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正案建议:立法引领创新 促进平等之和

在今年的两会上,国家政协委员、总工会副主席兼秘书长马璐提出了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建议,并提出要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立法水平。在修订女职工权益保护制度的同时,适当完善保障内容和措施,促进妇女劳动与就业平等。

2012年4月28日,在国务院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区、市)2022年,全总女工委员会和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事处就《特别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目的在13于全面、准确地了解该法案的实施情况并进一步促进对女工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妇女有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为15天;《江苏省促进人口平衡和改善生殖政策执行方案》规定:“符合法定生育要求的工作人员,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60天产假,所以我省符合生育要求的职工自2022年2月10日起可以享有158天的产假。

马璐在上述建议中指出,新出现的问题及挑战:一是《特别规定》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条文与最新修订的条文不相符。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强调根据女性特征,明确消除就业、预防和处理性骚扰以及促进妇女健康方面的性别歧视提供特别保护。《特别规定》应更全面和系统地规定保护女工的劳动制度机制,以满足新的要求。

二是在女职工目前的社会问题和实际需要上,《特别规定》没有适应。近年来,妇女就业保护不力、工作场所歧视和女工的劳动禁忌调整等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这些都是女性提出的关于生育保护、就业平等和职业发展机会的新课题。修订完善《特别规定》。

近年来,妇女就业保护不力、工作场所歧视和女工的劳动禁忌调整等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同时,应根据新修订的妇女权利保障法,适当改进保护内容和程度以应付社会关注。马璐建议:一是适当加强孕期和哺乳期相关规定,明确完善职工劳动保护、产后调岗、劳动者就业后工作复原、用人单位预防性骚扰等有关规定。二是女工的身心健康要注意。合理增加女工卫生费、妇科疾病及乳腺检查、职工心理健康等相关规定;三是成立妇女劳动保护专家委员会,由有关专家、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行业组织组成,对现行女工禁忌的工作范围进行科学动态调整,分级确定怀孕与哺乳保护水平。

有必要在国内立法探索中吸取好的经验教训,并进一步修订完善,形成科学的地方立法指南。

据此,马璐建议修订《特别规定》,提高其立法水平和效力,将行政法规纳入法律,对女工劳动保护的概念和范围作全面、准确的界定。

同时,应根据新修订的妇女权利保障法,适当改进保护内容和程度以应付社会关注。

此外,还应同步修订女职工维权制度。她说,在完善《特别规定》的基础上,应修订和完善生殖保险、生育支持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生育费分配、男女责任分担,鼓励用人单位通过法律法规建立有利于妇女就业的劳动环境,促进劳动者劳动保护与平等就业。

他建议在怀孕和哺乳期间适当加强有关规定,明确制定有关产假前工资标准、调岗、产后返工、用人单位性骚扰防范等。

此外,成立了由专家、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行业组织组成的妇女劳动保护专家委员会,科学动态调整现行职工禁忌工作范围,分级确定怀孕和哺乳保护水平。

上述《特别规定》旨在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因工作中生理特点而产生的特殊困难,不能解决其他女职工在劳动中面临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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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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