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子地位低,为何宋朝女子可以随意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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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提起宋朝大多数人想到的永远是浓厚的文化气息,却不知宋朝还是一个人文气息浓郁的朝代。

他在“夫为妻纲”的父系社会,大胆跳出儒家的伦理规范,给予女子自由离婚的权利,间接提升女子的社会地位。

在这一时期,宋朝女性得到释放,在社会各个角落创造自己的价值其不再是男性的附庸品。

在家庭角色之外,她们也是旧时代的“职场女性”,为自己而活。

一:宋代女性可以自由离婚的原因

作为人类繁衍的根本,婚姻关系,从古至今都是社会重视的热点。

在古代“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两姓相结,往往是盲婚哑嫁。

一段婚姻如有不适合,男子可以选择三妻四妾,也可以休妻另娶,这都是习以为常的。

而女性却要面临七出之罪中的罪名,嫁的不好,终其一生都要时光蹉跎在这段不幸的婚姻中。

更有甚者在婚姻关系中,被所谓的贞洁牌坊压死在人们的唾沫星子中。

因此在父系社会的构建中,这种婚姻关系对于女性是极度不公平的。

但是在宋代,女性在婚姻中不仅有自主择偶权,还拥有能自主结束这种婚姻的权利,其不在处于“一入错误的婚姻就深似海”的围城。

在宋代以前,盛世唐朝书写三千历史,在宋代以后,清朝社会缔结世界文明。

而之所以在女性可以自主抉择离婚上,宋代才是那个承上启下的中心枢纽,与宋代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女性教育的全面普及,女权意识的觉醒,国家立法的完善息息相关。

1、商品经济飞速发展,带动全民富裕,女性拥有更多立身之财

宋朝建立以后,其延续唐朝经济重心南移的经济发展格局。不论是造船业还是手工业都更胜前朝。

在商品交易上,海上丝绸之路在宋代船舶行业的带动下,渡过大江南北,与亚、非、欧等领域诸多国家建立贸易往来,让瓷器、丝绸、茶叶为宋代国库招纳诸多财物。

在农业上,宋代政府改唐朝的均田制为‘不立田制’‘不抑兼并’,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农民利益有所损失,但在贵族地主的操纵中土地在市场上流转迅速。

加上宋代海上丝绸之路对于外来农种的引进以及茶马互市茶叶的广泛销售,人们对于棉花、茶叶等经济作物种植的需求增高,使得土地在流转过程中成为财富的转化体。

在国际国内双重贸易市场的催化下,宋代商品经济发展迅速,建立开封、广州、泉州等城市贸易中心。带动全民致富,女子在交易市场中也通过采茶,开设茶馆,绣制丝织品揽获了属于自己的诸多财产。

且宋代延续唐朝的“儿受家产女受柜”的嫁妆制度,即女子出嫁时嫁妆,应为男子继承家产的一半。

同时女子嫁入夫家以后,通过自己劳动所得的财产等都是女子私有财产,不用上交夫家,可自行处置。

2、全民女性教育普及,催生女权意识觉醒

宋代重视文人,朝廷机构运转中,文人占一半以上。

司马光等人认为在社会发展中男女教育一样重要,因此女性教育意识在文人的推动下,被统治者所重视。

故自神宗开始,朝廷在各地开办官方学校,使女子在接受《妇德》《女戒》等传统家庭教育之时也能得到文学教育的熏陶。

在教育的普及中女性逐渐觉醒了自我意识,开始争取自己的人权,同时教育使得她们学会了更多的谋生手段,因此在婚姻关系中其不再只是为家庭而活。

3,法律强制性约束,致使宋代女子敢于突破婚姻囚牢

商品经济的发展。女性教育的普及对于女性敢于自主离婚只是拥有了意识的觉醒,而宋代法律明文规定才是女性拥有离婚底气的靠山。

在宋代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女性实现经济自由时,严重冲击男尊女卑的陈旧观念,致使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急需一个法律条文的重新构设。

其中在婚姻法中,统治者将女性的需求纳入法律制作的考虑,带入女性角度出发,允许女性在婚姻关系中拥有更多自主权,可以随时结束一段不被法律承认的婚姻。

二:宋代婚姻制度中对于女性离婚的各种权益保障

宋代婚姻法给予女子在婚姻中的自由权以后,改变了以前只有“夫有出妻之理,妻无弃夫之条”的仅对于男性自由离婚的权力。

在宋代婚姻法只要有以下情形之一,女子并可以自由离婚。

其一,夫妻感情破裂

宋法规定,“若夫妻感情破裂而不相安谐而和离者者,不坐”。

宋代法律认为婚姻关系的组建需要感情的维系,不仅仅是成家那么简单。

与此同时也认识到了,夫妻关系不和,男性可以三妻四妾,自由婚配,而女子却要在宅院蹉跎一生。

于是宋代法律明文规定,只要双方感情破裂,女子可以提出离婚,并不会被官府追究责任。

其二,夫家贫穷者

古有“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宋代婚姻法完全不沿袭这种陋习。

如《玉照新志》中记载的:

郑绅因为遭到贬谪而导致家中生活一落千丈,越来越穷。其妻子以此为由向政府申请离婚得到了允许。

其三、夫丑者

宋代虽然给予女子自由择婚权,但是在家庭条件,以及媒婆天花乱坠的吹捧下,难免会出现货不对板,因此宋代法律规定,如果丈夫品行外貌不符合预期要求的,可以申请离婚。

以上几种离婚情形都是给予女子主观意识做出的法律解释,在宋代婚姻法中。对于女性权益保护还有离婚模式和财产分割。

在离婚模式上,分为裁定离婚和协定离婚。

裁定离婚就是政府插手的法律强制性离婚,古代社会对于女子安上“七出之罪”,只要符合其中之一,男子就可以随意休妻。

但是宋代延续唐朝的律法,在“七出之罪”加上“三不去”,即妻子为丈夫守孝三年,妻子陪丈夫将家庭从贫困经营到富裕,妻子娘家无人者都不可休妻。

毕竟不是人人都是李清照,有充足的底气,在社会中经历两段婚姻。

因此裁定离婚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于男子任意休妻的限制,是对弱势群体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一种保护。

协定离婚就是对于女性自由解脱婚姻关系的保障,政府规定的只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女性就可以自由结束这段婚姻。

其一、订婚之后男方三年无故不成婚者,女方归还聘礼后可以结束这段婚姻关系,其二是丈夫婚后三年不见踪影,其三丈夫将妻子转卖,女方都可选择离婚,如在此期间对女方造成人身危害的男子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宋代法律中对于女性离婚后的一个经济归属问题也有明确规定。

宋代法律规定,离婚时双方财产各归各家,且女子回到娘家以后,只要是与父母是亲生血缘关系,不是什么养女、养子都可继承娘家的财产。

在宋代在给予女子自由离婚权,保障其财产继承权时,还一反北宋时期程朱理学提倡的“饿死事小,失节事极大”的女性贞洁观,允许女性在离婚以后可以自由再嫁。

从范仲淹的《义庄规矩》:

“嫁女之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娶妇之钱二十贯,再娶不支”。可知宋代女性再婚待遇也是极其高。

而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文人学士对程朱理学贞洁观的不认同,如北宋政治学家王安石知晓自己儿子品行不端以后,收儿媳为干女儿,为她出聘礼再择良婿。带动社会对于再婚女性的一个宽容。

因此只要是被法律承认离婚的,以及丈夫死亡的都可以在结婚,且再婚之后属于女子的个人钱财无论是夫家还是娘家都不得占领。

三:宋代对于女子离婚自由权的赋予折射的社会价值

宋代离婚制度的改进,不仅是宋代史的一个进步,也是我国文明史的一个进步。

在这一时期,宋代对于女性婚姻关系中的一个价值认定,不仅促进了传统家庭模式的转变,还解放了女子在社会经济生产中的多元角色。

在家庭模式装变中,传统家庭模式遵从“男主外,女主内”,因此在家庭中,女性是随夫而行,完全没有自己的主见。即使遭受家暴、无故辱骂,也要扮演好自己的贤妻角色。

而宋代在离婚制度上的进步,使得家庭关系在传统模式上增加了男女平等的限制,使得女子在家庭中拥有更多自主权,再也不用担心看男性脸色活一辈子,因为只要我占理,我有钱,我就可以结束这段婚姻关系。

在社会多元角色的解放上,女性在家庭中经济地位的提高,以及社会发展对于女性能够自由工作的宽容,让女性进一步明白靠人不如靠己,如《东京梦华绿》中,名妓宋引章在经历几段糟糕的婚姻以后,终于觉醒自主意识,开始和姐妹们专心搞事业。

诸如此类的还有很多,在宋代商业城市的创建背后活络者许许多多的女性身影,或是从事店前推销,或是从事背后采购。

同时文学领域也充斥着大量女性的身影,如李清照的诗篇到今天都是我们语文教学中的学习范文。

对于后世,元朝的婚姻法就深受宋代婚姻制度的影响,并在此关注到了女性的需求。

因此规定汉代婚姻实现一夫一妻制,而随着时代的推移,游牧族的婚姻关系也受到了汉族的影响开始实现一夫一妻制。

并在整个婚姻法中,提升女子的地位,改掉以前部落时期婚姻中对于女子商品式掠夺的陋习,将婚书、聘礼搬上元朝婚姻舞台。

结语:

宋代作为我国历史上,重文轻武的典型国家,正是因为有着这些文人的力量。

我国古代女子的婚姻权利在秦朝给予婚姻法定保护以后,迎来了第二个地位提升,婚姻离婚制度的保障。

宋代婚姻中给予女性自由离婚权的选择,是对于女性价值认同的一个重要时代,直到今天宋代婚姻法中对于女性的考量仍旧有着超越时代的价值。

参考文献:

《东京梦华录》

《宋刑统.户婚律》

《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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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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