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在位期间,为巩固皇权,制定了哪些重刑约束人民?

#历史开讲#

朱元璋出身于社会最底层,却在元末通过农民战争,推翻了蒙汉地主阶级联合的统治,结束了元朝一直实行的民族压迫政策,创建了大明王朝。

明王朝建立后,面对残败的社会,朱元璋采取了诸如打击地主豪强、清丈土地、鼓励垦荒、减免赋税一系列措施迅速医治战争创伤,使被战争破坏了的经济迅速恢复,在朱元璋采取措施恢复社会经济的同时,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巩固其专制统治。

朱元璋重刑的主要内容

1.刑名设置加重

从刑名的设置来看,虽然《大明律》在《名例律》中也是沿袭传统的封建五刑体系:笞、杖、徒、流、死,但是相对前朝来说,大明律的刑名又有明显的加重倾向:

第一,《大明律》的徒刑和流刑均需要加罚杖刑。徒刑一年需要加罚杖刑六十,一年半需要加罚杖刑七十,徒刑每增加半年,杖刑也随之以十为单位递增,直到徒刑三年杖一百。

第二,对于徒刑,《大明律》中规定了总徒四年和准徒五年。《大明律》规定工匠、乐户犯流罪的,三流并决杖一百,留准拘役四年。

重复犯罪的要从重处罚。如果犯罪者该处徒刑或流刑,又犯罪的,需要依照大明律再科后犯之罪,其重新犯流罪的,需要三流并决杖一百,於配所拘役四年。

第三,《大明律》在分则条文中规定了充军刑。所谓充军,就是一种强制发配已决的犯人到荒凉、边疆、烟瘴、沿海等自然条件恶劣的地区,开田屯耕或在军中作贱役,比死刑轻但比流刑重的刑罚制度。

充军是一种重刑苦役制度,有终身充军、永远充军之分,终身充军只及于犯人自身,指犯人毕生充军;

永远充军不仅及于自身而且还及于子孙后代,直到子孙断绝,永远充军实际上是一种基于血缘的连带刑罚。

第四,《大明律》规定了凌迟、阉割酷刑。凌迟刑的施刑方法以及给受刑者带来的痛苦无需赘言。凌迟刑在明朝被广泛使用。

阉割也是一种极其残酷的刑罚,所谓阉割,简言之就是男人去势,女人幽闭。阉割刑不仅给犯人带来肉体上的痛苦,更重要的是带给犯人一种极度的精神折磨与威慑。

第五,《大明律》中还规定了刺字与枷号刑。从大明律的规定来看, 刺字刑在明律中是一种常用的附加刑。枷号是犯人在服刑时所带的一种刑具,枷号刑也是一种附加刑。

刺字与枷号虽然也会给犯人带来肉体上的痛苦,但其更接近于精神罚或耻辱刑。刺字与枷号就像是一种贴在犯人身上的符号,时刻显露着 “犯人的身份”。

2.重惩“十恶”罪

所谓“十恶”,即指针对关系国家与社会建构基础的十种核心社会关系的违犯构成的犯罪。

3.重典治吏

重典治吏是朱元璋重刑实践的重要内容。布衣出身的朱元璋,深知官吏的贪赃枉法与科敛害民是激起民变的重要原因。他说:“吏治之弊,莫甚于贪墨。”

又说:“此弊不除,欲成善治,终不可得。”所以朱元璋在立国之初,对官员的贪污腐败与科敛害民行为,便以重刑惩处之。

为了整肃吏治,朱元璋不管是在基本法典《大明律》中还是在特别法典《大诰》中,都对官吏的不法行为加大了惩处。

4.重惩“贼盗”

朱元璋把平民百姓分为“奸顽之民”和“良善之民”,认为对“奸顽之民”以重刑惩戒之,对“良善之民”以重刑威慑之。

5.特务司法

朱元璋的重刑实践在司法领域的典型表现是特务司法。洪武时期设立的特务组织主要是检校和锦衣卫。检校的主要责任是侦听在京大小官员及平民的不法行为。

检校并没有审讯和处刑权。但即使这样,检校的侦听行为也常常让臣民,包括开国元勋,提心吊胆,如芒在背。有一次宋濂在家宴请客人。第二天,朱元璋问宋濂昨天干了些什么,宋濂如实回答,朱元璋说:“诚然,卿不欺朕。”

胡惟庸案后,朱元璋设立了锦衣卫组织,锦衣卫也是一个特务组织。据《明史》记载,锦衣卫不仅负责侍卫而且掌管刑狱、缉捕等事。锦衣卫内部特设有审判机构和关押机构,即法庭和监狱,其所经办的案件称为“诏狱”。锦衣卫组织 不仅是一个完备的特务机构,还是一个拥有极大权力的特别法庭。特务司法之所以恐怖。

首先是因为其侦查范围相当广泛,如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等等,他们几乎无孔不入,没有任何界限,一切都逃不过他们的眼睛,让人时刻处在一种恐怖与朝不保夕的氛围中;

其次是由于锦衣卫的审讯与监禁手段多样残酷。值得引起注意的是,锦衣卫与中央各部门不存在任何的隶属关系,直接听从皇帝的命令。也就是说,锦衣卫司法或特务司法的实质是君主专断司法的一个变 种,它就是设在皇帝身边的一个特别法庭。

这个特别法庭不仅可直接越过三法司,使三法司形同虚设,干扰明代正常的司法活动,而且用刑残刻,造成了洪武朝乃至整个明代司法的黑暗与冤滥。

6.律外用刑

所谓律外用刑是指,统治者不顾当时通行的基本律典规定的法定刑,随意的 加重刑罚与扩大刑名以惩罚罪犯的用刑方式。律外用刑是朱元璋重刑实践的重要 组成部分。《大诰》的制定与施行则是朱元璋律外用刑实践的典型代表。

朱元璋重刑的典型案例

1.胡蓝党案

胡蓝党案包括胡惟庸党案和蓝玉党案。洪武十三年,朱元璋以丞相胡惟庸擅权枉法、谋反罪名诛杀了胡惟庸,并趁此废除丞相制度,由皇帝直接管理国家事务。

洪武二十六年,有人告大将蓝玉谋反,朱元璋便族诛了蓝玉。因胡惟庸案与蓝玉案而被牵连诛杀的人大概有四万左右,这些人被称为胡党与蓝党。

自胡惟庸案以后,党案成为朱元璋进行君主独断的有效工具,凡是对其政权与权力延续构成威胁的文武官员、豪强地主都被罗织进胡党被诛杀处死,而且一人被杀导致其全家同时均会被诛杀。

洪武二十三年有人告发韩国公李善长,说他早就知道胡惟庸要谋反而不告发,李善长因此被牵涉到胡惟庸案里,其一家七十余口被诛杀。

最后是蓝玉案,这一案军中的勇猛刚强之士差不多被杀了个干净。

通过胡惟庸案与蓝玉案,与朱元璋一同打天下的淮西贵族集团差不多被诛杀殆尽。

胡蓝党案的发生背景很复杂,有多重因素交集。

首先,这些权贵在明朝建立后恃功骄恣,经常侵犯皇朝利益,破坏法纪。面对这种情况,朱元璋曾采取内部约束办法,命令制造铁榜,铸了劝诫公侯的条令,劝其守法自律。

但是这种内部劝诫对贵族集团的行为约束并不大。为了维护其政权,朱元璋对破坏法纪的贵族只得采取猛严的手段。

其次,明初淮西贵族集团与浙东地主集团的明争暗斗以及文官与武将的过密交往,让朱元璋感到如芒在背。

再次,朱元璋是个权力欲极强的人,政权建立后希望将权力集中于其一人之手,既然这样当然容不得这些贵族集团对权力的明争暗斗,更容不得他们任何一方占据绝对优势,对皇权构成威胁。

2.空印案

空印案与当时的一项财政核算制度有关。空印,顾名思义,就是盖了章的空白文书,在遇有需要时再补充填写具体内容。

按照当时的财政制度,地方各级政府每一年度都需要派官员到户部报告核算本级政府的军需、钱粮等财政收支,核算的数目必须与逐级上报的数目相符才能准许报销,然后才能算是手续完结。

否则便需要重新登记造册。但是新的册子需要盖上本级政府的印章才有效,当时有的布政司、府、县离京城远的有五六千里,来回需要数月,如果再回到府衙或县衙盖章,根本不能及时的完成本年度的核算任务。

为了避免这种麻烦,各级到户 部核算的官员都会带上一些盖了印章的空白文书,以防不时之需。这本来是户部及下属官员默认的秘密,都认为是合情合理的,并无什么不妥。

不料,朱元璋发现了这个秘密,认为这是一项严重的弊政,官员会借此弊政贪污腐败,便下令将地方主管印信的官员一律处死,连当时最有名的好官方克勤也因被牵连到这件案子中被处死。

其实,官员多带的空白文书所盖的是一种骑缝印,不大可能用作他用,这在当时算是财政制度上的惯例。

案发后,官员大都不敢辩驳,只有一个叫郑士利的生员因其哥哥郑士原牵涉此案而给朱元璋上书,认为空印是为了政务方便,而且军需钱粮等账目须层层上报,很少出现误差,且本案处罚过重。但最终也被拘捕入狱,充军江浦,最后不知所终。

3.郭恒案

郭恒是户部侍郎,洪武十八年有人告发他伙同其他官员贪污舞弊,朱元璋下令户部左右侍郎以下官吏全都处死;

这个案件在处理的过程中又牵涉到各布政使司的许多官吏和全国各地的许多大地主,几万地方官员因为这个案子被杀,许多地主也因为这个案子家破人亡。

结语:

在朱元璋之前,重刑主义与文化已经在中国盛行几千 年,无疑具有强大的惯性作用。重刑主义传统为朱元璋的重刑提供了一种现成的、 可用的资源。

当朱元璋面对明初的乱世,“乱世用重典”的历史经验便被其采取 “拿来主义”奉为治国良方,既切合时弊又经济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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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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