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国之乱前,诸侯王的政治权力最大化

笔者以为家族的概念大于宗族,家族可以兼称父系和母系,宗族则不能,宗族只能指称父系;且从家族可冠诸女性、男性,宗族只能冠诸男性看,家族侧重情感,而宗族侧重礼法;侧重情感的家族是自然形成的,侧重礼法的宗族则是人为规范的结果。

如果您喜欢该作品,看更多精彩内容,欢迎点赞加关注!

1.在此意义上,作为刘邦有意培养的同姓集团“宗室”自然是天子的宗族。而对于牟润孙提出的“外戚不称异姓”、“外戚称宗室”以及阎爱民认为汉代宗室亦“上下通称”等观点,笔者做了较为详细的考证,以为这些说法都有待商榷。通过笔者的考证,认为宗室在汉代是皇族的专称,它不能用于外戚,也不能下移至平民百姓。但这并不意味着宗室内部没有差异,唐代“宗室”与“皇族”的区别是体现在汉代宗室内部的。

此外,与汉代宗室相关的姓氏变动,不论是皇帝赐姓还是自行更姓,都可以从不同角度让我们体会到一个朝代皇姓的特殊意义。赐姓不论是令非刘姓者跻身宗室还是剥夺宗室诸刘的姓刘权,显示的都是皇权强大;而宗室诸刘的自行更姓,却让我们从另一个角度解读了宗室诸刘对刘家天下的失望与无奈。

2.宗室的爵位封授。宗室在政治上的最大权力莫过于封王封侯称公主了,而对于汉天子来说,能够对爵位进行封授,就证明受封者不能离开天子而独立存在。双方是个共赢的局面。因此不论皇权是否衰微,在封授的仪式上汉天子是不会简化的,只是鉴于史料有限,我们已无法窥其全貌。

只能据有限材料,理顺这么几个问题:诸侯王封拜的主持人是御史大夫,王子侯封授的主持人是大鸿胪,东汉尚书有时也插手此事;王侯都有玺印绶作为爵位的实物凭证,但规格不同,诸侯王是金玺盭绶,王子侯是金印紫绶;始封王侯一般都要举行受茅土仪式,归以立社,但诸侯王限于皇子王,王子侯则根据封地的性质或有或无。一般来说,如果王子侯的封地在其父王国内,则无需举行受茅土仪式,但若在汉郡或他国,可能就要举行了。

而立社也是同样的道理,没有茅土,自然无需立社,有茅土则必然要立社。这样产生的列侯显然不同于周代由诸侯分封而来的卿大夫,列侯即便在诸侯王国内分邑,他们与诸侯王的政治关系也绝不同于周代诸侯与卿大夫的政治关系,可以说汉代诸侯王与王子侯的关系在“私”而不在“公”,他们同在汉天子的治权下。

公主的封授,虽然资料匮乏,但从“公主仪比诸侯、长公主仪比诸侯王、大长公主仪比诸侯王”的汉制看,她们也当由相关部门举行册封仪式,而且也应该有印绶类的身份凭证。由于公主、长公主、大长公主这类封号已是她们政治权力的最大化了,所以我们一并讨论之,以为她们由封号带来的利益区域只是食邑,与王在王国、侯在侯国的权力不能相比。

即便她们曾在汉代的舞台上表现出极大的政治能量,如长公主刘嫖左右景帝立太子,那也是血缘加诸于政治的表现,并不具有普遍性。从这点上说,她们虽然在与其它社会阶层的女性相比上占据着来自血统的先天性优势,但在男权社会里,她们与汉代社会其他阶层女性一样是牺牲品。

此外,我们还讨论了宗室的爵位继承问题。宗室王侯有爵位世袭权,这是无疑问的,但公主的爵位世袭在东汉不包括乡公主、亭公主,西汉翁主有无世袭权则不清楚。

在爵位传承方式上,无论诸侯王还是王子侯,都存在嗣封和绍封两种情况。在爵位传袭的原则上,王侯虽然都遵循嫡长子继承制,但王子侯的继承要较诸侯王灵活,无嫡子可以他子为后,而诸侯王一般就是无嫡子则国除。公主因其多嫁与列侯,采取了变通的方式,即其夫先亡,则长子袭父爵;公主先亡,则长子袭母爵;余子可以袭次死者之爵。

3.诸侯王在王国的政治权力。诸侯王在王国的政治权力主要集中在七国之乱前,在这一时间段内,诸侯王的政治权力达到了最大化

首要表现是拥有在王国行政的权力。王国不单单是常说的“宫室百官同制京师”,就是地方亦有郡县二级行政机构及相应的吏员配置。只是我们需注意的是王国太仓的归属问题。太仓最初归属王国内史,随着汉朝廷的治粟内史从内史中分离出来而独掌国家财政后,王国太仓就纳入了国家财政管理体系。这个时间应在吕后统治时期,最早也是吕后二年以后的事。太仓长、丞成为“汉吏”后,其日常行为要接受王的监督与管理,于职务上受中央治粟内史直辖。

其次表现在王国的军事上。刘邦以同姓王代替异姓王,就是要以同姓子弟作为保家卫国的中坚力量,所以这些同姓王拥有军队是没有疑问的,只是在发兵时需有虎符,其指挥军队的权力要通过王国相来实现。

但事实上这只是中央的一厢情愿,诸侯王只要有军队,他就会遍置私人,从而架空汉置相,虎符的作用也会大打折扣,不反则已,反则无效。最后表现在司法上。王国有中枢机构,地方上又有郡县二级行政建构,一般案件采取汉朝廷的司法程序是不会有障碍的。

至于有学者指出诸侯王被允许“享有一定的立法权”,笔者不敢苟同。文献中常见诸侯王因“擅为法令、不用汉法”、“汉法令非行”而获罪的事例,与此论点明显相违。立法权是国家主权的构成要件,汉天子只要将封拜诸侯王的权力掌握在自己手里,就不会允许诸侯王拥有立法权,“一定”的也不行。但无论如何,这些权力在七国之乱以后,随着景帝的官制改革以及武帝推恩令的渐次展开,诸侯王不但没有了治民权,军事权以及司法权也都不复存在了。

4.王子侯在侯国的政治权力。王子侯在侯国的政治权力也如诸侯王一样主要集中在七国之乱以前,但由于王子侯的大量出现是在武帝“推恩”以后,所以在汉初能够反映王子侯在侯国内政治权力的个案并不多,不过通过史料的爬梳,还是能得出几点看法的:一是汉初列侯可以自置包括令长在内的侯国吏员,因此可以通过自置吏掌治其民。

至于其军事、司法上的权限,基本上是作为县级行政单位拥有的。待到武帝推恩,王子侯大量出现时,他们与侯国的关系也就是通过相衣食税租,可以在名义上臣其相外的吏民而已。

二是侯国在设立之初应该是在王国归王国管,在汉郡归汉郡管,但侯国与王国、侯国与汉郡不构成上下级关系,侯国应是直属中央的,只是在一些具体事务上为了方便而采取就近处理原则。三是王子侯与诸侯王一样可以在国内立高庙、太宗庙,但时间很短。

本来按先秦礼制规定,天子宗庙是不能立于郡国的,可高祖刘邦因同姓寡少而广设郡国庙,待西汉政权禁住诸吕之乱、七国之乱的考验而继续有效运转时,郡国庙的历史使命也就完成了。故景帝开始就不再增设了,直至元帝罢废。

5.宗室阶层的政治权力。一是参政议政权。总体上看,两汉宗室参政议政并不活跃。西汉初宗室还有左右皇帝废立的能量、中期也还能就皇族利益提提意见,但再往后,这类重大事件中已没有宗室的身影。

二是宗室有入继大统的机会,但入继的宗室是有条件限制的。首先是必须有王或侯的身份,此外,还应包括年龄、德行、才能、亲疏几个要素。但这些在两汉并没有制度化,人为的色彩很浓,尤其是权臣掌权之际。

三是宗室的仕宦权。总体上看,虽然仕进上宗室比富家、贫民有更多的机会,但在官贵群体中,宗室并不具有特别优势。至于例由皇族担任的宗正一职,西汉虽然集中在皇帝的五服亲、宗室上层,但应是西汉的客观条件所致,不存在统治者的主观故意。统治者更看重人选的个人才能和品性,这体现了汉代统治对宗室整体素质的期望。

四是朝请权。朝请对宗室而言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但由于西汉与东汉开国之初对待宗室政策的不同,而有所侧重。朝请也是天子与宗室联络感情的一个重要媒介,朝请中可以“考文章”、“正法度”,可以大肆赏赐,可以宴会歌舞,总之运用得当,可以起到笼络人心,巩固刘氏天下的作用。

6.宗室在经济方面的特权。宗室的经济特权因宗室内部的等级之别而有着很大的差异:非封君宗室一般能够享受到复除权,在一些重大场合可以得到天子的赏赐;而对于封君,这些权力之外,还有法定的食邑权;

七国之乱前,诸侯王在其封国内还拥有赋税征收权、徭役征调权、算赋和口赋的支配权,王子侯的情况不是很清楚,但赋税征收权还是存在的,只不过在支配上恐怕不会有诸侯王那么大的能动空间,也可以役使民力但有着严格的限制。不过,整体上看,两汉历史上宗室的经济特权是逐渐萎缩的。

比如,宗室诸侯王的经济特权在两汉是呈下降趋势的,七国之乱后随着治国权的被取消以及武帝推恩令渐次展开,他们在封国仅是衣食税租而已。不过如果就七国之乱以后直到东汉这个时间段看,相差倒还不多。王子侯的状况大致也是这个趋势,但由于东汉王子侯分了好几个等级,只有县侯能与西汉王子侯相比,这样看来,王子侯的整体利益,东汉是不如西汉的。

公主的情况相对稳定,这应该与其食邑自始至终都仅具有经济意义有关。而非封君宗室的经济权力,西汉还是要较东汉为多,这当然与西汉宗室还在形成发展期,而东汉宗室已经泛滥有关,但也与两汉统治者对待宗室各阶层的态度有关。这是宗室各阶层自身的变化情况。而他们之间相比,西汉统治者还能照顾宗室整体利益,东汉统治者却已经有意将既得利益阶层的范围缩小。

所以我们看到,总体上东汉宗室经济特权比不上西汉,但在个体比较中,即便赏赐一项与西汉相比也毫不逊色。至于汉代国家对宗室于经济上的限制和防范,其着眼点也并不在剥夺宗室的经济特权上,而是从政治角度出发,削除由经济特权可能带来的政治威胁。

7.宗室的法律特权。首先是有罪先请权上,但并非所有宗室都能享有,也不是宗室犯罪应科的任何刑罚都适用,这是汉代国家的有意限制,从而使得宗室的有罪先请权呈现出不完整性。其次还体现在宗室犯罪后的案件提起、调查核实、抓捕传唤、案件审理、最终判决几个阶段中。

在有罪先请权下,宗室犯罪可以不走正常的司法程序,这其中就出现了很多变通。如在案件提起阶段,天子可以案也可以不案,在普通百姓那里的大案要案,可能在宗室这就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在传唤逮捕阶段也是这样,如果天子接受了诉讼,就要派人着手调查,而调查结果需要犯人到案,也需天子批准。而天子为了照顾宗室的颜面,就会采取一些中性用语“征召”、“征谒”,抑或直接派人前往“即问”、“即讯”。

在案件审理阶段,往往采取会审的方式,审讯主体、审讯地点都要由天子指派。所以无论地点择定在哪、人选择定为谁,其审理的结果都会贯穿天子意志的。在最终判决阶段,即便公卿大臣提出了惩罚意见,天子也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而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公卿提出的惩罚重,而天子予以变通加以恩典。

总体看来,宗室王侯的犯罪如果不威胁家国安全,不与天子标榜的社会道德发生严重冲突,一般都会逃脱法律制裁的,而诸侯王更比王子侯具有优势。当然多数的逃脱,并不意味着完全不受处罚,天子会用夺爵、削地、废徙等方式加以替代,而这与其他社会阶层相比,当然更是特权中的特权了,因为王侯的爵位尤其王爵只授予皇子,别人是根本无法分享到的。

总体看来,汉代宗室的权力,无论是政治权力,还是经济权力都有缩小趋势。但自七国之乱后到东汉这个时间段,权力变化还是相对稳定的。不过内部阶层的权力差异在逐渐拉大:虽然我们无法窥其全貌,但从西汉赏赐多次面对所有宗室,对宗室的照顾面还比较宽泛上看,至少表明在经济利益的分配上还想着皇族均沾。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5-18

标签:诸侯   权力   王国   宗室   爵位   西汉   东汉   汉代   天子   王子   政治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