝的叔伯长辈,这种状况基本伴随整个朝代。

大宗正司官员身份需为宗室成员,长官一般由宗室中有德望的贤能之士担任。大宗正司是管理宗室成员的主要机构。

而大宗正司作为管理宗室的最高长官,必须能够率先垂范,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例如首任大宗正司长官赵允让,对待谦虚好学的宗室成员能够悉心教导,积极鼓励劝勉他们追求上进;对待玩世不恭、放荡不羁的宗室成员能够耐心规劝,时时鞭策引导他们。

赵允让这种明辨是非、注重教导宗室成员修德勤学的处事行为受到了当时人们的一致称赞。

又如,判大宗正事赵允弼,在他担任宗正长官期间,与诸位王侯伯爵相处共事恪尽职守,秉持宗室和睦友爱之道,受到了一众宗室成员的推崇与敬仰。

在其位要谋其政,在其职要尽其责。大宗正司在宗室的管理体系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为大宗正司的长官如果不能以身作则,不能坚守为官之道,将会给宗室管理带来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

如果大宗正司长官不能正身率下,在德行上有所欠缺,则很难长久担任。对于那些知法犯法的宗室长官,不仅会遭到弹劾,还会受到降职贬官甚至罢免的处罚。

同知大宗正事赵允良曾被台谏官弹劾其不修操行,起居反昼夜,而后被罢免。宋神宗熙宁十年(1077),同管勾宗事赵宗惠违背传统宗室的结亲惯例与思想,与当时徐州地方商贾石有邻议婚,企图将女儿嫁入石家。

然而,石有邻出身低贱,其母为娼。宗惠的举动遭到了监察御史彭汝砺的严厉批评与责备,他极力反对宗惠为追逐眼前利益,不惜与出身卑贱之人结为亲家,令朝廷与宗室蒙羞。

而后,两家停止议婚,宗惠因此受到了贬责。第三,大宗正司长官有明确的官阶限制,官衔基本为武官。

即使时为文官,在转为大宗正司长官时也会被转任。在列举的数位宗正司长官中,基本都为军队节度使、团练使,即使他们手中并没有实权,均属虚职。

元丰改制时,对大宗正司长官的任职资格作了明确的要求:“元丰正名,仍置知及同知官各一人,选宗室团练、观察使以上有德望者充。”

大宗正司直属皇帝管辖,元丰五年(1082)明确规定了大宗正司与六部的事务往来采用的是“公牒”这种平行文书,而不是上下级领导关系中的“申状”,大宗正司与六部不是隶属关系。

针对朝廷各部机构设置体系混乱,职能重叠,官员虚职过多但在其位不任其职的现象,宋神宗针对职官设置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力求提高官员办事效率,减少相应的财政开支。

对于大宗正司内部的分支机构设置与职能管理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大宗正司内部分支主要由六案组成,即士案、户案、仪案、兵案、刑案、工案,具体负责宗室的各项管理工作。

针对宗室的管理问题,向皇帝提出谏言与申请,皇帝采纳后,由大宗正司对宗室内部进行法令的颁布与执行,规训宗室成员的言行举止。

负责宗室成员日常婚丧嫁娶财政开支,对贫弱、孤遗等宗室予以钱米发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

负责在朝为官宗室的升降、转任、爵位封赏的执行。对违法违禁等宗室成员予以相应的训诫处罚,监督刑罚的执行。

外宗正司

随着宗室成员的不断发展壮大,在宗室的居住与管理方面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一方面,人口过多导致宋代朝廷在宗室事务上的开销逐渐增加,宋代对宗室实施宽松的经济政策。

即在物质上努力满足宗室成员的生活需求,人口众多带来的财政负担为国家经济恢复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同时,由于人口的增加,京畿地区可供居住的宫院明显出现了吃紧现象。中书省和枢密院对此都曾向皇帝建议允许部分宗室成员拥有土地,自行解决住所问题。

熙宁三年(1070),宋神宗针对以上问题发布诏令,对宗室制度进行了改革,无服宗室离开睦亲宅、北宅等宅院,允许其处置产业,另觅住所。

大宗正司对京畿地区的宗室居住格局予以重新划分。允许宗室在京置赁居第,许随处置产业等。

为了应对宗室人口膨胀、对宗室监管不力等问题,崇宁二年(1104),宋徽宗将太祖一系的子孙逐渐离开京畿地区前往南京居住发展,设南外宗正司对其进行管理约束。

将秦王赵廷美一系的子孙由京畿地区迁至西京,设西外宗正司对其进行管理约束。同时,外宗正司还下设敦宗院,负责对各位宗子的劝诫规训。外宗正司设知宗,掌管本司事务。

对于南外宗正司和西外宗正司的长官人选,主要官署设置与职能范畴与大宗正司别无二致,不再赘述。南宋时,西外宗正司迁至福州,南外宗正司迁至泉州,而后再无变动。

笔者观点

宋代统治者在吸取前代教训的基础上,从立法、司法、执法方面都大大加强了对宗室的管控。

司法权力是展示权力支配的最好方式,针对宗室成员设计出了一套较为特殊的司法程序。

皇帝借助对于宗室的审判来明确其对于宗室成员的管辖权,以及皇帝在宗室子弟面前的绝对权威。

宋代对宗室严格的规定,使得宗室成员与朝廷重臣并没有过多的交流空间,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政权的稳定。

参考文献

[1].杨树藩:《宋代中央政治制度》,北京:商务印书馆 1976 年版

[2].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 1981 年版

[3].周宝珠:《宋代东京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 1984 年版

[4].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辽金元史研究室:《名公书判清明集》(明版),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

[5].王云海:《宋代司法制度》,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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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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