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命案私和”现象泛滥,政府无力制止,背后的原因引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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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提到清朝,我们一般会想到康乾盛世或者闭关锁国,印象中的它十分落后、封建,但这个时代拥有史上最严苛的法律。

清朝中晚期慈禧太后为了巩固政权,让仅有4岁的光绪皇帝登了基,自此慈禧就过上了垂帘听政,荒淫无道的生活。

1840年英国人入侵,从此中国陷入了万劫不复的深渊,清政府不停割地赔款。

到了慈禧垂帘听政时期,中国已经彻底沦为倾销国,直到最后清政府再也拿不出一分钱来赔付列强了,于是清政府又被迫签订《辛丑条约》。

整个清政府统治时期,可以说是内忧外患,对外清朝统治者要抵御外侵,对内实施高压统治,百姓尤其是汉人百姓受到最大限度的束缚,导致怪相乱生。

这其中“命案私和”的现象尤为典型,那么“命案私和”是什么呢,“命案私和”又暴露出来了哪些问题呢?

一、清代冤案难昭雪,是因为“命案私和”的存在

“命案私和”意思就是说命案可以私下协商解决,杀人凶手可以不用杀人偿命,或者接受充军的刑罚。

只要凶手答应苦主的赔付金额,或者给付物品即可免除刑事责任,而且清朝时期主管地方人命官司的两造也是支持这种做法的。

两造支持这种做法主要是因为这一主要原因:这个原因就是大清律例制定关乎命案法律程序本身是存在弊端的,流程太过繁琐,导致案件审理过程漫长。

如果命案发生后,州县官员初步审理后,在脉络清晰,事实无疑点的情况下,还需向上级官府提交复审申请

覆审的过程及其漫长,绝大多数的命案会在两年之内完结,如遇州县初审就存在异议的,在这个情况下覆审时长的会更加漫长。

凶手和苦主需要耗费大量精力或者来到异地完成受审作证步骤,且最高长官在覆审制度中秉承着“谨慎人命”的初衷,但是也无法避免层层加码的现象。

根据上面的描述,这一点就可以逼迫大多数苦主选择私了,但是也有苦主不愿选择私了不愿意私了的苦主还将面临接下来这几点困难。

正因为这些原因综合在一起,才导致清朝时期“命案私和”的现象泛滥,那么还有什么原因能够导致清朝“命案私和”现象泛滥呢?

一方面,地方官员鼓励苦主私了,他们不但会免去繁琐的初审、覆审程序,年底还可以向上级部门“邀功”。

另外就是如果苦主选择接受私了,同时希望县官能够“秉公”办理,难免不会向他们送上一份“厚礼”。

另一方面凶手家无论是不是富裕,凶手都会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心态希望县官从中斡旋

来帮助凶手尽快“摆平”苦主,当然更要拿出一份“大礼”来“孝敬”县官。

而县官正好利用事主双方的这种心理,来进行敲诈,因为县官的收入本就微薄,如果促成“命案私和”则会得到很可观的收入自是希望做成“买卖”。

道光二十年,有一名官员就曾向道光皇帝上奏福建地区发生一起命案,由于县官要求事主双方缴纳的调和费过高,而导致死者亲属放弃报官。

这位举报的官员叫做黄爵滋,他指出“银一日不缴,官一日不出”甚至已经到了“有迟数十日不相验者,于是有腌尸之事”的地步。

可见“命案私和”的乱象发展至道光年间已经越演越烈了,而地方政府应对中央来调查命案及破获率的问题时,也有一套应对政策。

这些政策上能瞒报朝廷,下能中饱私囊,所以县官乐此不疲地将“命案私和”循环往复下去,接下来我们就看看,他们是如何掩盖事实的,把它做成了“产业链”的。

他们或者在死者身上做文章,不停地索要诉讼费,要死者亲属在不堪重负的情况下自行提出私了。

再或者串通上级官员,共同施压来逼迫苦主同意私了等等这些方式,是这些原因才导致清朝“命案私和”乱象屡禁不止的。

我们从这条产业链中不难窥探,朝廷财富分配不均,县官收入微薄,是导致“命案私和”的一大主因

二、清朝“命案私和”会这样普遍?

众所周知,清朝是一个人口激增的时期,十八世纪初中国人口是一亿四千万人左右

可是到了十八世纪末中国人口激增至三亿,人口的过速增长,资源匮乏,导致百姓普遍贫穷。

卖儿卖女,遇灾年更是尸横遍野,易子而食,百姓为了维持温饱已经是竭尽所能了

古语虽然有云“死者为大”,但是能否生存下去都成了难题,为死者伸冤自然也就不再是第一要务,如果苦主能够得到一笔可观的赔偿款,就可以解决温饱问题。

所以大多数苦主从心底也更愿意接受“命案私和”这一种解决方式,而笔者认为这也是清政府对这种乱象无法根治的根本原因。

地方势力的存在也助长了“命案私和”乱象,地方势力也是利益链条中的一环,由于地方恶势力的存在。

如果有苦主不同意“命案私和”的方案,或者想讨价还价的,就会受到这些人的“骚扰”,苦主最后只得屈服于淫威之下,被迫拿着微薄的赔偿款,安葬死者,艰难度日。

针对清朝的“命案私和”的乱象,清史学者其实是一直存在争议的。

极少部分学者认为,“命案私和”存在的合理性是因为,清政府怕有人“报假案”,如果是假案,这就会增加官员的工作量,所以这部分学者认同“命案私和”的合理性。

虽然有部分百姓会在“命案私和”上做“文章”,也确实存在“报假案”的例子,但大多数的命案还是真实发生过的。

只是苦主会在报官时为了多要赔偿款,找“污点证人”或者在二次破坏死者尸体,来夸大死者受害程度,而这确实需要官员仔细甄别,也的确是一个很大的工作量。

基于上文描述,大多数学者还是认为清朝的“命案私和”确属乱象,是一个不正常的存在,这是一个病态的产物。

这是在那个特殊的历史时期集律法和人为共同作用的下的畸形产物,这是一个危害社会安定的不定时炸弹。

三、清政府对“命案私和”的态度:从多方面治理

我们上文谈了“命案私和”的形成和弊端,其实清朝政府一直都有意识到这是一个病态的存在,也曾治理过这一乱象,但是收效不明显

不明显的原因上文也有提及,在这里不赘述了,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清政府是从哪几方面入手治理“命案私和”乱象的。

第一方面:皇帝对此重视,皇帝通过批复奏折的方式,来对地方做出指导意见,并且跟进事态进展。

早期皇帝对“命案私和”的态度是鼓励官员彻底查清命案真相,阻止“命案私和”的发生,阻止成功朝廷还会褒奖。

但是清末,这一乱象已经发展到了极其可怕的程度,此时时间来到了光绪三十三年,光绪帝对此表明了严厉态度。

他下令立法,要求只要是涉及命案的一律禁止“命案私和”,并且要求“申明定章,通饬禁革”,必须形成章法才能彻底避免这一乱象。

朝廷对“命案私和”如此重视,地方官员自然也都有所行动,地方上针对这一乱象也颁布了若干管理办法。

比如,针对发生命案报官时,县官对苦主吃拿卡要;串通上级官员造假,隐瞒命案的;消极办案的,等等,地方对这些违法乱纪的下级部门官员都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朝廷和地方虽然都重视,治理也都相对到位,但是这些措施没有办法做到治本,尽管经过治理,“命案私和”的乱象确实得到了缓解。

大清律例对命案的覆审制度没有改变,清朝官员薪资结构没有改变,县官收入仍然微薄,百姓的生存压力仍然巨大,“命案私和”的乱象就不会杜绝。

结语:

清朝“命案私和”的乱象是那个时期律法的漏洞造成的,也是人口激增,官员薪酬分配不合理等这些社会原因造成的。

虽然“命案私和”是清朝时期的乱象,但是这一乱象也可以带给今天的我们一些启示

人口激增这一直接原因导致清朝“命案私和”的乱象屡禁不止,而官员薪酬分配比例严重失衡,上下级官员由于贪污腐败相互勾结,才是导致“命案私和”的内在原因。

可见不管是百年前的清朝还是今天,我们面临着人口基数的激增,资源匮乏的情况,合理分配社会资源都是很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吴下谚联》

《赵钧日记》

《大清律辑注》

《刑案汇览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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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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