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风俗冲突,应该怎么办?

陈某是家里的长子,身为医生的父亲去看访他的病人时常带上他,传授他经验,希望他以后子承父业。两人出诊回来时,妹妹陈某雅就坐在诊所里的椅子上制作小棉球。

不过父亲从来不想让女儿和妻子管理诊所的任何事。久而久之,身为长子的陈某就逐渐代替了父亲,独自一人前去看访病人,大事小事都是他安排,三十岁出头便成了家中的顶梁柱。

不幸的是不久,父亲死于肝炎。陈某在操办完父亲的葬礼之后,二话不说把诊所据为己有,同时还有父亲留下的遗产统统收在自己的手上。

妹妹陈某雅觉得对她不太公平,她也是父亲的孩子,遗产理应有她一份,而且母亲还尚在,遗产也应当有母亲的一份。但陈某坚定地声明:因为自己是儿子,根据习俗,理应是子承父业,所以遗产应该全部归属自己。

后来每次提到这件事时,母亲和陈某雅都很气愤,逐渐开始疏远陈某。但此事从没有妥善解决过。他们经常对遗产问题争论不止。母亲和妹妹认为这个家不能让他一个人“当大爷”,每当这个时候陈某便以当地的习俗为借口摆脱此事。

陈某自始至终咬定,父亲的财产只为他个人所有,习俗规矩不能破。于是矛盾越积越深,母女二人觉得不公平,最终将陈某带起诉到法庭。

陈某的父亲看重长子的能力,从小带他出诊希望他子承父业,可以撑起这个家,并且有“重男轻女”的思想。例如不让母女管理诊所里的任何事,从来没有带女儿出诊、教给她经验过。

那么法律遇到风俗,应该如何界定?

一、风俗和法律谁才是第一位呢?

民法典第10条规定: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当今社会是法律社会,法律是国家制定,公民需要遵守法律,不可做出违背法律的事情,因此法律具有强制性,对公民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而风俗是一种习惯,是长久的习惯养成的一种生活方式。因此风俗虽然对社会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但就强制性和权威性来说,法律要比习俗大上很多。

也就是说在本案件中,长子陈某忽略了法律因素,直接认定了晚辈人老旧的习惯,从而违背了公序良俗,甚至忽视了母亲和妹妹的地位。然而现在是法律社会,因此在继承过程中,理应依据法律,考虑到家庭成员的继承关系。

二、如何继承?

首先,是继承的顺序。

遗产的第一继承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遗产的第二顺序的继承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时,只有当第一继承放弃继承权时,才能轮到第二继承者。

所以,陈某的行为没有意识到他与妹妹和母亲是处在同一继承级别,三人之间遗产是要进行平分的。当然,平分也要分情况而定。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也就是说,母亲、儿子和女儿正常情况下是均分遗产。但如果像陈某常跟随父亲学习,当家后承担了家庭责任,可以进行遗产多分,但绝不能忽略法律,将全部遗产占为己有。

其次,是继承方式。

在本案件中,死者如果没来得急立下遗嘱,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遗产的继承理应要按照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来进行继承。另一种是留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来继承。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所以说,如果有遗嘱且遗嘱有效的情况下,按照遗嘱来继承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的方式就不再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父亲和母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书面的约定,继承关系是要听取双方之间的约定的。一旦双方之间存在约定,继承过程要按照约定上的来。

再次,是所谓继承权的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126条规定,继承权是男女平等的。继承权主着平等的原则,要求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注重男女平等,养老抚幼,保护弱者,相互体谅。

也就是说,陈某的做法过于利己,忽略了家庭和睦,更是看中了风俗,忽略了法律。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3-08

标签:风俗   子承父业   民法典   法律   继承权   遗嘱   继承人   长子   诊所   习俗   遗产   顺序   冲突   父亲   母亲   妹妹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