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被解约的是我?

记者同志:

您好。最近发生的一件事,我实在不明白也不服气,特向你们咨询。

我是一家企业的部门主管,由于属下职员小王一直与上级经理闹不开心,前段时间双方更是吵了起来,我便找小王了解情况。小王出示手机内容并告诉我,经理较长时间以来,一直对她施行骚扰,那天也是因这个原因才吵起来。实话实说,我们单位建立有工作场所性骚扰防范培训机制,我也接受过相关的培训,但让我这个下属去指责上级,我也确实不敢,我便对小王一番劝解,还暗示她要“拎得清”点。

哪知,经理因为争吵,而要求我解除小王的劳动合同,为了职业前程,我要求人事部门出具解除通知书,小王在陈述意见时,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单位经过调查,把小王留了下来,却解除了我与那位经理的劳动合同。对此,我十分不理解,毕竟施行骚扰的不是我,为何我被解雇的是我?

于先生

于先生:

您好。从来信所述来看,你感到“代人受过”,可究竟是不是受了委屈,我们要分析来看。

从你的叙述来看,贵公司十分注重规章制度的培训,你作为中层管理者,也接受了防止性骚扰培训,就此而言,你的工作职责中应该包含“防狼”责任。而当你发现“狼踪”时,虽然证据确凿,但你出于私心,不但不敢过问此事,而让遭受骚扰的女同事“拎得清”点,确实有纵容骚扰行为之嫌。而你尤其不该的是,作为中层管理者,当上级经理要求你解除受扰方的劳动合同时,你不但没有据理力争或向有关部门据实反映,而是“助纣为虐”立刻照办,既对受扰人施行打击报复,也有滥用职权之嫌。

最后,我们分析解除你的理由,如果上述情形均为事实,那么,用人单位以管理人员未尽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似乎并不为过。而更为重要的是,你参加防范性骚扰培训时,用人单位明确你所处的岗位具有防范性骚扰责任或据实反映情况的责任,你也签署过相关的文件,那么,这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我们认为是完全合法合理的。

文 赵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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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9

标签:小王   助纣为虐   证据确凿   打击报复   劳动合同   中层   规章制度   管理者   上级   您好   确实   单位   情况   经理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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