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到底什么情况下,才能够适用减刑?

在我国,法律约束着人民,也为人民所服务。尽管犯罪分子的行为确实触犯了法律法规,但秉持着以人为本的考量,也不排除存在减刑的情况。

那么,减刑是否适用于所有的犯罪分子,适用于所有的罪行呢?

(一)现行的减刑制度

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二)减刑制度制定的原因

之所以会有减刑制度的出现,是国家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1.从犯罪分子自身出发

所谓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刑罚的目的既是为了惩治警醒犯人,也是为了促使他们改过自新。假如在服刑过程中,犯人用实际行动证明了自己能够改过自新,那么我们也可以适当地进行减刑,帮助他们尽快地回归社会,适应社会生活。

此外,减刑制度的存在对犯人来说也是一个激励,既然改过自新、主动交代罪行能够获得减刑的机会,那么他们当然会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一方了。

2.从社会方面出发

在服刑犯人出狱之后,很难说他们会不会真正地改过自新,不再触犯法律。减刑制度的存在给了犯人希望,能够激励他们更快地改过自新,有助于缓和犯罪者与社会之间的矛盾,有效维持监管秩序,构建和谐社会。

(三)减刑制度确定适用范围的原因

尽管减刑制度的目的是美好的,但它也有着其适用范围。

在我国《刑法》原则中,明确承认了一律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从这个角度考虑,所有的刑罚都应当适用于减刑制度。

但倘若对任何罪行都适用于减刑,很容易会出现重者轻罚的现象,难以保证他们是否会真正地改过自新。

比如在贪污受贿犯罪当中,在终身监禁限制出现之前,时常有一些被判死刑缓期徒刑的贪官动用关系,假装自己已经改过自新,通过人脉与在监狱内的表现获得减刑机会,将死刑变为无期徒刑,再从无期徒刑转为有期徒刑,直至出狱。

(一)争议点所在

目前,人们关于减刑制度适用范围的争议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即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措施和制度是否可以适用于减刑,以及对于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禁止令期限是否可以减刑。

(二)出现争议的原因

学界内之所以会对减刑制度的适用范围出现诸多争议,主要还是因为人们对于法律的理解不同。减刑制度分布于各条法律法规当中,为了让人们对于减刑制度有更进一步的理解,司法部门曾出台过相关司法解释,但解释终究只是解释,并非明确的规定。

一部分人在解读时坚持以人为本,自然希望更多的刑罚能够适用于减刑制度,一部分人在解读时坚持法律至上,自然不希望一些刑罚被囊括在减刑制度的范围内部。

减刑的目的是更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倘若操作不当,非但不能够达到目的,反而还有可能会造成社会乱象频发,犯罪者藐视法律的问题。

因此对于减刑制度进行深入思考,制定完善的体系,是极为有必要的。#头条创作挑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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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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