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行政区划改革探索:越南小省制和中国古代郡制可加以借鉴

“城市”和“建制市”原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因为“城市”是以非农业产业和非农业人口集聚形成的较大居民点,是城市学、地理学和规划学的概念,属于点状的形态;而“建制市”属于行政区划概念,属于面状的形态。我国的建制市,分为省级市、地级市和县级市三种形态。但是,时至今日,社会上依然有人将建制市和城市划等号,以至于混淆视听,乱象丛生。

个人认为,越南的小省制和中国古代的郡制可以加以借鉴,用于消除这些乱象。

越南实行的是典型的小省制,全国分为5个中央直辖市和58个省,其中省相当于我国的地级市、地区和自治州,中央直辖市相当于我国的省直辖县级市。小省制下越南不少省份和省会城市重名,例如:北江省和省会北江市重名、北乾省和省会北乾市重名、薄辽省和省会薄辽市重名、北宁省和省会北宁市重名,等等,这些和省会重名的省份和我国的地级市有非常多的共同特征。

秦统一六国以后,将全国分为三十六个郡,为一级政区。现在的中国,也分为三十多个一级政区。将“郡”作为一级政区的通用名称,在我国历史上先例已有。

综上,在我国地方行政区划改革的过程中,越南小省制和我国古代郡制可加以借鉴。

为使城市和建制市相互混淆的局面尽早终结,使城市发展重回正轨,本人提出一整套改革方案,根据该方案,我国地方行政层级将由省地县乡四级演变为郡(State)-省(Province)-县(county)-乡四级,从而实现市县平级。具体如下:

一、一级政区:特别行政区不变,省改为郡,省级民族自治区改为民族自治郡。

二、二级政区:

1.地级市改为郡辖省,民族自治州不变。郡首府(原省会)/自治郡首府(原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级市主城区合并为郡直辖市。

2.所有地级市一律改为郡辖省,原先的地级市主城区合并成立省辖市。

以江苏为例,江苏郡(原江苏省)下设南京(江苏郡首府,即原江苏省省会)1个郡直辖市和江宁、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盐城、淮安、宿迁、徐州、连云港13个郡辖省:

南京直辖市(郡直辖市)=原南京市玄武、秦淮、鼓楼、建邺、雨花台、栖霞6区

江宁省=原南京市江宁、溧水、高淳、浦口、六合5区

苏州省=原苏州市

无锡省=原无锡市

常州省=原常州市

镇江省=原镇江市

扬州省=原扬州市

泰州省=原泰州市

南通省=原南通市

盐城省=原盐城市

淮安省=原淮安市

宿迁省=原宿迁市

徐州省=原徐州市

连云省=原连云港市

再以浙江为例,浙江郡(原浙江省)下设杭州(浙江郡首府,即原浙江省省会)1个郡直辖市和余杭、宁波、绍兴、嘉兴、湖州、台州、温州、丽水、金华、衢州、建德11个郡辖省:

杭州直辖市(郡直辖市)=原杭州府钱塘、仁和2县

余杭省=原杭州府海宁、余杭、临安、於潜、昌化、富阳、新登7县

宁波省=原宁波府

嘉兴省=原嘉兴府

湖州省=原湖州府

衢州省=原衢州府

建德省=原严州府

金华省=原金华府

台州省=原台州府

丽水省=原处州府(丽水)

温州省=原温州府

三、直辖市

1.北京直辖市:撤销原北京直辖市,原北京直辖市主城六区(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6区)合并成立新的北京直辖市,为全国唯一中央直辖市。原北京直辖市远郊10区县析出,其中通县划归天津直辖市,其余9区县并入河北省;

2.上海、天津2直辖市

(1)上海:恢复上海地区1952年行政区划(原上海特别市+原江苏省宝山、嘉定、青浦、松江、金山、奉贤、上海、南汇、川沙、崇明10县),在此基础上改上海直辖市为上海直辖省,原上海特别市地界设新上海市,为上海直辖省省会所在地,其余10县为上海直辖省省辖县,其中南汇、川沙2县升格为省辖市。原上海特别市(1952年版)高桥区北部沿长江地带划归川沙市,原上海特别市(1952年版)吴淞区蕴藻浜以北部分划归宝山县。

(2)天津:天津直辖市改为天津直辖省,同时原北京广域市通州区、原河北省廊坊广域市北三县划归天津直辖省;天津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合并为天津市,为津海直辖郡郡辖市兼首府所在地,其余10县(静海、武清、宝坻、蓟州、塘沽(原滨海新区)、宁河、通县、大厂、三河、香河10县)为津海直辖郡郡辖市,其中塘沽县升格为郡辖市。

3.重庆直辖市:直接转隶为渝江郡,其中重庆主城六区(渝中、江北、南岸、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合并为新的重庆直辖市(郡直辖市),为渝江郡首府所在地,其余部分分为若干个郡辖省和自治州,每个郡辖省/自治州下设若干个省辖市/州辖市、县和自治县。

四、三级政区:根据城镇化率重新划定普通县级政区。

(1)城镇化率高于50%的直接改为省辖市(分为郡辖省省辖市和中央直辖省省辖市);

(2)城镇化率低于50%且城镇聚落相对分散的改为县(分为郡辖省省辖县和中央直辖省省辖县),每个县下辖若干个镇(城镇聚落)和乡(非城镇聚落);

(3)城镇化率低于50%但城镇聚落相对密集的,城镇部分设新的省辖市,非城镇部分划归周边其他县份。

(4)民族自治县不变。

五、四级政区不变。


变更完成后,新的地方行政层级如下:

一级政区:郡(State)、民族自治郡、首都直辖区、中央直辖省(原中央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二级政区:省(Province)、郡直辖市(各郡首府所在地)、民族自治州、中央直辖省省辖市/县

三级政区:郡辖省省辖市(City)/县(County)、民族自治县

四级政区:乡/镇(town)

该方案的实施,将使全国各地功能更加完善,布局更加合理,为各地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支持。

对此,你们怎么看呢?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3-05

标签:省辖市   聚落   越南   政区   行政区划   首府   天津   省会   直辖市   中国古代   北京   上海   中央   我国   地方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