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忧”制度是如何产生的,古人父母去世,为什么要守孝三年?

官员居丧守孝又叫丁忧持服,最早可追溯至先秦,经秦汉魏晋南北征的更迭而不衰,并日趋系统完备,逐渐规范成形。北征作为一个承上启下的特殊历史阶段,在继承前朝,汲取中原文明的基础上,又彰显出自身的特征。考虑到拓跋政权在黄河流域的持续性和完整性,故将北魏、东魏、西魏划入研究叙述范围,定义为元魏。

秦汉魏晋时期的丁忧制度

官员丁忧守丧又称丁忧持服,在仕官员去职并为父母或承重亲服“三年之丧”。“三年之丧”的起源一直为学界所争论,然而莫衷一是,多各持观点,自成一家。秦汉以后由于儒家学说逐渐成为国家道德礼教、伦理纲常的主流思想,并为统治者所推崇,以期上行下效,故而集中体现孝义的守丧制度,尤其是丁忧制度在汉魏六朝的效力,主要作用于贵族官僚阶层,以渗透儒家忠孝礼义精神。

需要明确的是,以三年丧制主要表现形式的丁忧制度在汉魏六朝时期的进程相对复杂,处于礼法相规范的过渡阶段。秦汉时期尚无明确诏令,《汉书》所见两汉时期的丁忧事例甚少,文献所载西汉“三年丧”最早事例为武帝时公孙弘为后母服丧三年,成帝、哀帝时载薛修、于永、河间王良、刘茂、原涉持服三年,西汉末有郅恽为母、铫期为父。服丧事例屈指可数,故倘有遵行丧制者便大书特书。铫期服丧三年,为乡里所称;原涉行丧冢庐三年,因此而扬名京师,丧毕后优待为议曹。

总体而言西汉时期服丧尚未形成风气。待王莽当国时曾倡三年丧制,至东汉光武帝时为诸政从简,“绝告宁之典”,取消官吏亲丧归家服丧之制。然仍有为至亲离官去职者,如鲍永、阴识、刘平、班固、鲁恭、桓郁等,更有甚者因丁忧期间哀痛不已而罹患重疾,并出现守丧期间居于庐墓的现象,通过这种临冢而居的方式以寄哀情,力行孝道,可见丁忧守制东汉之始初成态势。

明帝、和帝时君主已身体力行,亲服三年之丧。安帝、桓帝时均短期执行二千石以上大臣及刺史三年丧制,后又废止。此期制度的颁行与废止主要受各方社会力量消长而左右,尽管诏令有禁,但正史所载桓帝以后亦有臣僚服丧事例,且不仅限二千石,上至诸侯王下及士大夫均有遵行,而去官行丧者更是不乏,据杨树达统计,除官为父母服丧者达四十余人,其中更有丧毕仍弃官不赴职者,故而君主出于对国家社稷的考量而夺情起用官员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纵观两汉,就期限而言还未形成三年丧的常制,介于三十六日至三年之间,大臣丧假期限未定。西汉一朝能达三年丧者不过尔尔,而东汉三年丧律令实施时间又极短,总共十年有余。就制度而言,官员更多的视丁忧为一种自身行为和情之所系,并没有实现为强制持久的律令和制度层面的约束,但为官者守丧持服现象已渐成趋势。可以说,东汉一世是丁忧制度开始确立的时期。

魏晋时期呈现出一种重情为孝的风范,一方面魏晋士人影响着当世的居丧孝行观,更注重回归本性与天然,而非纲常束缚与律条令行。魏晋名士一开始是肯定臣民角色和感性自我的一致的,但他们更推崇自然人格,后来走上了将两者譬如曹魏时期的何晏斥责宰我不愿服三年丧的行为,重自然之孝,尊情感内涵,但强调既“毁不灭性”又不因情费礼,依据孝礼合理地表达丧痛。

同期的王弼推崇自然超绝的境界,不以尊崇孝道仪礼为瞻,而以自然亲爱为孝,推爱及物为仁也。以竹林七贤为首的名士在居丧尽礼中的表现尤其明显,竹林时期的阮籍抨击君子所谓礼法名教,恣意而为极重性情,这种与居丧尽礼的“生孝”相对而称之为“死孝”,更为时人所动容。曹魏时期政局动荡不断,名教礼制多遭时人漠弃或为政客利用,故而此期文人以这种看似不羁的态度来遵行居丧守制,实则表达对时局不以为然的态度与自身真挚的孝情怀。

另一方面两晋政权明确体现出对儒家孝道礼制的重视。丁忧制度所体现的礼仪规范是名教的重要组成,这一时期丁忧制度的行政效力更为明显,以举荐孝悌者为入仕重要标准,并以律令形式推行“三年之丧”。司马炎通过一系列诏令进行制度上的规范,倡导对孝道的尊崇和对儒家礼制的遵行,使得丁忧守制在这一时期成为官员士人必须执行的强制性道德规范。

而且统治者个人也身体力行,恪守三年丧制,亦有礼法之士对“三年丧”持恢复与推行的态度,如魏晋时期的礼学名士羊祜,晋武帝时挚虞典校《五礼》,以丧服制度的撰写最为全面深刻,并于晋惠帝时形成诏令。

此外这一时期的清议为丁忧守制的实施也深有影响。清议是东汉末期形成的由世族名姓代替乡里品评人物,从而形成相应的道德评判,通常由州郡中正主持执行。朝廷将根据清议结果决定被品评者是否入仕、升贬及任免,关乎其未来的仕途前程。清议的内容主要有孝行、仁恕和义断,其中又以考察孝行为重点内容,孝行的直观反映就体现在对父母生前的敬养侍奉和逝去的丁忧守丧方面,故而清议制度在监督官僚士大夫行为举止的同时也促进了官员对丁忧制度的遵行。

尤其以司马氏倡导的孝治天下的社会背景下,对于士人丁忧守制期间的表现更是仕途考察的重要依据。《晋书·阎缵传》载继母诬告阎缵偷其父生前的金宝,而被清议十余年,后来虽得以平息恢复官品,但时隔过久,官职长久不得晋升。

阮籍之侄孙阮简,只因居父丧期间吃了一碗肉羹以驱寒,即被视为违反居丧不食酒肉的禁忌而被清议达三十余年,可见对于不孝罪的惩处之重。晋惠帝时曾大举清议违反居丧禁嫁女娶妇的官僚,降诸乡品,免去官职并遭贬黜。

元魏丁忧制度

公元四世纪末期,北方游牧民族鲜卑拓跋部建立了北魏政权,依托北方原有士人贵族,汲取中原礼法文化,并至孝文帝太和改制,使之真正具备了包含丧礼服制的规范的礼仪规定,同时体现出拓跋与中原融合的自身特色。

元魏丁忧制度的礼孝思想观念

孝体现在侍奉父母的各种操行方面,先孝而后能忠,可规范有礼以事君事长,这是对于官员士人的要求。经康乐先生考究,所见史籍中,将汉人经典译为鲜卑语的只有《孝经》。此外在《魏书》中关于皇家居丧情形记载,最早见于献文帝时期,高宗文成帝去世后,显祖幼年即位谨遵丧制“居于谅闇”。《孝经》作为汉族士人用以教化孝义德行的典书,也是北魏时期,尤其自孝文帝改革后君主重视的规范。

《孝经》所彰显的,除有形的仪礼服制外,还有无形的中土士族所倡导的孝义忠行的家族精神依托。传统以宗族为依托的士族社会中,持久缔结“孝”观念,维持地方秩序运转,是六朝社会伦理的基本诉求。周代尚礼,周礼不仅是道德概念,更是一种用来约束宗族内外等级的的实际规范,将氏族制度秩序化和普遍化。

“礼制意味着氏族制文明化形态的出现,是将氏族制社会结合原理的血缘性上升为社会原理的产物。”孝文帝改革中“覆辙”周礼的要求,已内在地包含了对于“孝”观念及其礼法制度的恢复。北征时期,留守中原的门阀士族占据儒礼高地,“孝”起到了维护门阀社会的作用,对于北征统治者而言,如何将维系家族血缘的“孝”予以发扬和被认同,可以说是这一时期的鲜明特征。

若将《孝经》视为感性上的教化,那么《礼记》可作为制度上的践用。所谓丧有恩、礼、节、权四制,元魏时期涌现出大批礼学家,他们自身即是朝廷属官,故而可以为丁忧制度及丧礼规范作出建构制订和执行。《通典》中列举出六朝百余位礼学代表,北魏礼学家虽有提及,但并不全面。除载“后魏有高允、高闾、王肃”,后魏还有崔浩、索敞、李孝伯、李冲、游明根、李彪、刘芳、柳玄达、张普惠、崔光、房景先、崔孝政等礼学家。

其中敦煌人索敞整理编撰《丧服要记》,柳玄达著有《丧服论》,李彪曾特为三年丧制上书请纳,张普惠就元澄在丧骑射游猎,引经据典请求撤令,他们规范丧制中的诸多礼节,其本质意图终究是遵从道德伦理,顺应天地人情,通过礼节表达道义德行。换言之,丧礼中诸如丁忧等这种可指定性的仪制,使臣民行之有度的节文形式,实现了“礼”的可实践性,就使得历代统治者意图在意识形态的层面重建社会秩序,顺应皇帝意志成为可能。

元魏时期的丁忧律法制度

礼是道德层面的自我约束,法是制度层面的外部监督。南北征时期,相对南朝而言,北征法律对后世影响更为深远,这就为元魏律法的历史传承身份给予了正统定性。鲜卑族拓跋氏所建立的北魏政权,在进入中原前尚处于无成文法律阶段。早期鲜卑习惯法的风俗礼仪和法律观念体现着游牧民族的意识形态,更加注重“尊尊”而轻“亲亲”,其制定意义仅在于维护社会和法律。当拓跋鲜卑步入转型时期,元魏入主中原,胡汉文化交相融合,法制建设终于在孝文帝汉化改革后得到全面规范。

孝文帝时期,提倡以法为要理,在太和年间多次规制修定法令,其中于太和十一年要求对于不孝行为加以严惩。太和十六年颁布实施太和律,北魏律基本定型。正始元年,宣武帝考论律令,最终确立北魏律。

崔宏、崔浩、髙允、常景、刘芳等中原著姓士家大族为主要编纂者,这些士族大儒代表着中原学术中心,北魏对居丧守制严苛督勉,士人遇斩衰之丧,在丧期内不得应考。在职官员则去职回籍,除夺情起复等特殊原因,服阙后才可依令行职。

延昌二年曾就乙龙虎是否“冒哀取仕”一案进行争论定刑。统治者将丁忧制度纳入礼法范围,以实施朝廷对丧服的全面控制,是确保社会控制正当性的重要手段。因此元魏统治者推行丁忧制度,既是体现儒家孝义,法令尊严,更是为了强化官员因孝移忠,遵从皇帝权威。

北征丁忧制度上承秦汉魏晋,下启隋唐至明清,是中古时期丧葬持服制度发展的中间环节。通过对这一时期历史延续性与朝代特殊性并存的丁忧制度研究,分析北征居丧禫制对隋唐乃至后世丁忧制度的意义和影响,明确其中古制度传承中的地位,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了解北征丁忧制度发展和演变的过程。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6-01

标签:孝经   孝行   孝义   太和   清议   制度   中原   士人   北魏   古人   时期   父母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