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 着力提升领导干部的民法思维

作者 刘俊芳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云南行政学院)副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实施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市场主体的各类民事权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这表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必须保障民法典的实施,同时民法典也对法治政府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为“关键少数”,提升领导干部的民法思维有利于保障人民的各项民事权利有效实现,也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体来说,领导干部需提升以下几个方面的民法思维。

平等自愿思维。平等自愿是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思维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在依法行政过程中要平等地对待各类民事主体。在制订和执行法律及政策的过程中也要平等对待,保障他们的各项权利。如民法典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就要求国家机关在处理国家、集体、私人财产权时要平等对待。此外,国家机关作为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时,不得强迫民事主体同自己进行民事活动或者进行何种民事活动,要充分尊重对方的意愿。

公平合理思维。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平衡各方利益。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各领域中贯彻公平合理原则。如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过程中,行政机关要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国家要不断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如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在参与实施征收、征用活动过程中对被征收人的财产要进行充分评估、确定被征收财产的实际价值,不得采用低价或不合理的对价。

诚实守信思维。诚实守信要求所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都应该诚实、善意、守信、不欺不诈、言行一致、恪守诺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时,要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去行使权力,确保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合法性。领导干部在行政管理中要遵守诚信原则,做到言必行、行必果。如招商引资过程中,政府部门不应该超越法律和权限随意作出承诺,诚信政府是最优的营商环境。

契约自由思维。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恪守契约精神,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契约自由是契约精神中最核心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缔结合同时,由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决定,即有权自由、自主决定是否缔结契约、与谁缔结契约、以何种方式订立契约、订立什么内容的契约,这些行为不受任何组织或他人的干涉。这就要求国家机关应当秉承“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去行使权力,保持权力的克制,要充分尊重和保障民事主体之间自由行使“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民事权利。

权利义务思维。国家机关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和增进人民的各项权益有效实现。民事主体的权利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消极权利,即只要政府履行不作为的义务,就能够自我实现。另一类是积极权利,即需要依靠国家机关积极履行作为的义务才能实现的民事权利。如自然人结婚、离婚、办理监护、收养等民事行为时,需要相应的国家机关予以登记;个人或组织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政府颁发许可证等。民法典对国家机关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均有明确规定,这就要求国家机关及领导干部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法律没有具体授权的事项,就要保持理性和克制,不得随意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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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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