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极刑“二龙吐须”:一碗面条下肚,刑者要生不能,想死不成

在古代,想要维护自己的权势,有一个非常严酷的手段:刑罚。不论是皇家还是各地官员,从来都以研究刑罚至极而让人谈之色变。

有人总结过清朝的十大酷刑,但无非是:剥皮、腰斩、车裂、俱五刑、凌迟、宫刑、烹煮、缢首之类。

但看上去简单的几个字,真正承受起来恐怕普通人没办法接受,反正在古代,一听说这些刑罚的人,大部分脚跟发软。

但今天要说的这种刑罚并不在十大酷刑之列,但它却又真实实比它们更加残暴且恐怖:只要一碗面条下肚,受刑者要生不能,想死不成。

说实话,真正的刑罚从来不是掉脑袋,就如同古代好汉所说的一样:脑袋掉了碗大的疤,十八年后又是一条好汉。

可见,砍头往往就是给英雄扬名的机会,当权者又如何能不懂这种事情?所以,他们要的就是让你生不如死,要你活不成还死不成。

于是,一种被称为“二龙吐须”的刑罚就这样应运而生了,是谁发明的历史资料中几乎没有人记载,但它的威力却传到现在依旧让人谈之色变。

那么何为“二龙吐须”,又是如何来操作的呢?说起来简单得很,甚至比其他刑罚的过程还要容易地接受一点。

当一个犯人达到了这种刑罚的制裁时,当官的就会将犯人押到牢里,一不打,二不骂,就是每天不给饭吃,一天几口水,然后关在里面好好饿着。

这样一般饿上两三天的时间,犯人几乎就处于虚脱状态了,口唇干燥,内心饥饿,整个人看起来恍恍惚惚的样子。

这时犯人面前就会出现两碗冒着热气的面条,只不过,犯人已经饿得快要头晕眼花了,根本不知道面条本身并没有煮熟。

当然,一个处于极度饥饿状态下的犯人,不可能因为面条煮得不熟便拒绝用餐,只怕会是狼吞虎咽才是。所谓饥不择食,当官的早就把人的心理摸得一清二楚了。

只是犯人不知道,这两碗不熟的面条吃下去在肚子委实难以消化。一个饿了多天的胃,突然被塞进这么多不熟的面条,怎么可能舒服呢?

那就对了,当官的要的就是这种感觉。他们此时就会命令手下将犯人倒挂于行刑架上,手脚束起,垂直头朝下摆放。

这种状态应该谁都能懂,头朝下不用多久,就会面部充血,胃腑翻腾,腹中食物也会因之而改由食道再次送回。

只不过,犯人吃进去的面条在胃内早已经变软,想要顺着食道从嘴里流出来有点困难,相反,倒是直直的鼻腔往往更容易成为面条的“出口”。

所以,犯人在架子上倒吊不多时,胃里的面条便从鼻子里开始流出来,那感受绝对让人怀疑人生。

其实,不仅仅是鼻子,如果一直这样倒挂着,犯人很快就会百脉倒行,面部七窍则成为面条的出发口,眼、耳、鼻都会因之受到面条的“冲击”,从而由其孔内流出。

现在知道为什么面条不给煮熟了吧?那是怕犯人胃口太好一下进肚就消化了。相反,不熟的面有一定硬度,而且不容易消化,进入胃里经过犯人自身的“加工”变得只会更软。

这种时候百脉倒行,面条没有一点约束力一般,自己就会滑溜溜地顺着能走的“孔”打出路了。

只是这种过程听上去轻松,真正经历的人恐怕没办法承受,那种痛苦就如同被虫子穿行于面部一般地抓狂又痛苦。

也不知道这种刑罚是什么人想的,但有一点也可以肯定,此人绝对是个杀人诛心的家伙,完全就是让人不见血,直接被膈应死。

在这样的刑罚面前,不要说普通人难以扛过去,就算是武功高深,又或者毅力强大的人又如何?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你的身体绝对不会让你痛快。

这时突然想到凌迟、点天灯、车裂之类的极刑,竟然突然就感觉不那么可怕了,毕竟“百虫”穿体的恐惧远比割肉、烧死要来得痛苦多了不是吗?

当然,刑罚虽重,但不是所有人都适用的,通常对于犯罪分子所犯罪责不同,使用的手段也不一样,但前提还是一个:首罪减刑。

也就是说,当你愿意自首,为自己罪名进行陈述的时候,在刑罚方面就简单多了,该杀的杀,该罚的罚。

但有些罪不是这样,比如叛国、细作、谋逆等重罪,那所接受的结果就没有边了,毕竟犯了这样罪的人通常是不会自首,也不可能如实陈述事实的,自然就要靠着刑罚来得到答案。

但有些罪又完全是因为人为造成的酷刑,比如什么风化问罪、通奸、忤逆之类,那根本就是欲加之词,全凭当时传统来定罪。

加之官员个人喜好不同,对于不同的错误有着自己不同的接受程度,自然惩罚起来的手段也就不一而足了。

比如有的女性在犯了“通奸”,或者是作风不好的罪名之外,可能会被判以墪锁刑。这是什么刑呢?就是将女犯人关进一个大木箱里,只留一个头可以伸出来的样子。

箱子本身被加了多道锁链,想要打开是不可能的,犯人吃、喝、拉、撒都在箱子里,直到死去为止。

想想这是什么刑罚,看上去不砍头不挨打,其实非常残酷,一个人被固定于一个封闭的空间里,不关疯了也得被自己脏死。这种惩罚就是所谓的癞蛤蟆掉脚面上——不咬人膈应人。

据说针对不同的地区,清朝的刑罚制度也不一样,比如在《新疆回部志》卷四中就有这样的记载:

“(回疆地区)亦有杀人者死之说,若犯者能出一千或者数百腾格普尔给死者家,亦可免抵斩罪。非军阵不用致死之刑,则押赴巴杂尔当众挂死。剁手折足,施于惯逃积贼,枷号木鞋施于窃盗匪徒。其因楚罪人,则掘一深坑,上用柴栅留一小窍,置人于中,谓之地牢,其余鞭棍朴责而已。”

由此可见,不同罪名,不同地区,不同审理者,最终定罪与量刑是不一样的。只不过,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后果都比较悲催。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4-13

标签:面条   车裂   极刑   食道   刑罚   犯人   酷刑   罪名   清朝   面部   只不过   手段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