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思考:竞争中立的相关理论主要有哪些?

一、竞争中立定义

澳大利亚、OECD、美国、欧盟、相关学者等都对竞争中立进行了定义。虽然定义主体不同,但各版本所指向的竞争中立本质内涵具有趋同性。澳大利亚是第一个正式进行竞争中立制度探索的国家。

二〇〇九年OECD圆桌会议讨论了竞争法律法规怎样适用于国有企业、竞争中立原则与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两个议题,会议形成的纪要报告《国有企业竞争中立原则》提出,竞争中立可以理解为一种管制框架。

在这种框架内,公共企业和私营企业面对同一套规则,国家不会基于所有制因素给任何市场主体带来竞争优势。政府需要在商业领域,对待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不偏不倚,竞争中立主要是削弱国有企业因为公共产权而获取的税收、要素获取、监管等方面的不正当市场竞争优势。

鲁桐认为,竞争中立的本质是对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市场化改革,营造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整个经济社会运行效率。结合上述文献内容,要深刻理解竞争中立内涵,需要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分析。

第一,从实施主体来看。竞争中立的实施主体是政府,政府需要对待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不偏不倚。

第二,从实施客体来看。竞争中立的实施客体是市场中的各类企业,尤其是要消除国有企业相对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不正当竞争优势。

第三,从实施环境来看。竞争中立的实施环境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竞争性市场,在这类市场中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应该处于同一市场竞争地位,而从事非商业活动的特殊市场则不在竞争中立效力范围之内。

第四,从实施工具来看。竞争中立的实施工具是政府出台的各类竞争中立规制政策,通过这些政策,实现竞争中立的市场环境。

第五,从实施目标来看。竞争中立的实施目标是构建竞争中立的市场环境,防止市场资源配置扭曲,维护社会公平效率,提高整个社会福利。借鉴既有文献,本文认为中国情境下的竞争中立是指,国有企业不能因其同政府部门之间的产权关系,而在市场中获取相对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不正当竞争优势。


二、竞争中立原则内容

本部分主要介绍澳大利亚、OECD、美国、欧盟、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学者等提出的竞争中立原则内容。澳大利亚《联邦竞争中立政策声明》中的竞争中立原则内容有六个方面:

(一)公司化,指国有企业组织形式是独立市场竞争主体,按公司法行事,政府不直接参与企业日常运营,只作为股东享有收益权。澳大利亚联邦竞争委员会发布的年度竞争中立报告显示,到一九九八年各州政府已经对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完成了公司化改造。

(二)税收中立,指国有企业不能凭借产权优势而获取其私有部门竞争对手所没有的税收豁免优惠。一九九九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签订《关于联邦和州财务关系改革的政府间协议》,要求实施新的税收体系,落实税收中立制度,并于二〇〇一年开始执行《国家税收中立制度手册》。

(三)借贷中立,指国有企业必须付出和其私营企业竞争对手同样的借贷成本。借贷中立涉及到的核心问题是担保费用,澳大利亚政府规定国有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缴纳一定数量的担保费用,以消除由于政府隐性担保而产生的不正当市场竞争优势。

(四)监管中立,指政府要对私营部门与国有部门适用同样的监管规则。一九九六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发布《联邦政府法律审查计划》,要求在二〇〇〇年以前对现行所有法律进行审查,排除法律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五)商业回报率要求,指国有企业应该赚取符合商业标准的利润,国有企业要综合考虑服务和商品的价格和成本,保证商业回报率与行业内相似企业一致。澳大利亚生产力委员会每年都会对各个州的国有企业财务绩效进行审核,保证国有企业的商业回报率满足竞争中立要求。

(六)完全成本定价,指国有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应该反映生产中的全部成本,以避免低价倾销以及恶性竞争。

这八个方面分别为:

(一)精简政府企业的运作形式,指政府企业商业活动与非商业活动分离,商业活动按市场化方式运作,进行公司化改造,使其成为独立的法人主体,遵循统一的公司法。

(二)核算特定职能的直接成本,指构建符合规范的成本分摊模式,避免商业活动成本和非商业活动成本相互交织导致盈利性商业活动的成本被人为因素分摊,扭曲市场竞争,国有企业要设立商业活动和非商业活动两个账户,政府财政补贴应该在准确核算国有企业因履行公共义务产生的成本基础上给予补贴,保证对国有企业不偏不倚,并且整个过程要保持公开透明,增加信息披露质量。

(三)获取商业回报率,指国有企业商业活动应该得到与市场水平相一致的商业回报,市场水平的商业回报指的是同行业相似企业所获得的商业回报。

(四)履行公共服务义务,指政府应该给予履行公共服务义务的国有企业公开、透明、合理的补贴,避免国有企业因为承担公益性义务支付额外成本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五)税收中立,指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在商业运营过程中应该承担相同的税负水平。

(六)监管中立,指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需要处在同样的监管环境中,不可以对国有企业放松监管,如果政策上不可行,则应对国有企业因优势地位获取的额外收益进行评估,并要求国有企业做对应补偿性支付。

(七)债务中立与直接补贴,指处于类似情形下的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应该具有相同的贷款利率,并且政府控制的商业活动不能获取不正当的直接补贴收益。

(八)政府采购,指政府采购应该遵循透明、非歧视原则,所有类型企业都能拥有公平竞争的机会。虽然美国是推动竞争中立国际化的最主要力量,但美国时至今日也没有建立正式的竞争中立原则框架体系。

美国的竞争中立理念集中体现在一些政治官员的言论以及国际双边、多边贸易协定谈判的要价之中。欧盟主要通过《欧盟运行条约》实施竞争中立原则。“运行条约”第106条规定,成员国国有企业以及代理成员国政府从事商业盈利活动的其他企业不能破坏、违反欧盟层面的市场竞争规则;

第107条第一款规定,任一成员国无论通过何种方式以及何种形式偏袒某一类企业或者某一类商品,只要该偏袒行为阻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对欧盟贸易往来造成损害,都应该被判定与欧盟市场规则相抵触。

另外,欧盟发布的《关于成员国和国有企业财务关系透明指令》也提出了竞争中立原则要求,首先是设立专门独立账户,即要求国有企业建立非商业账户以及商业账户,分类管理运营过程中的资金收支,避免交叉补贴现象发生。其次是成员国政府和其国有企业之间的资金互动情况要尽可能保持公开透明,特别是那些可能存在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偏向性补贴资助的资金动向,应该随时向欧委会报告。

世界贸易组织至今没有形成具有严格效力的竞争中立原则框架。WTO在一九九六-二〇〇四年期间专门成立了贸易和竞争政策规划研究小组进行国际竞争政策研究,但由于各个成员国之间存在严重分歧,最终导致WTO体系下的竞争政策谈判没有能够取得实质效果,世界贸易组织多变贸易体系中并不存在具有一致约束力的竞争法,更没有形成专门针对国有企业的竞争中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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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2

标签:竞争   澳大利亚   国有企业   商业活动   经济学   成本   原则   理论   政府   商业   市场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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