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中尼战争和约与“喜马拉雅朝贡体系”的确立

一、中尼在战后的安排

(一)第二次中尼战争后是否存在和约?

中尼在战争结束之后并没有签订条约,而是在福康安与尼泊尔国王来往信件中基本确立了中尼双方在战后的安排,特别是尼泊尔朝贡清廷等安排形成了此后100余年间中尼之间朝贡关系交往的基本模式。

中尼战争结柬以后,关于战后协议及两国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上,双方达成了共识,但就双方是否签署了协议,中尼双方学界在这一问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首先是尼方。尼方的很多史料中,都认为在第二次中尼战争之后,双方签订了一个所谓的条约一《努瓦科特条约》。在尼方各个历史时期出版的专著中都认为存在着这样一个条约,条约内容为:

1. 尼泊尔同意与西藏保持和平友好的关系:任何尼藏政府之间的纠纷都向驻藏大臣报告以寻求解决;

尼泊尔同意向中国派遣五年一期的朝贡,并向皇帝敬献礼物。中国承诺向朝贡队伍在旅途中提供一切需要的便利。朝贡将会从皇帝那里向尼泊尔王那里带去礼物和称号;

2. 尼藏在聂拉木和济咙地区边界的重新划界由中国官员定界;

3. 中国承诺在尼泊尔遇到外国的威胁时向尼泊尔提供援助;

4. 尼泊尔将归还其从扎什伦布寺取得的物品并送还沙玛尔巴剩余的物品及其家人、侍从;

6.尼藏之间的贸易安排遊从长久以来的风俗习惯。尼泊尔承诺不再在货币兑换比率上坚持自己的意见,同时永远不再提及1789年条约中所涉及的问题。

这个条约不仅存在于各个历史时期的著作中,甚至在尼泊尔加入联合国时,作为一份证明尼泊尔曾经是一个独立国家的证据而向联合国予以展示。

而在中文著作中,中文文本对这一条约的引述也只是存在几本编著中,而且编著中并没有具体标注文献来源,但从成书时间及叙述来说,具体应该是由外文文献翻译而来。

在尼泊尔第二次求和时,福康安在“奏报廓尔喀遣大头人乞降送出丹津班珠尔”一折中明确指出:“尔所言出具甘结之说,实属冒昧。天朝昭示大信,鉴尔部落真心投顺,原不必立结为据。上次亦曾出具不也敢犯边甘结,甫及一年,即有反复,今何敢复提立结,希图将就完事。若再稍有支吾,定即统兵进剿”。

而在此奏折的附件“发给贼酋拉特纳巴都尔檄稿"中,福康安亦向尼泊尔方面说明:“今普都尔帮里面禀,欲将不敢再行滋事缘由立据甘结,所言尤属不合。天朝怀柔藩服,恩德單敷,本大将军待人以诚,广布威信,外藩人等果能真心归顺,何必写立甘结,始足为据”。而乾隆在此朱批:“此语略软,当云岂屑与汝立结”。

以此来看,中方与尼方缔结和约的可能性是没有的。但是尼方所引用的条多从福康安在战争期间与尼方的往来通信总结得出,除了“中国承诺在尼泊尔遇到外国的威胁时向尼泊尔提供援助”一条不符合史实以外,其他均能在福康安与尼方的通信往来中找到依据。

(二)尼泊尔再次朝贡清廷

如前所述,早在乾隆五十七年八月初八日,尼泊尔国王就已经派遣第乌达特塔巴来营向福康安求和,并表达了希望前往北京朝贡的意愿。

在确定朝贡使团团长时,尼泊尔内部就团长人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在派遣皇室成员达莫达尔·潘德还是第乌达特塔巴的问题上,国王拉纳·巴哈杜尔·沙阿以福康安会扣押皇室成员为由,最终指派第乌达特塔巴作为朝贡使团团长人选。在朝贡的具体细节问题上,福康安与尼泊尔方面在进行和谈的同时进行了具体朝贡细节的磋商。

乾隆五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尼泊尔国王拉纳·巴哈杜尔·沙阿派遣小头目塔曼萨野除请罪求和以外,还向福康安禀承尼泊尔正在准备贡物并恭写表文准备进京请罪谢恩瞻仰大皇帝天颜,此外尼泊尔除了向皇帝敬献方物以外,另备驯象及廓尔喀乐工等-并恭进。

福康安谕知塔曼萨野回到尼泊尔向国王转达准许其进京朝贡的命令。乾隆在对项批奏时候指出:“(尼泊尔)今已差其办事大头人备办方物恭齐表文星进,福康安等自应察其纳款悃忱,允准所请,撇兵蕆事,将此再行通谕知之”。

按照尼泊尔官方档案的记载,1792年尼泊尔朝贡使团由第乌达特塔巴率领,使团中除了尼方人员外还包括两名克什米尔翻译,使团一行跟孙福康安的大军出境,到济咙后由乾清门侍卫珠尔杭阿护送,一路经过日喀则、拉萨、成都等地,最终到达北京。

整个朝贡使团从加德满都到北京朝贡后再返回加德满都耗时一年,在北京待了大概五个月的时间,带回了乾隆给国王拉纳·巴哈杜尔·沙阿及王叔巴哈杜尔·沙阿的回信。对于尼泊尔来说,这次朝贡的一大收获是建立起了其与清廷的直接联系。同时,在朝觐乾隆皇帝时,皇帝正式恢复了尼泊尔国王王爵、王叔公爵的名号。

从1792年朝贡开始至清朝灭亡止,尼泊尔共向清廷派遺朝贡使团共计18次。即使在朝鲜等传统的朝贡国要求建立起与中国近代国家间关系而脱贡之后,尼泊尔依然于1906年派出了第十八次朝贡使团,并在周游了中国大部分地方以后才于1910年1月12日离开拉萨回到尼泊尔。

表面上来看,尼泊尔是朝贡体系里的示范生,他不仅忠实履行了朝贡的义务,更将朝贡视为-种荣誉。但在将近120年的时间里,喜马拉雅地区乃至世界局势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细细考究尼泊尔的历次朝贡也是天朝上国脸面尽失的过程。

应该说,以尼泊尔为代表的喜马拉雅地区与清廷朝贡关系的变迁不仅反映了朝贡体系从昌盛走向衰落的全过程,更在某种程度上见证了地区秩序与体系变迁的历史。

战后喜马拉雅朝贡体系的确立

两次中尼战争结束之后,结合战争中清廷在西藏治理方面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清廷制定、实施了《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

章程的确立和颁布,一方面提升了清廷在西藏地方的治理水平,尤其是在地方政治、宗教、经济等方面的各项举措,克服了西藏地方长期以来存在的种种积弊。清廷中央政府在抚恤、减税等方面的举措,提高了中央政府在藏的威望,促进了西藏地方经济社会的长足发展;

另一方面,章程在边防、驻军、外贸等方面交由驻藏大臣全权处理的举措,不仅极大地规范了西藏地方在应对和处理对外关系时的行为准则,而且极大地理顺了西藏地方与喜马拉雅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关系。结合战后对尼泊尔及周边国家和地区所形成的政策安排,清廷基本构建起了其在喜马拉雅地区的朝贡体系。

章程首先规定了西藏地方在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准则,规定:“嗣后,凡外番和克什米尔之商人均需造具名册,呈报驻藏大臣衙门存案。巴勒布商人每年准其来藏三次,克什米尔商人每年准其来藏一次,各该商人不论前往何地,须由该商人头目事先呈明经商路线,报请驻藏大臣衙门发给印照。

现于江孜、定日二处设置官员,凡途经该地,均查验印照。各外番欲来拉萨者,亦须由边界营官呈明情况,由江孜及定日驻军查验人数等后,呈报驻藏大臣衙门,待抵达拉萨后,造具名册,由驻藏大臣核查”。

而在西藏地方与周边国家和地区进行交往方面,清廷也是加强了管理:“从布鲁克巴、哲孟雄、宗木等地来拉萨拉萨瞻礼者,均应一体办理。外番出境时,各地营官应严加盘查喇嘛派赴巴勒布修塔之人以及前往朝拜佛塔之人,俱应由驻藏大臣发给印照,限定往返日期。如逾期不返者,驻藏大臣即可行文廓尔喀王子,令该人员返藏,以肃边务,而利藏地”。

在西藏地方与廓尔喀引起巨大纠纷的新旧货币兑换比率问题上,章程规定“西藏章卡向来多有掺假,嗣后应以汉银铸止,不得掺假...过去掺假的巴勒布张科和藏政府铸造的掺假章卡,八个章卡折合汉银一两,嗣后不得任意铸造掺杂章卡。

同时,旧章卡无庸收回,听其流通,好处较大。现已你定纯银旧藏币章卡及纯银廓尔喀章卡与新章卡比价,应照章流通.不得更改比价”。

章程还规定西藏地方与廓尔喀、布鲁克巴、哲孟雄、宗木等接壤。此前外番人等前来拉萨拜见喇嘛、呈进贡物、办理公务时,喇嘛每予回函,但常因立言不能得体,易为外番所轻。

现廓尔喀虽归降称臣,但嗣后凡有文书往来均应由驻藏大臣会同喇嘛协商处理。凡有廓尔喀遣使来藏拜会喇嘛与驻藏大臣,其回文须照驻藏大臣旨意缮写。凡涉及边界事务等要事,亦须照驻藏大臣旨意办理。

在规范西藏地方与周边国家与地区交往方面,章程规定:外番所献贡物,须经驻藏大臣过目。布鲁克巴王乃皇帝加封,虽其教为宁玛派,然每岁遭专使进贡喇嘛等;哲孟雄、宗木、洛敏达等小部落似双重辖属,常有使臣来藏进贡喇嘛并班禅额尔德尼,虽不应加阻,仍需严加稽查。

嗣后外番人员来藏,由边界营官查明人数,稟报驻藏大臣,并由驻江孜、定日汉官验放后,方可前来拉萨。外番致书驻藏大臣,应由驻藏大臣给谕;致喇嘛等文书,须译呈驻藏大臣,由驻藏大臣阅后,酌拟回文交来使带回。

至噶伦,为喇嘛管事之人,不准与外番各部落私行通信,如有外番部落寄信给噶伦者,亦令呈送驻藏大臣与喇嘛商同给谕,噶伦不准私行发信,庶内外之防盖昭严密。上述规定,务必遵行。

在边界管理方面:西藏之济咙、聂拉木、绒辖、喀达萨嘎、昆布等地与廓尔喀相邻,为出入要道。于济咙之热索桥、聂拉木之铁索桥、绒辖边界等处设立鄂博,限制巴勒布商人及藏人擅自出入。

本款应奏请大皇帝谕准,驻藏大臣巡视时应予检查。济咙、聂拉木二地征收米石、盐斤及货物进出口税,悉照向例办理。倘需变更税率,须禀报驻藏大臣稽核,商上不得私行加增,以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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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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