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思考:唐朝时期,丁忧制度所呈现的新特征是什么?

#历史开讲#

历史思考:唐朝时期,丁忧制度所呈现的新特征是什么?首先,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知道,唐代是大一统王朝,自完成统一后,唐王朝着手建立一套完备的礼制。

随着《大唐开元礼》的修订,将魏晋南北朝以来的诸多争议和差异进行了统一,为推行丁忧制度减少了阻力。可以说,丁忧制度在唐代逐渐走向成熟。

母亲服纪的上升

唐以前,子为母亲服丧,父亲在世,为母亲服齐衰杖期,父亲不在世,则要为母亲服齐衰三年。上元元年(674),武后向高宗上表,请求从母子情义出发,不管父在与否,将子为母服三年确为定制。尽管有学者认为武后此举是为了确立与父权对抗的女性礼仪,从而提高自己的地位,实现对权力的掌控。但是从魏晋南北朝为母提高服纪等级的潮流来看,此举也是顺势而为,当时的高宗下诏同意了武则天的请求。

上元二年(675),高宗“风疹不能听朝,政事皆决于天后”,在这种背景下,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在官员阶层得以推行。直至开元五年(717),玄宗完全掌权后,方才有大臣议论此事,认为宜依古礼,父在不宜为母服丧三年。玄宗于是下百官详议。刑部郎中田再思从四个方面对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予以支持。

其一,为父母服齐斩已经分别了“乾尊坤卑,天一地二”的名分;其二,古礼“残缺弥多”,“三年之制,说者汾然”;其三,“父在为母三年,行之已逾四纪”,而且此制“出自高宗大帝之代,不从则天皇后之朝”,又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已经“编之于格”,不可贸然废除;其四,母亲的生养之恩,人子也要报答。支持者和反对者都有足够的理由,以致议论不息。

到了开元七年(719),玄宗为了平息争议,下诏一依古礼。但是这样却带来丧服紊乱的情况:自是卿士之家,父在为母行服不同:或既周而禫,禫服六十日释服,心丧三年者;或有既周而禫,禫服终三年者;或有依上元之制,齐衰三年者。时议者是非纷然。卿士之家为母服纪或齐衰杖期,或齐衰三年,服制的紊乱引起了官员士大夫担忧。

开元二十(732)年,修订《大唐开元礼》时,才将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刊之以礼,以行后世,“中书令萧嵩与学士改修定五礼,又议请依上元敕,父在为母齐请三年为定。及颁礼,乃一依行焉。”出母和嫁母服制在魏晋时已经有所提高,到了唐代继续抬高,直至与母亲服制一样。神龙政变之后,中宗再次临朝。

韦皇后为了效仿武后,在上官婉儿的鼓动下,向中宗上表,请求“天下士庶出母终者,令制服三年”,中宗下诏许可。玄宗即位后,国力逐渐昌盛,在位期间,玄宗对于礼典的修订一直在进行。天宝六载(747),玄宗降诏“出嫁母宜终服三年”。诏文称都应为出母和嫁母终服三年,但是结合魏晋以来生母地位和服纪抬高的潮流来看,出母和嫁母都应是生母无疑,因为在出嫁母中继母的地位一直在降低。

龙朔二年(662),司文正卿萧嗣业嫡继母改嫁身亡,有司奏请心丧,又言:“据令,继母改嫁及为长子,并不解官”。有司所据之令应当是隋令,“其继母嫁不解官”。而从之后唐朝廷的反映来看,还是有支持为出嫁继母服丧解官的声音,于是朝廷下敕:“虽云嫡母,终是继母,据礼情缘,须有定制,付所司详定奏闻。”

经过大臣的商讨,支持不须解官的占意见绝大多数,政府将之立为定制。之后,子对出嫁继母并无服制,只需心丧一年,更无须解官。慈母如母,虽然唐代礼制中并无明确规定子为慈母服制,但可以推测庶子为慈母也抬高至齐衰三年。

需要注意的是,“非父命者,仪礼服小功,不同亲母。”即由父命者,才可为慈母服丧三年。除了父在为母、为出母、为嫁母等服纪发生变化外,与丁忧有关的其他服纪等级沿用魏晋以来的制度。唐以前丁忧的官员主要是文武官员,到了唐代,宦官、女官、藩将都需要丁忧。

宦官

唐以前,宦官遭遇父母丧事也需回家治丧,史籍中最早宦官治丧的事例是东汉灵帝时中常侍侯览(?-172),建宁二年(169),其母去世,遂“丧母还家,大起茔冢”。而宦官丁忧,笔者目前在史料见到最早的例子是高宗时期的宫教博士费智海(635-676)。到了玄宗时期,将宦官丁忧制度化,这或许和唐代宦官的官僚化有关。《唐会要》记载,玄宗时曾两次对宦官丁忧做出规定。

第一次是在开元五年(717),“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敕:‘内侍省内坊给使遭忧百日满,勒上’”,内坊给使指的是宫禁内侍省的内给使,内给使当指普通的宦官,《新唐书·百官志》记载:“内给使无常员,凡无官品者,号曰内给使”,可见,即使最普通的宦官,丁忧满百日也要予以起复。

后来随着宦官队伍的膨胀,玄宗对宦官丁忧做出了严格限制。“(开元)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敕:‘内侍省品官遭忧,宜待终服还官勒上,如有灼然要籍者,临时奏’”,即使是有品级的宦官,也要丁忧服满才能回宫任职,而且只有任职剧要者,才能奏请起复。笔者推测,宦官丁忧制度化之所以始于玄宗时期,是因为宦官地位的提高。

唐代在立国之初,便对宦官职权进行限制,避免出现东汉宦官乱权的局面,“贞观中,太宗定制,内侍省不置三品官,内侍是长官,阶四品。”在玄宗前,历代皇帝均能遵守执行,后续发展中虽然扩大了宦官人数,但“然衣朱紫者尚寡”,“权未假于内官,但在阖门守御,黄衣廪食而已”。

从玄宗开始,宦官权势扩大,从玄宗宠信的宦官高力士、杨思勖可见一斑,但是这一时期的玄宗不敢违背太宗定下的祖制,只能让高力士等受宠信的宦官在内侍省外担任三品以上职位。天宝十三载(754),玄宗便打破祖制,在内侍之上置内侍监,从三品,“以中官高力士、袁思艺”为之。

正是玄宗对宦官的宠信,宦官地位大为上升。玄宗在为期间,国力鼎盛,为了维护统治,御注《孝经》、编撰《大唐开元礼》,欲用儒家思想使社会风化大行,为宦官丁忧的制度化提供了客观条件。正是在这两个原因下,宦官能够像文武官员一样丁忧。唐代史籍中宦官丁忧的例子较多,如高力士、李思艺、刘弘规、梁守谦、乐辅政、杨复光、杨复恭等。

女官

女官相对于男性官员来说是比较特殊的群体,女官是负责维护管理唐代后宫的女性官员。唐代在后宫设有六局二十四司,大概有官员三百人。女官不仅负责后宫事务,管理宫女,还要处理文书业务,甚至参与国政。就女官丁忧而言,笔者目前仅见一例,为中宗时昭容上官婉儿。

蕃将

蕃将是唐周边政权的少数民族将领,归顺唐朝之后,接受了唐文化,遇到父母丧事丁忧解官。笔者之所以将蕃将归类为特殊,是因为这些少数民族将领有本民族的丧葬文化,但在更为先进的唐文化面前,他们选择摒弃本民族的丧葬文化,主动融入唐文化,这可以看作唐文化强大的吸引力和向心力的体现。

高宗时期的维州刺史、右领军将军安附国本是昭武九姓胡之属,隋末唐初之际,突厥坐大,安附国父祖归顺突厥,贞观初,安附国父亲安朏汗率所部五千余人归顺大唐。太宗“诏置维州,即以朏汗为刺史,拜左武卫将军”。

永徽年间,安附国父亲去世,安附国丁忧去职,居丧期间,安附国完全按照唐文化进行,其《神道碑》称赞为“执丧无替于少连,让爵自先于季札”。高宗将其起复,令镇守维州。藩将丁忧的例子在唐前期很常见,此处不再列举,因为他们的武将身份,绝大多数时候都会被朝廷夺情起复。

唐代前期武功充沛,征服了不少周边政权,自然地,吸纳了很多愿意在唐朝做官的少数民族官员。无一例外的是,他们都能自觉遵守唐人礼仪。

总的来说,在丧礼方面,唐政府一方面承袭魏晋以来对服纪的变革,将部分服纪提高;另一方面,唐王朝也继承了魏晋以来将居丧违礼行为入律的做法,正是在政府的努力下,唐代完成了丁忧全面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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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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