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北宋目标求强求富,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

庆历新政失败以后,宋朝社会矛盾继续激化,在冗官、冗吏、冗兵、冗费的消耗下,中央财政情况越来越糟糕。嘉祐八年(1063年),宋仁宗去世,一场丧事,竟几乎把国库掏空。此时社会环境较以前改善的地方,是自“庆历新政”以后,士大夫敢直言批评时政的人多了起来。

现实的困境促使一部分官员认真思考如何才能改变国穷兵弱的窘迫局面,因而又出现了要求改革的呼声,并逐渐积累,最后引发了一场比庆历新政规模要大得多的、追求富国强兵的改革运动——王安石变法。

王安石,字介甫(亦作介父),号半山,抚州临川人,学者习称其为“临川先生”。又曾受封“荆国公”,故又称其为“王荆公”。王安石出生于一个中层官员家庭,自幼喜欢读书,记忆力极好,号称“一过目终身不忘”。他是中国文学史上的唐宋八大家之一,又是北宋“荆公新学”派的开创者,更是中国政治史上著名的改革家。

庆历二年(1042年)春,王安石考中进士,当了扬州地方长官的一名幕僚,开始进入仕途,以后历任知县、州通判、知州等官职。嘉祐三年(1058年),王安石由江南东路提点刑狱调任汴京,担任三司度支判官(中央财政机构官员)。从地方到中央,他在官场里已沉浮了十六七年,积累了丰富的从政经验,也深切地了解宋朝社会问题的严重性,“慨然有矫世变俗 之志”。

嘉祐四年(1059年),王安石向宋仁宗提出了主张改革的《上仁宗皇帝言事书》(又称《万言书》)。《万言书》在“法先王”的旗帜下,指出了进行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并就理财、吏治、人才等方面的改革,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

《宋史》作者说:“后安石当国,其所注措,大抵皆祖此书。”就是说以后王安石主持变法,其具体措施,大致上都源于这份《万言书》。但是王安石的《万言书》当时既未引起宋仁宗的注意,也没有得到执政大臣的重视。

嘉祐六年(1061年),王安石担任了知制诰,这是起草皇帝文书的机要秘书性质的官员(也就是前面提到过的“内制”)因为他的文学才华、政治抱负,以及知制诰的特殊身份,逐渐引起人们重视,知名度日益提高,士大夫圈子里都知道有个主张改革的王安石。

嘉祐八年(1063年)三月,宋仁宗去世,由皇子赵曙(宋英宗)即位。宋英宗是宋真宗兄弟的孙子,宋仁宗所生三个儿子都夭亡,赵曙被立为嗣子,继承了这个千疮百孔的烂摊子。同年八月,王安石因母亲亡故回金陵家中守丧,暂时离开了官场。

宋英宗体弱多病,只当了四年皇帝,就于治平四年(1067年)正月病死。宋英宗本有意改革,但是先因受垂帘听政的曹太后(宋仁宗皇后)的制约,无法付诸实施,后又因官僚集团内斗,无暇分神投身改革。呼之欲出的改革因而延岩了四年。

王安石在金陵守丧时,在家中收徒讲学,为以后的变法培养了一批人才,朝廷几次召他回去,因看到变法时机不成熟,他都以居丧为由而辞谢不出。

宋英宗去世后,其子赵项(宋神宗)即位,年已20岁的赵项在即位前读过王安石的《万言书》,很是欣赏。侍臣韩维也经常向赵项转述王安石的观点,使赵项很想与正安石当面叙谈。宋神宗即位后,立即任命王安石为江宁知府,几个月后又把他召到身边担任翰林学士兼侍讲,以便直接与他讨论变法问题。

这段时间里,王安石除了与宋神宗讨论变法的具体措施外,特别向宋神宗强调的是变法要以“法先王”为旗帜,所谓“法先王”,指的是效法尧、舜。


在中国封建社会,尧、舜是谁也不能公开否定的圣王。在王安石看来,打着尧、舜的旗帜进行改革,可以在与守旧派的斗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而且,他明白“尧、舜之道,至简而不烦,至要而不迂,至易而不难”,在理论上有充分的驰骋余地。

王安石的激进,同时也引起了一些保守派人士的反感,亦为唐宋八大家之一的苏洵(苏轼之父)就写了一篇《辨奸论》影射王安石。

当时同为翰林学士的司马光,一次在宋神宗面前与王安石讨论理财问题时,有下列对话:王安石:“财政困难,并不是当前的急事,财政之所

以会困难,是因为没有任用善于理财的人。

司马光:“什么善理财的人,不过是头会箕敛(意即:赋税苛刻繁重)罢了。”

王安石:“不是的,善于理财的人,不增加赋税就能搞好国家财政。

司马光:“天下哪有这个道理!世上的财货,不在百姓手中,就在国家手中,如果用赋税以外的手段从百姓手中搜刮财货,其危害性比增加赋税还要大。

司马光当着宋神宗的面痛骂王安石“头会箕敛”。宋神宗对王安石的微妙处境是很清楚的。所以,宋神宗很希望得到富弼等老成官员的支持。但这些人对改革表现得很是冷淡,令宋神宗大失所望。思虑再三,他决定不顾一批大臣的反对,起用王安石实行变法。

熙宁二年(1069年),宋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副宰相),负责变法(改革),并设立指导变法的领导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次年又提升王安石为中书门下平章事(宰相)。变法正式开始,王安石推行了一整套以追求富国强兵为目的的新法。为追求“富国”而推行的新法有:

1.“均输法”,就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调整其运往京城物资的种类、时间,其基本原则是“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以节约购货价款和运费。这是贯彻“不增加赋税就能搞好国家财政”原则的一项新法,也是变法运动中颁布的第一项新法。

2.“青苗法”,又称“常平法”,这是一种国家借贷法,即在青黄不接的季节,把国家仓库(常平仓、广惠仓)的钱谷贷给农民,到收获季节再加息还给国家仓库。熙宁二年九月颁布实施。青苗法既可增加国家仓库的蓄积,又可平抑青黄不接时的粮食价格。但它不仅损害了高利贷者的利益,更使宋廷蒙受了发放国家高利贷的嫌疑,在表面上倡导君子重义轻利的中国封建社会,它必然会遭到激烈反对

3.“农田水利法”,就是鼓励农民开垦荒地、兴修水利。具体原则是谁受益、谁出力,谁出力、谁受益。资金不足可向国家贷款,还贷期限较长。熙宁二年十一月开始推行,使各地的农田水利得到很大发展。

4.“免役法”,又称“募役法”,它废除了“差役法”。原来的差役由政府出钱招募,所需款项按户等向百姓征收,原本轮流服差役的农村上三等户所出的钱称“免役钱”。城市上五等户、农村的困难户,以及官户、寺观户,原来不用服差役,根据免役法,也要承担一部分募役钱,他们所出的钱称为“助役钱”。

另外为防备荒年,还要加收二成“免役宽剩钱”。免役法使一些原来享有特权的人户要出“助役钱”,所以遭到守旧派的激烈反对。

5.“市易法”,熙宁五年三月开始推行,就是建立国家贸易机构,大量收购货物,再批发给商贩,达到限制大商人操纵物价,增加政府收入的目的。这种国家贸易机构,在京师的叫提举市役司,地方的叫市役务。这又是一项使朝廷扮演商人角色的新法。

6.“免行法”,熙宁六年七月正式实行,就是向工商业征收一笔费用(“免行钱”)后,免除其原来的行业性负担。原来,京城各类工商业除了缴纳普通赋税外,还要不定期地向宋廷皇族、外戚提供与本行业有关的实物和劳务,这种负担被称为“行役”。

行役的品种、数量都没有定规,缺货时,往往要花数倍的钱采购交给官府。实行免行法后,原来无定规的行役被固定的免钱替代,皇族、外戚不能再向工商户恣意勒索了,对工商业的发展是有利的。

7.“方田均税法”,熙宁五年颁布,先在京畿实行,逐渐推向各地。这是一项重新丈量农田,据此重新分摊赋税的新法。它可以消除隐瞒田产、偷逃赋税的弊病,达到保障政府赋税收人的目的。

为追求“强兵”而推行的新法有:

1.“将兵法”,这是精简军队、相对稳定禁军指挥官、固定禁军驻地、强化军事训练的新法。它替代了原有的“更戍法”。宋初为控制将领而设计的“更成法”,造成部队缺乏训练、“兵不知将,将不知兵”的弊病,军队战斗力非常薄弱,但军队的数量又很庞大,其中老弱病残占很大比例,也影响了军队战斗力。庞大的军队所需军费开支,占去政府赋税收入的十分之七八,是政府沉重的财政负担。

熙宁二年,在推行将兵法之前,已开始精简军队,裁汰老弱,到元丰末年,共裁汰了30多万军队,节约了大量军费。熙宁七年(1074年)开始实行将兵法,强化军事训练,实现了“兵知其将,将知其兵”的目的,战斗力大大提高。

2.“保甲法”,就是建立乡兵队伍和基层治安网的新法。熙宁三年十二月颁布《畿县保甲条制》,规定十家为一保,设保长一人;五十家为一大保,设大保长一人;十大保为一都保,设都副保正各一人;保长由所谓“有心力”的人担任,大保长、都副保正由家财最富的人担任。主客户二丁以上,选一人为保丁,置备弓箭,进行训练,成为乡兵。

每一大保每晚轮差五人在保内巡逻。保内有人犯罪,或有不明身份的外来人员,都必须报官,违者“连坐”或追究“不觉察之罪”。

保甲法的推行,强化了宋廷对基层的控制,减少了犯罪,同时训练了一支准军事力量,又不需国家支付军费,有一箭数雕的功效。

3.“保马法”,全称为“保甲养马法”,熙宁五年五月在开封府试行,八月正式推出。这是由百姓出力饲养国家军马的新法。养马户免除一定的赋税,有的还可获得少量报酬。保马法的推行,为宋朝政府节约了大量开支,保障了军队马匹的来源,同时又提高了乡兵缉盗能力。


此外,王安石变法还包括了思想、教育、取士等方面的内容。在思想方面,他设立了“经义局”,对部分儒家经典进行重新注释,目的在于统一读书人的思想,为变法提供理论根据。在教育方面,他在当时国家最高学府“太学”,实施了“三舍试升法”。在取士方面,他规定科举考试罢诗赋、帖经、墨义,专考策论和大义。

总之,“王安石变法”的规模与力度都是“庆历新政”所难以比拟的。

和庆历新政一样,王安石新法是维护宋朝统治集团根本利益的,但它又冲击了享有特权的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的既得利益,因而遭到了这些人以及保守势力的强烈反对。

王安石是一个意志坚定的人,他对“新法”会遭到反对有一定的思想准备,曾提出了著名的“三不怕”原则:“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

但是,王安石对反对势力之强大的估计,还是远远不够的,再加上其他一些没有预料到的因素,最终导致王安石不得不离开宰相的职位。

青苗法”是遭受攻击较厉害的新法。熙宁三年二月,在大名府做官的韩琦上疏指责“青苗法”是强迫百姓向官府支借高利贷,朝臣中马上有人附和,形成了群起而攻之的局面。

宋神宗见此局面,也犹豫起来,说:“朕始谓可以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出令不可不审。”并认为在大家都不愿讲话的情况下,韩琦敢于出来讲真话,是个真正的忠臣。王安石见改革难以继续推进,先是称病休息,后又请求解职。最终因宋神宗改变态度,重又支持“青苗法”,才使变法运动暂时度过危机,免遭如“庆历新政”一样夭折的命运,王安石也得以继续主持变法。

但“旧党”人士对新法的攻击,并没有因此而中止。熙宁五年推行的“市易法”,似有政府经商与民争利的嫌疑而被攻击为“挟官府而为兼并之事”。熙宁六年实行的“免行法”,直接损害了皇族外戚既得利益,连太皇太后、皇太后也流着眼泪指责王安石“变乱天下”。

当时又逢严重旱灾,于是天灾也成了攻击王安石的口实。一个名叫郑侠的“旧党”人士,把受灾饥民流亡的情形,绘成图画,呈送给宋神宗和高太后,说这就是变法所造成的“结果”,如不马上停止变法改革,灾害还会扩大,饥民还会增多。一番话,说得宋神宗半信半疑。在这种情况下,王安石觉得已难以继续主持变法,只得恳请辞职。熙宁七年四月,王安石的宰相职务被罢免,改任江宁知府。

王安石离开宰相职位后,宋神宗以韩绛为宰相,吕惠卿为参知政事,继续推行新法。但吕惠卿权力欲很重,既不尊重宰相韩绛,又害怕王安石重返中枢。当时,韩绛与吕惠卿矛盾重重,当吕惠卿所推行的“手实法”引起骚动时,韩绛趁机向宋神宗建议恢复王安石的宰相职务。熙宁八年二月,王安石又回到汴京担任宰相。

在外10个月后重回朝廷,王安石面临的局势已今非昔比,改革派内部勾心斗角,发生了分裂。宋神宗对王安石的意见,也不像从前那样重视了,加上王安石的爱子王早逝,自己的健康也出现问题,所以自熙宁九年春天起,他就不断请求辞职,到十月,王安石第二次被罢免宰相职务,改任判江宁府。第二年王安石又辞去判江宁府,退居宅寓,至宋哲 宗元祐元年(1086年)病逝。

王安石罢相后,在宋神宗主持下,新法基本上仍在执行。元丰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其不满10岁的儿子赵煦(宋哲宗)即位,朝廷大权掌握在太皇太后高氏(神宗之母)手中。高氏以恢复“神宗法度”为首要国事,大量起用神宗时被贬斥的保守派官员。

保守派官员以司马光为代表,他们指责新法“名为爱民,其实病民,名为益国,其实伤国”,全面罢废新法,王安石变法最终也归于失败。宋朝这段时间的年号是元祐,司马光等全面罢废新法的活动,被称为“元 更化”。

北宋中期的这两次以“求强”“求富”为目标的变法,结果都以失败而告终。读到这段历史,不仅令人沮丧,更值得人们反思。

先从大的方面来说,中国历史上的“变法”,它所要变易的不仅仅是法制,其中还包括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乃至风俗等等,牵涉到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实际上是一场社会的大变革。

正因为变法牵涉到的是社会的各个层面,所以它的影响几乎会遍及所有的阶级和阶层,必然会伤及既得利益者和保守势力,甚至会因失误或历史条件限制,局部地、暂时地影响正常的社会生活,伤害它原本想维护的利益集团。

所以,不管变法给统治集团和整个社会带来多大的实惠,在受到一部分人热情赞扬和全力支持的同时,它总会遭到另一部分人的恶毒咒骂和无情打击。

尤其是主持改革的领军人物,往往还会成为众矢之的,身前身后遭到各种不公平的待遇。而变法的结果,成功者实在寥寥可数。战国时期楚国吴起、秦国商鞅的变法虽说基本成功,但其代价却是前者死于乱箭穿身,后者死于五马分尸。至于秦汉以后的那些大大小小的变法,其成功者又有几何?北宋前后两次变法的失败,即是证明。

鲁迅先生曾说过,在中国要想改变某一传统状况实在太难了,甚至为了更改标点符号和搬动椅子都要达到流血的激烈程度。那么,要想在政治上改弦更张,其难度之大就更不消说了。原因何在,就在于传统的巨大惰性。

某一种观念一旦成为传统以后,在现实的需要面前总是显示出其严重的滞后性,并延缓甚至阻止所出现的任何的变动,就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的:“死人捉住活人。”

北宋这两次变法失败的主要原因有:

其一,两次变法的主角虽然是范仲淹和王安石,但实质上最关键的人物却是范、王背后的支持者,即宋仁宗和宋神宗。范仲淹的“庆历新政”,以不触动宋朝皇帝神经的问题(如兵权、武备等)而换取了宋仁宗的支持。但范仲淹等改革人士却触犯了宋朝皇帝的另一个忌讳,即“朋党”问题。

宋太祖在夺取政权的第三年(963年)就曾下诏说:“及第举人,不得呼知举官为‘恩门’‘师门’及自称‘门生”’,中举者人人都是“天子门生”。这既是针对东汉“党锢”前后那些“累世经学”的世家大族,控制当时“察举”“征辟”用人权的“门生故吏”的“部党”派系传统,更是针对自唐代以来在进士考试中,屡屡发生的“门生”与“座主”(主考官)结为派系的痼疾。

宋朝最高统治者很害怕在朝大臣和一般士大夫结成派系和朋党,以致成为中央集权的一股异己力量。前述宋真宗有意让寇准与王钦若、丁谓“异论相搅”,也有此意。至于王安石,其“得君之专”,在宋朝难有宰相能出其右,但前提也是不能触及宋朝的“祖宗家法”。

实际上,王安石“新法”中凡触及如财政、军政大权之时,宋神宗的态度都是很暖昧的,经常犹疑不定,使得王安石变法的阻力很大,而反对派也经常抓住这些要害问题进行攻击,终致变法失败。

其二,变法措施的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矛盾。这在王安石变法中体现得尤甚,我们就以“新法”遭到反对最激烈的“青苗法”为例:

熙宁二年九月颁行的“青苗法”,其全名叫作“常平给敛法”,即在每年的青黄不接之际,由国家贷款给农民,取利息为二分。从理论上讲,它是用国家低息借贷挤掉高利贷者的豪夺,其作用主要在于遏制高利贷者对广大农民的肆意盘剥和兼并。

因为在每年的新谷未收陈谷已尽之时,农民们迫于生计往往不得不以借贷度日,一些高利贷者趁机把钱粮借贷给农民,等秋收之后以高额的利息收回。许多农民因借高利贷而倾家荡产,甚者连土地也被兼并,由此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

王安石曾做过较长时间的地方官,对民间疾苦有深切的了解,所以他担任宰相并在皇帝支持下施行“新政”时,决心改变这一现状。

从其主观意图来看,行“青苗法”有如下五大好处:一可以帮助农民渡过难关;二可以抑制贫富分化及土地兼并;三可以增加国家收入;四可以平抑市场物价;五可以使国家财产不至于浪费(使官仓的陈粮及时消耗、新粮及时补充)。

应该说,“青苗法”本质上完全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是,有许多事情,理论上说得通,实际上却不一定行得通,因为前者仅仅是理想,而后者却是现实。

王安石行“青苗法”的立意本无可厚非,但一落实到具体的操作中,一些原来考虑不到或无须考虑的问题就出来了:如许多派到地方上执行“青苗法”的“提举官”,为了表示自己工作努力、政绩突出,就拼命“赶进度”“放卫星”。有的“酷吏”,根本不管百姓要不要借贷,仅仅根据每户的等第来强行摊派,等第愈高,摊派份额愈多,并且还把利息也预先扣除了,这使一些经济上不困难或不很困难、不需要借贷的农民,莫名其妙地受到经济损失,而越富的人自然损失就越大,由此引起中等以上的社会阶层中民怨日高。

再比如一些非常贫困的农民,或某些游手好闲之徒,认为借贷如此容易,“送上门”来的钱粮何乐而不拿?但到了要还本的时候,他们却还不出了。于是就出现这样的情形:要么国家收不回已经外放出去的钱粮,要么强迫那些出具担保的户长、保人们来赔偿,要么就以刑狱来责罚那些借贷的当事人。

明明是件好事,由于理想与现实的脱节,再加上执行走样而异化,却变成了一件坏事。正由于“青苗法”存在着以上所说的种种不足之处,所以它颁行后便引来许多大臣的反对,如吕诲、司马光、韩琦、富弼、欧阳修、范纯仁、吕公著、范缜、苏轼、苏辙、赵抃等等,这些人不是数朝老臣就是当朝名臣。他们的反对突出强调了“青苗法”的缺点而不及其余,不无一面之词的嫌疑;但他们指出的一些问题,却不能说全是为了反对变法而凭空捏造出来的。所以,问题的复杂性,往往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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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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