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朝历代之税赋

中国的土地上物产丰富,人民勤劳,历朝历代有着不同的执政特点。税赋的制度也不断演进,适应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历朝历代的税赋大体可以看作以征收土地之产物及人民之劳力为主,前者谓之“田租”、“田赋”等,后者称为“赋役”,又称“力役”、“摇役”。

我们来看一看历史上主要的税赋特点,了解一下历朝历代的生产和税负。

秦朝的税赋--66%的重税

秦代以“田赋”、“口赋”、“盐铁税”等項目,作为国内税收的主要来源。

自商鞅变法,秦从国家法律层面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制并可自由买卖,鼓励开垦荒地,并不分贵贱,按军功赏给房屋和土地,国家依法对土地征收赋税。《汉书·食货志上》载:“收泰半之赋。”注释为:“泰半,三分取其二。” 也就是说田赋的税率是66%。除此之外还有口赋和徭役。

汉朝的税赋--“轻徭薄赋”的田赋,但沉重的人头税

汉朝人民主要的赋税有田租和口赋,汉朝田赋轻而人头税重。提起“轻徭薄赋”首推汉朝的田赋。汉朝立国初年,汉高祖定下“休养生息”政策之后的数百年间,汉朝税额规定的征收数目就只有“十五税一”,而且在政策实际执行中有时百姓只要缴纳一半即可,即“三十税一”。遇上税收优惠的时期,更是免田赋。

但是,汉朝的人头税却是很重的。汉朝人头税分为两种,一种是“口赋”,即对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又称儿童人口税;另一种是“算赋”,就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

口赋,“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七岁到十四岁的儿童,每人每年二十三钱。

算赋,“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为置库兵车马。”凡年龄15岁到56岁的成年男女每年缴纳一算,即120钱。惠帝期间,这算赋还成为了人口政策工具。“惠帝六年,女子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也就是说女子到了十五岁还没有出嫁成家的,人口税就要交常人的五倍。

唐朝的税赋--从“租庸调制”和“均田制”到两税法

《高祖纪》记载租庸调制按人头规定了纳税额:每个成年男丁分配田地一顷,每年向国家纳粟2石,称作"租";纳绢2匹、绫2丈、棉3两,不产棉地区纳布2丈5尺、麻3斤,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徭役20日,不愿服役者可纳绢或布等实物替代,称为"庸"。国家需要增加徭役时,加役15天,可免调,加役30天,租调全免。

均田制规定,土地一部分归国家所有,一部分归私有,国有土地在死后要还给政府,是与租庸调制相配套的一种土地制度。

到了唐中期,土地兼并盛行,地主官僚贵族拥有大量的土地但是不用纳税或交很少的税,失去土地的农民只能选择逃亡,依附于豪强贵族之下来躲避赋税。加之安史之乱,大量户籍失散,农民逃亡、土地买卖愈加严重,以人丁为基础的“租庸调制”和“均田制”基本瓦解。

两税法改革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的。两税法将之前的各种赋税合为一体,以地税、户税的方式来征收。不再区分主户客户,也不以人头计税,而是按资产、田产划分户等,户等高者多负,低者少负。行商在所在的州县缴纳三十分之一的税款。一年缴纳两次,夏秋各一次,是为两税。

两税法的实行增加了税收,缓解了财政危机,对当时社会政治经济都产生了一定影响。两税法自唐代中期开始实施,一直持续到明代中期才被废止,实行了800年之久,它成为中唐以后中国赋税制度的中枢。

宋朝的税赋--沿袭两税法,以及工商业税发展

宋朝在沿袭唐朝这一两税法的基础上,在王安石变法时进行改革,实行方田均税,让税率进一步降低,大致实行十五收一税。两税法为宋朝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繁荣,国家的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极好的税赋基础。

宋朝手工业发展迅速,无论是经营规模、生产分工、生产技术,还是产品的品种、产量、质量,都远远高于之前历朝。朝廷开始对一些关乎国计民生的商品实行专卖制度,由此产生了禁榷法。所谓禁榷,指的是政府对盐、酒、茶、铁等日常物资的专卖,并加税于价。这使得禁榷成为了获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宋朝的工商业税,如过税(商品流通税)、住税(商品交易税)、力胜钱(水路流通税)等都有大幅度的上升。工商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地位日见重要,是田税、禁榷收入之外对宋代财政影响较大的税项之一。从商税收入占国家总财政收入的比重来看,北宋时期,商税收入约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10%左右;

明朝的税赋--“一条鞭法”

朝的田赋其实是很低的,《明史》: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田税,宋朝是每亩一斗,明朝的田税比起宋朝可是轻多了。

明朝初期,赋、役分开征收。赋税按田亩征收,摇役按丁派差。除正役外,还有许多杂役。直至万历九年,张居正在清查全国土地的基础上,进行税制改革,全面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继两税法之后又一次重大的改革。

一条鞭法规定税以银征收,从此银的流通便有了法律的根据,促进了银钱货币流通的发展。为换取缴纳税金所需的银,更多的农产品、手工业产品进入市场,促进了自然经济的瓦解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条鞭法松弛了传统的人身依附关系,税收以资产计征进一步深化,使赋税负担趋于合理。

清朝的税赋--“摊丁入亩”

清朝初期的税法继续实行一条鞭法,但丁银和田赋仍是两个税目。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税总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第二步实行地丁合一,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摊丁入亩”的实行完成了赋役合并,取消了征税的双重标准。人头税基本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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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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