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送法护权益丨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妇女劳动权益有保障

宣讲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劳动关系处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完善了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全省妇联系统积极开展“三八”维权周普法维权关爱活动。省妇联特别开设“春风送法护权益”专栏,邀请女法官、检察官、妇女儿童维权站民警、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站律师、省人社厅专家为您解读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妇女维权知识。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此外,还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哪些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女职工入职新单位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一)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二)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三)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在完善生育保障方面,新修订的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

我省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有哪些特殊保护呢?

(一)经期

1.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作业和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其月经期间应当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者安排休息二至三天。在月经期休息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坚持劳动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照顾。

2.用人单位应当对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三十元的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者护理用品。

(二)孕期

1.不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女职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女职工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岗位。

3.对怀孕不满三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夜班劳动,并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安排每天不少于半个小时的工间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4.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产期

1.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2.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九十天。

3.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4.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5.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休产假二十五天。

6.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休产假四十二天。

7.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九十八天。

(四)哺乳期

1.不得延长女职工劳动时间,不安排女职工夜班劳动。

2.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3.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4.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来源:省妇联权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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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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