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胎儿利益保护

准妈妈肚子里的宝宝在法律上算不算人?受不受法律保护?

胎儿

有关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世界各国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即胎儿是否为民法上的人,是否具有权利能力?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模式:

第一,总括保护主义。凡涉及到胎儿利益保护时,视其已出生。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规定:(1)权利能力自出生开始,死亡结束。(2)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我国台湾地区也采此主义,其民法第7条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已出生。

第二,个别保护主义。胎儿原则上是无权利能力的,但例外情形下可以享有权利能力。如继承、遗赠等视为有权利能力。此为法国、德国、日本民法所采。如《德国民法典》第1923条第2项规定:“在继承开始时尚未生存但已被孕育成胎儿的人,视为在继承开始前已经出生。”第844条第2项之后段规定:“即使在侵害发生时该第三人已被孕育成胎儿但尚未出生,也发生该项赔偿义务。”

第三,绝对主义。即不承认胎儿有权利能力,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上的主体。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采此主义。而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义务。”由此可见,《民法典》实施之前,胎儿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得为民事主体。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在其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典》的实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实务案例:庞李一依是一个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日出生的小朋友,即2021年1月1日出生,家住西安市灞桥区东庞村1组34号附2号。庞李一依之父庞宽系东月村一组村民。2018年李玉倩与庞宽登记结婚后将其户口迁入庞宽的户内。2021年1月1日庞李一依出生,落户于其父庞宽为户主的户内。2020年6月9日狄寨街道办事处与东月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协议书》,分配方案载明:“1.本组参与分配人员户口截止2020年9月18日24时(日期截止后,生不添,死不减)……”2021年10月11日东月村村委会向庞宽名下银行账户转账22000元,备注名称为“征地赔偿”。庞宽以未向庞李一依分配征地补偿款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东月村村委会议定内容与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案涉征地款分配方案制定时,应充分考虑集体土地被征收时胎儿应享有的利益,依法保障胎儿的合法权益。东月村村委会制定并公布的分配方案未充分考虑胎儿的合法权益,东月村村委会依据该分配方案未给原告庞李一依分配应得份额的征地补偿款,侵害了庞李一依的合法权益,被告东月村村委会应当支付原告庞李一依应得份额的征地补偿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东月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庞李一依征地补偿款11000元。

民法典意义上的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因未出生还不能成为民法典意义上的“人”,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民法典仍明文规定保护其一定的利益,从而填补了我国民法在胎儿利益保护上的立法空缺,使法律对人的保护延伸至出生前的胎儿时期,因为正常情况下胎儿终将出生并成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人。

民法典及其解释规定,在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如果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但胎儿分娩时,会面临三种情况:

一是出生后正常存活成长,此时通过赠与或继承等获得的财产由其享有,任何人不得侵占。

二是出生后是活体,但很快就死亡的,因为出生的事实,此时胎儿已经转化为婴儿,是法律意义上真正的“人”,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其在胎儿时期获得的赠与和保留的遗产份额转化为其个人合法财产,因其出生后死亡,上述财产成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三是娩出时即为死体,未曾存活,此时胎儿视为自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赠与的财产因赠与无效应返还赠与人。保留的遗产份额应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我国《民法典》之所以选择当前的保护胎儿利益的立法模式,更多的是体现当前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背景下对于人口结构均衡发展的重视程度,专设针对保障胎儿利益的例外情形,也表达出立法机关为完善胎儿利益保护机制的决心。这让我们不得不去正视胎儿利益保护的例外情形的立法思想,在《民法典》所作的原则性规定下,探讨如何设置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细化与专门化相关制度与机制,是当前我国胎儿利益保护研究中无法忽视的重点。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财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温馨小贴士:

准妈妈和腹中的小宝宝容易受到伤害,在乘坐交通工具等日常生活中,大家要多给予关爱。在利益受损时,准妈妈也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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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3

标签:户内   胎儿   权利能力   利益   民法典   继承人   民法   遗产   份额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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