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体系管理为例,浅析唐朝的监察制度

#历史开讲#

文丨古今博学

编辑丨古今博学

前言

唐朝监察制度属于封建监察制度体系,是封建社会特有的产物,其特征可以概括为“谏君察官”。

从先秦到隋,经过几百年的探索与实践,唐朝在充分吸收、借鉴前朝的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创立了一套相对成熟、完备而又富有时代特性的监察制度,并使其成为了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监察制度史上的标杆。

本文将以体系与管理为例,浅析唐朝的监察制度。

监察机构体系

唐朝的监察机构体系可以分为御史台监察和谏官监察,合称台谏制度。御史台监察着眼于吏治,谏官监察则着眼于调整君臣关系。

谏官监察体系

在唐朝,谏官系统(谏官监察体系)承担着谏言君主的重要使命,因此被称之为稳定君臣关系的平衡器。

受隋“上不过闻,下不尽忠”的亡国之训影响,唐朝统治者为避免重蹈覆辙,异常重视言谏监察。

门下省作为唐朝权力机关三省之一,是重要的谏净机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阔失和封驳谏净。

按唐制,中书省对军政方针、诏令手谕、法令颁布等进行统一草拟,然交门下省审核复查;如门下省对草拟诏书有异议,可以封驳(发还)。

若门下省拒绝留迹“中书门下之印”,则皇帝的旨意也非当然有效。

“谏皇帝”是诸谏官的另一重要职责。皇帝久居高堂之上,常常通过谏官的忠言进谏,来达到观百官德行、察天下民情的目的。

正如王夫之所说:“谏官存在的意义在于劝谏君主。若(君主)追名声、贪女色,奖阿诀之词、斥忠逆之言,好大喜功,沉溺于逸乐,(谏官)必犯君颜以净谏。”

唐太宗也认为,“君主每有失德之行,大臣皆需极言进谏。对于忠正之规谏,君主虽未即刻采纳,但三思而后,也必择善而为之。”

正是太宗的从谏如流、广开言路,才让魏微等一大批忠义的谏官得以大展拳脚,从而保证了朝纲清正廉洁,文武官员各司其职,成就了举世瞩目的“贞观之治”。

御史台监察体系

唐朝将前朝的御史台完善成为“一台三院”模式。御史台以下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诸御史,使传统御史台监察的内容和范围进一步扩大:

不仅继承了御史在唐以前的传统监察职能,也将监军、监考甚至是将财政监督权和部分司法审判权收归麾下,可谓权力大涨。

台院,设四位官阶从六品下的侍御史,不仅享有纠弹中央官员和大理寺的会审之权,还可推鞠由皇帝亲自制救的重案大案。

下至一般官员、上至宰相,所有京官的政治、经济、道德品行作风等问题均在侍御史纠弹之列。

司法监察和审判之权体现在拥有独立的西推和东推之权,督促其秉公办案,保证司法公正。 殿院,设六位官阶从七品上的殿中侍御史。

我国古代十分重视“礼”,甚至将“礼”制作为维护国家封建秩序和等级制度的重要手段,注重以礼治国,朝堂自然也不例外。

每朝,殿中侍御史主持百官的秩序及班次,审视百官仪态举止和列队情况,保证朝堂应有之秩序,察院维护“朝堂之礼”的庄重和尊严。

主要职责在于巡按州县丰间,初设八位正八品上的监察御史,贞观年间曾增加至十人并检查各地官员工作情况和案簿日常。

三人察“尚书之司,纠起过失”,称为“部察”。一察户、吏两部;二察工、兵两部,余一人察刑、户之部,每至年末于朝堂议其得失。

然余十二人,不定时巡按州县,监察和考核地方官吏政绩实效。监察御史虽然官阶品秩不高,但上至中央的六部高官,下至九品的地方官员皆受其监察。

并且可以直接向皇帝陈言进谏,报告官员任职情况,所以其权势显赫,地位远远高于同级其他官员。

为了更有效、更全面地监察各地州、县的情况,御史台将地方监察划分为两个互为补充的体系,一是中央监察机构的派使巡察,二是地方自己的常设监察机构的定期监察。

唐初,地方仍然沿用了州、县两级的行政区划建制。但因为州、县数随着唐朝发展而增加,中央对地方管理日益混乱。

唐太宗时期,为了加强对地方的管理,“因山河形变”将全国化为十道(唐玄宗时期改为十五道),统辖各州、县,便于统一管理。

“道”因而为监察区,中央对地方的监察也称“道察”。道察或由察院派出监察御史“巡按州县”,或派出具有封救特使的性质监察使臣巡察地方。

由于道察的官员皆由中央直接派出,故而受地方掣肘较少,能更好地监察地方具体的政务情况和主要官员的品行风评。

监察御史“巡按州县”,分为以时巡按和分道巡按,分别体现着时间性和空间性。

前者要求监察御史在规定的时间内巡察地方州、县官员的政效实绩。光宅元年(684年),“初置两台,每年春秋发使,春曰风俗,秋曰廉察。”

后者指监察御史以“道”区分不同监察区域,进行巡按,考核监察地方官员和政务,察明善恶优劣。

监察使臣不是固定的官职,是为了对地方官员进行纠察、推勘,以按察、巡省等名义派出的临时监察专员。

据记载,唐太宗曾派萧璃等“巡省天下”,50要求“代联观风俗之利弊,察政事刑罚是否苛责有弊。”

在庙堂、江湖联动较差的封建社会,监察御史和监察使臣成为皇帝了解地方的重要耳目。监察御史和监察使臣甚至可以绕过御史台长官,直接向皇帝汇报。

对于那些仗义执言,敢于对抗豪强、宽厚待人的地方官,赐以奖励;对那些阿谀奉承、尸位素餐、不干实事的官吏,严以惩治。

中央派出监察御史或者专职监察使臣来巡按和监察地方,往往具有特定性或任意性,难以保证对地方长期有效的常规监察。

在此情况下,保证地方政府自己的监察系统能正常运转就变得尤为重要。

唐朝地方政府实施的监察大致可以分为唐前期的都督刺史系统、录事参军事系统,以及唐后期的观察使系统和巡院监察。

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在唐前期分别由都督和刺史担任,故监察其管辖地区也是他们的重要职责。

“清肃邦箭,考核官吏”属于他们的监察范围。

每年巡视所管州县,察百姓疾苦,纠察和问责违法失职官吏是其职责所在。

录事参军事作为副职,是都督和刺史的僚佐,责任是协助完成地方的监察任务,“纠弹内部违法,监印、给纸笔之事。

除了监察政策方针、指令爵旨在地方具体实施情况外,录事参军事还担负这监察和奏报地方违法滥用官员之责,故而其在整个唐朝前期地方实施的监察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开元年间,唐玄宗设采访使,常驻地方,以《监察六法》为据,专门负责地方监察。然安史之乱后,中央的控制能力大大减弱,地方渐渐演变成群藩割据的状况。

之前专职监察的采访使也逐渐变为地方行政长官,染指更多地方政务,原本的采访使制度名存实亡。

为了填补采访使的空缺,加强对地方的监察,唐肃宗至德之后,用观察使一职取代了采访使制度,并领都团练使,监察各道官吏善恶和辖区治理情况。

“如郡守不理,或临财不廉,酒食是营,狱讼糜息,以时奏劫。”巡院,本是盐铁转运使下属机构,本是专职管理盐铁行业的经济机构,后隶属于御史台。

因为盐铁属于官方专营之故,巡院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到考察专营官员在工作中是否有中饱私囊、从中余利、贪赃枉腐的行为,因而承担了对地方部分官员的监察职责。

尤其是唐朝后期,经济重心南移,盐铁业为朝廷提供大量的税收,巡院实权大增,监察范围也由盐铁方面扩展到了州、县大部分财政事务。

后唐宪宗下诏,正式将监察地方的职权赋予巡院。

监察官员的管理

自身能力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监察官员能否很好地履行监察职能,进而影响整个监察制度能否有效施行。

唐朝的监察规范日臻完善,机构配置完整,但再好的制度也需要优秀的人来执行才能发挥预想的效果。

如若监察官员本身素质较低,难堪大任,甚至以权谋私、贪污受贿,那么会比一般官员违法犯罪对国家造成更大的危害,因而对于监察官员的种种管理措施自然应该严上加严。

监察官员的锉选

唐朝统治者对“治官之官”的锉选,尤为看重其自身才能,要求遴选的监察官“先正其身,始可行事。

当须举直措枉,不避亲仇。纠匿绳违,务从公正。”首先,刚正不阿、级官员不媚权贵、敢于直言是合格监察官的首要要求。

监察官往往冒着杀身之祸纠弹各甚至谏言皇帝,因此,正直、无畏强权是监察官具备的重要品质。

唐宪宗时,薛存诚敢于执法,“由是拜御史中垂。”其次,学识渊博,通晓法令是监察官的重要品质。

最后,为官的经历也是选任监察官的重要因素,“凡官不历州县,不拟台省”。

州、县一级的地方属官,大都具有相当的基层工作经验,不仅更加了解各地民俗风情,而且深谙官场规则和种种陋习,这都有助于他们更好地开展将来的监察工作。

除了对监察官自身政治品格、学识才干和为官经历的甄别外,因为其地位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其选任程序和方式也较一般官吏有所区别。

先是由吏部考功司根据选拔条件对拟任命的监察官进行考核,再将符合条件的名单递交门下省进行复审,决定最终是否录用。

御史台经商议后可直接任命品秩较低的监察官,高品秩的监察官的任命则需要皇帝进行亲自救授。

唐朝的选官回避制度中明确规定,出自宰相一门的宗族子弟,无论学识、才干、德行如何,均不得担任监察官。

除了任职回避,为了确保监察官的素质,有“脏累”等不良记录的官员,亦不能加入监察官员的队伍之中。

唐朝对监察官选任标准的精益求精,极大保障了监察官队伍的质量和素质,有利于监察活动的顺利开展。

监察官员的考核与奖惩

为了提高官吏系统的工作效率,唐朝严格实行官吏考核,由吏部考功司负责。

官吏考核按时间分为岁课和定课,分别由地方每年举行一次和全国统一组织,考课的标准是“四善二十七最”。

“四善”注重考查监察官之“德”,“二十七最”中位列十六的“纠正之最”侧重考查监察官之“才”。

因为特殊的地位和职责,监察官接受考察的期限也不同一般官吏。监察御史、殿中侍御史、侍御史的考察期间分别为二十五个月、十八个月以及十三个月。

考核结果共分九等,对于考核优秀者的奖励,不仅有金银玉器等物质方面,更体现在仕途升迁方面,考核成绩优异的御史大夫甚至可以升迁至宰相。

监察官虽然普遍品秩不高,但其中优秀者往往仕途广阔,升迁便捷,这很大程度得益于皇帝对监察官员的重视,意在鼓励在职监察官敢于纠邪革弊,纠弹进谏。

同样,对于考核不合格甚至失职、读职及触犯法律的监察官员,往往给予较重的惩罚,并剔除出监察官队伍。

据记载,权万纪在担任监察御史期间,无视法纪,胡乱纠弹,终因魏微直言弹奏而被免职。

结论

综上所述,在笔者看来,唐朝的监察制度十分完备,根据不同的监察职能将整个监察体系分为不同的版块,更好的发挥出检察制度的作用。

而且唐朝的监察管理十分严格,在选任方面做出了一套极为严密的体系机构,很好的制约了监察制度中的官员。

体系的完备与管理的严格共同促成了唐朝监察制度的巅峰,有效的发挥出监察制度设立的初衷,限制了官员队伍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可能。

唐朝监察制度的确立,以及实施过程中的不断完善,极大程度的巩固了中央集权,加强了皇权的统治,为当时的社会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唐朝的封建盛世巅峰是多方面共同发展带来的成果,也仰仗于监察官的尽职尽责与监察制度的高效执行。

严密高效的监察法规、各司其职的监察机构、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等共同构成的唐朝监察体系,并使其成为了封建监察制度的里程碑。

其在约束和规范权力的运行,调整统治集团内部利益分配以及调和官与民的矛盾方面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所以,笔者认为体系机构的建立很好的避免了贪官污吏的出现,为唐朝盛世繁荣的局面奠定了基础,也是唐朝能够维持长期统治的基本条件。

参考文献

吴兢:《贞观政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王若钦、杨忆等:《册府元龟》,江苏: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

王溥:《唐会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

李林甫等:《唐六典》,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

法赞:《陆宣公集》,浙江: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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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2

标签:唐朝   谏官   巡按   御史台   体系   制度   御史   官吏   官员   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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