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国家机构的具体构成,对后朝有什么影响?

唐代中央官制基本上沿用隋朝体系并加以补充和发展,其中枢决策机关、行政事务机关与监察机关的分工更加完备和制度化

中央机构主要有三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一台(御史台)、九寺(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五监(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都水监)。其中三省是最高权力机关。

唐代中书省和门下省,共掌中枢决策,是处理国家政务的中心和发号施令的机关。中书省掌制令决策,长官为中书令,副长官为中书侍郎,下设中书舍人;门下省掌封驳审议,长宜为侍中,副长官为门下(黄门)侍郎,下设给事中。

凡军国大事,必由中书省拟定诏书,门下省审议复奏,然后付尚书省颁布执行;若诏制有违失,门下省可以驳正,退还中书重拟,即所谓"封驳"。凡中央寺、监及地方各部门呈上的重要奏章,也须通过尚书省交门下省审定,“驳正违失”,然后才送中书省呈请皇帝批阅。事实上,门下省成为唐代上行下达、政务处理的枢纽机关。

尚书省是执行机关,长官是尚书令,副长官为左、右仆射。因为唐太宗继位前曾为尚书令,故其继位后,不再任命尚书令,以副职左、右仆射代为该省长官。皇帝的诏、制、敕经过中书起草、门下审议之后,皆由尚书省转发到中央各部门以及地方各州县,或根据制敕精神,制定政令,下达有关部门。中央寺、监等机构下达诸州的政令,也须由本省发遣。

尚书省下统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部长官为尚书,副长官为侍郎。每部下有四属司,长官为郎中,副长官为员外郎,共二十四司。六部二十四司负责处理全国各类具体行政事务。

唐初三省的长官是辅佐皇帝总领天下大政的最高官员,唐高祖时,中书令、侍中、左右仆射都是宰相。唐太宗时开始,也以他官为宰相。一种情况是以资历较浅或官品尚卑的官员带“参议朝政”、“参知政事”、“参知机务”等名号预宰相事;另一种情况是给一些元老重臣加“平章事”或“同三品”名号,使他们能够继续参与最高决策。

高宗以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和"同中书门下三品"渐趋固定为宰相名号。一般而言,本官为六部尚书者,多加“同中书门下三品”称号,以为宰相。本官为六部侍郎、中书门下两省侍郎或寺监长官者,多加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称号为宰相。后来,素以“真宰相”相称的侍中、中书令也加上了“平章事”、“同三品”之类的称号。

从高宗永徽二年(651)起,左右仆射只有加上“同中书门下三品”称号才能执行宰相职务,否则不再是宰相。但此后七十余年中,仆射仍无例外地加戴此类称号,拥有宰相地位。至玄宗时期,开始出现专为仆射而不兼宰相者。安史之乱以后,"同平章事"几乎成为唯一的宰相名号。

唐初、宰相在门下省议政,议政场所称为"政事堂"。在门下省设置这一机构,是因为中书出诏令,门下掌封驳,“日有争论,纷纭不决”,唐初统治者唯恐朝政有失,故使两省先于政事堂议定,然后奏闻。

弘道元年(683)十二月,裴炎由门下侍中迁中书令,政事堂也被转移到中书省,这表明决策中心已经由门下省转到中书省。玄宗开元年间,张说为中书令,又奏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下设吏房、枢机房、兵房、户房、刑礼房五个办事机构,其政事之印也改为"中书门下之印"。至此,政事堂从议政之处变为宰相办事机关。

在政事堂议政的宰相之中,有一名宰相主持政事堂会议,称为"执政事笔"。执政事笔承宣接旨,处理日常事务,权力很大。李林甫、杨国忠曾长期执政事笔。肃宗朝开始规定宰相轮流执政事笔。

御史台是唐朝中央的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副长官为御史中丞,下辖台院、殿院、察院,分工负责中央各个机构以及地方的监察工作。台院设侍御史四人,掌督察百官,审查百官犯罪案件。殿院设殿中侍御史六人,掌朝廷仪卫以及京城纠察。

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人,掌视察州县。三院御史共司监察而又有所分工,各有侧重。御史纠弹又须经过尚书左右仆射和左右丞的审查。这样就构成了一个严密的监察体系。御史台与尚书省互相制约,反映了唐代监察制度的成熟。

唐代地方行政机构,基本上仍是州、县两级制,唐玄宗时曾一度改州为郡。州设刺史,贞观十三年(639),全国有358州,开元二干八年(740)有328州。唐代州按照人口多寡分上、中、下三等,又按照其地位轻重分京、辅、雄、紧、望等若干等。开元十八年(730)定制,以4万户以上者为上州,2万5千户以上为中州,不满2万户为下州。其六雄十望三辅畿内州,皆算上州。边疆则3万户以上为上州,2万户以上为中州。

州一级行政区划中还有府的建置。先是唐玄宗开元元年(713)升京师长安所在的雍州为京兆府,升东都洛阳所在的洛州为河南府。以后陆续升新建的陪都和皇帝驻跸过的州为府,如升并州为太原府,升岐州为凤翔府,升益州为成都府等。

府与州同级,地位略高于州。府的长官称"牧",由亲王挂名遥领,实际主持政务的是“尹”。边疆重镇,则设有总管,兼管军民要政。太祖武德后期,总管改名为都督。唐初规定:管10州以上为大都督府,不满10州者只称都督府。玄宗时期进一步规定:户满2万以上为大都督府,不满2万者为都督府。

县是基层政权,按照户口的多寡分为上、中、中下、下四等。按照官员的级别和县的地位轻重又分赤、畿、望、紧等名目。县的长官为县令,其职责是导扬风化,劝课农桑,催征赋税,编造户籍,受理词讼,是"亲民"之官

贞观十三年,全国有1551县,开元二十八年,增加到1573县。开元十八年制,以六千户以上者为上县,三千户以上者为中县,不满三千户者为中下县。京城500里以内以及边疆地区,五千户以上为上县,二千户以上为中县,一千以上为中下县。

下县指边疆一千户和内地二千户以下者。县以下的地方建制有乡,乡以下有里。里是最基层的行政单位,每里百户,设里正一人,负责检查户口,劝课农桑,催督赋役。

为了有效地实行对地方的统治,唐初以来就向地方派遣监察官。唐太宗时依据地理形势,划全国为关内、河南、河东、河北、山南、陇石、淮南、江南、剑南、岭南10道,不时派遣黜陟使、巡察使等到各道,对州县官进行监察。唐玄宗时,改10道为15道,进一步严密了监察区的划分,并于每道设置采访使,作为该地区的监察官。

安史之乱后,地方行政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朝廷开始在内地遍设兵镇,权重者称节度使,权轻者称防御使。节度使、防御使往往干预地方行政,各道采访使遂无法行使其地方监察职权。唐肃宗时,废除采访使,改设观察使,而以节度使兼任之,内地节度使遂成为地方最高长官了。因此,安史之乱后的“道”,名义上仍是监察区,但因实际上处于节度使控制之下,难以发挥中央政府监察地方的功能。

唐代中央和地方各级机构的配置,在中国历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意义。中央机构中的中书、门下、尚书分任拟旨、封驳和执行的职权,互相牵制,六部各掌庶务,御史台掌纠劾的体制,有利于强化皇帝和中央国家机关的权力和效能。

唐以后各朝,都不同程度地汲取了唐朝这种体制的要素。唐代地方州县政权机构,比较前代,职责更为明确,行政效率有所提高。黜陟使、巡防使、防御使、节度使之差遣,侧重于监察州县官吏和控制地方军队力量,其利在于中央可能对地方保持密切监督,其弊在于节度使的权力逐渐过分膨胀,造成了中唐以后地方军事实力派控制各地的局面。唐以后各代,都汲取了唐朝节度使坐大于地方的教训,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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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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