躬捧丹心圆素志,蓝天永刻一轮清:中国古代清官形象的孕育和成长

在阅读此文前,诚邀您点击一下“关注”,既方便您进行讨论与分享,又给您带来不一样的参与感,感谢您的支持。

引言

文化是最深沉、最持久的力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增强文化自信提供了诸多素材。“清官”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着特殊的含义,集中折射了中国古代民众对于公平和正义的向往,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所要求的公平与正义的理念相契合。

“清官”身份的成就,主要得力于官吏在司法活动中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实践。“清官”实际上是大传统文化和小传统文化融合的产物,大传统文化和小传统文化之间的对立关系也集中在了清官身上,体现于清官的司法活动之中,因此清官的司法活动呈现出对立统一的状态。

大小传统的互动融合使官方意识与民间信仰集中体现于清官司法活动之中,这种价值取向上的统一使清官的司法活动有效的缓和了官民之间的矛盾,树立了法律在基层社会中的权威,有利于培育民间法律意识,但是这也使社会民众丧失了自主独立意识,将对社会公正的希望依附、托庇于清官。

一、儒学大传统:官方意识的形成

在我国封建社会中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文化,对于官吏品行的塑造有着重要作用。与法家主张严刑峻法的思想不同,中国传统儒家思想主张以德教治天下。面对“礼崩乐坏”的社会,孔子在继承西周“礼治”的宗法等级制的基础上“纳仁入礼”,建立了以仁为核心的礼治思想体系,把“孝”、“悌”、“忠”作为礼的伦理基础,提出一系列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则。

仁的本意是爱人,因此在儒家传统文化教育中,特别强调“以民为本”、“哀衿折狱”。这也成为后代清官在司法实践中所秉持的理念。孟子在继承孔子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仁政思想,其核心是民贵君轻。这种民本主义的思想使得清官表现为为民请命,爱民护民,不为了一己私利损害百姓的利益。

西汉时期,董仲舒在继承孔孟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这一观念使得司法之目的更在于道德的教化作用,因此司法官吏在司法实践中更加注重慎刑恤刑。接受正统儒家教育的清官,将这些理念作为生活的基本信条,并将其运用到具体的司法实践中。

从隋唐至明清,科举制度作为选拔官吏的制度化形式,其考核一直以经学和文学为主要内容。经学主要是指儒家学说,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融汇古代经学的儒家学说通过考试制度,尤其是在科举考试中确立了支配地位并得到了广泛的普及。

一般而言,教育制度都是以考试内容为导向,考试制度决定了教育体制。科举制度影响下的教育制度,学生所学习的内容大部分也都是儒家学说。这种教育方式不仅影响了学子的价值观,还深刻的影响了其行为处事的方式,即听狱断讼的司法实践。

在决狱断讼的过程中,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司法官吏常常会在国家法律之外,引经决狱,从而使儒家思想在案件的审判中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在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后期,儒家思想甚至成为法律决断中的最高原则

二、社会小传统:民间信仰的诞生

民间意识是与官方意识相对立的一种非主流意识形态,是民间百姓所自发形成的道德观念、价值观念、生活观念和思维方式等。在民间意识形态中,酝酿出了一种中国传统社会所独有的信仰——清官信仰。

清官信仰指的是,民间百姓在文学艺术作品中创造出清官的形象,并且期盼国家官僚队伍中能够出现这样的清官,相信清官能像救世主一样帮助他们平反冤抑。这种对于清官的期盼,渐渐在民间社会中成为一种信仰。从本质上说,对于百姓而言,他们期待和向往的并不仅仅是个别“救世主”式的清官的出现,而是国家官僚队伍中的所有官吏都能保持清正廉洁。

封建官僚体制所确立的官本位思想和特权制度,使官民关系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在这种关系中,国家政治权力的运作与社会生活密切联系,君王是一切权力的源泉,为了进行社会管理,君王设置了官僚体系并赋予官吏一定的政治权力,而社会底层的民众毫无政治权力可言,话语权的长期缺失,使得下层民众对于政治权力极度崇拜与迷信

对清官司法的民间信仰大致始于宋代,正是在这一时期,官员冗滥,官僚队伍腐化严重,封建官僚政治朝着畸形化方向发展。政治黑暗、吏治腐败、狱讼淹滞不决已经成为常态。当民间百姓蒙受覆盘之冤而申诉无门时,由于政治力量的弱小,他们无法改变现有的政治与司法环境,只能期盼出现一位权威、公正的人来保障其权益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对清官形象的设计中,着力渲染清官在断狱理讼过程中如何清廉自持、拒贿却赠;如何以情理入法,力求裁判结果的公正;如何明察秋毫,慎刑恤刑,不枉法裁判;如何不畏权贵,打击要势豪强,为民做主……凡此种种,皆使清官救世主的形象得以丰满

虽然我国传统文化一直存在着大传统与小传统之间的价值分隔,但是大、小传统之间并非是完全对立的,而是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交流与融合。因为我国自古以来统治者就提倡采民间风谣以观社会风俗之为政思想,再加上精英阶层对于民间文化的兴趣,使得大、小传统之间一直存在着交流与互动。

清官实际上是精英文化和民间文化互相融合的产物。“清官”一词是小传统中民间百姓对于司法官吏的美好向往,而这种向往所依照的蓝本正是大传统中的“循吏”“良吏”“廉吏”。大传统中关于官吏品行的价值观念对小传统产生了深刻影响,精英阶层的推介将大传统带入小传统后,民间百姓根据大传统中对官吏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的要求,塑造了清官的形象

宋元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间说唱文学兴起。小传统中的民间说唱文学根据大传统中的循吏、良吏、廉吏的形象经过艺术加工塑造出了清官这一文学形象类型,其后经过明清公案小说、传奇故事等俗文学形式进一步“层累”塑造,清官这一形象才得以固化;大传统中虽没有“清官”字眼,但是却存在着与小传统中“清官”类似的“循吏”“良吏”“廉吏”

“清官”身份的成就实际上主要得力于官吏在司法活动中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实践,因此,清官的司法活动既蕴含了官方对于官吏进行司法活动的要求,又融合了民间百姓对于清官司法的价值认同,清官司法集中反映了官民法律意识的冲突与融合。

三、清官断案:严格依法与情理裁度兼施

由于中国传统法律的成文法特性,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得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判决。尤其是对于重罪案件,国家法律中有“断罪须引据律令格式”的规定。清官作为国家的司法审判人员,其断案的首要依据就是国家的法律。但是在某些民事案件中,为了实现个案的公平与正义,清官会以情理来折衷法律,用情理来纠正国法之不足

《吕刑》记载:“上下比罪,无僭乱辞。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审克之。”

严格依法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在对案件进行裁断时,准确适用法律,依照法律规定,排除非法律因素对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的影响。在古代封建社会中,由于疑难的刑事案件严重的破坏了基层治理秩序和国家司法秩序,所以统治者不允许州县司法官吏有过多自由决断的权力,须得依照国家法律来断案

对于州县自理的户婚田宅等民事案件,清官也会以“礼”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中国传统社会本质上是一个亲血缘、重人情的礼俗社会,是一个家国同构的社会,民间百姓在长期社会交往与实践中,依据风俗习惯,总结了一套自成体系的民间行为规范,具体表现为以“礼”为核心的规范体系,即以伦理道德、人情民心和宗法制度为基础的规范体系

但是依“礼”裁判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案件,基于刑事犯罪的严重危害性,“礼”主要规制的是乡土社会中民事行为,重罪刑事案件所裁判的依据主要还是国家法律。也就是说,在民间社会中所发生的民事纠纷,国家的正式法律很少发挥作用。因此,“礼”成为了调整人们日常行为规则、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依据

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天理、国法和人情实际上具有一致性。清官不论是在重罪刑事案件中严格依法,惩恶扬善,还是在民事案件中以情理折衷法律,情法两平,都集中反映了清官执法原情的情法观

结语

清官凭借着独特的司法理念、司法风格和司法技艺,在决狱断讼的过程中注重寻求天理、国法与人情的和谐统一,作出合情、合理、公正的判决,因此被民间百姓信仰和期待,从而得以流芳百世。在百姓眼中,清官具有完美的道德,以清正廉洁著称的清官就像“天”公平公正的对待生灵万物一样对待百姓,契合了古代民众最一般的法律心理和最普遍的正义理念。

在崇尚德礼的古代社会,人们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是因循自然秩序的结果,如果人人都能以礼待人,与他人和睦相处,绝不至于发生利益相争或者互相戕害。在这种理念长期浸润之下,不仅是犯罪行为,甚至连利益纷争也被认为是对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破坏。

清官司法的目标就是为了实现天理、国法与人情的和谐统一,恢复被破坏的和谐的社会秩序,因此清官司法活动被认为是在替天行道,维系和谐的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1]《论语》.

[2]《孟子》.

[3]班固.《汉书》.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4-12

标签:清官   素志   儒家   形象   官吏   丹心   官僚   情理   中国古代   中国传统   秩序   司法   蓝天   民间   传统   百姓   政治   法律   社会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