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110万买基金亏48万,获赔30万


北京一女子在光大银行花110万元买基金,3年亏损48万元,于是索赔本金及利息,一审被驳回诉求,二审最终获赔30万元。



事情是这样的,2015年4月份,北京一女子有110万元的存款,为了能让这笔钱为自己获取最大利润,她决定去银行咨询一下,看有没有适合自己买的理财产品。


经过多个银行的对比,最终她选择了广大银行,银行的客户经理给他做了相关的投资理财风险评估,当时马女士的风险评估承受能力为稳健型投资者。最终客户经理为她推荐了几款理财产品。



该女子根据客户经理的推荐以及对比,最终买下了一支股票型基金,金额为110万元,该理财产品是三年期,到期那天,女子查看余额以及利息情况,惊讶的发现,持有三年的理财产品不但没有赚,反而亏损了48.68万元。


马女士看完之后又生气又愤怒,她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于是去银行找这位客户经理理论,要求赔偿理财亏损的部分和利息,银行不答应。


结果马女士一气之下将光大银行告上法庭,还是坚持要求银行赔偿亏损的本金以及利息。


一审的时候,马女士败诉,法院驳回了马女士的索赔要求。



马女士知道凡是追偿理财损失的纠纷案件都需要十二分的洞察条款细节,她决定继续探究合同。


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马女士终于发现了一处购买基金时候的一点漏洞,当时给她做风险评估的时候,她的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投资者。


而客户经理给她推荐的这款阳光理财产品“多利宝”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合同上面都有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


根据金融的法律法规,稳健型投资者适合投资的产品风险类型为低风险至中等风险,所以马女士主张光大银行没有向她充分告知风险,属于没有将适当产品介绍给适当投资者,同时决定再次起诉光大银行。



二审的时候,法院认为,根据光大银行在对马女士风险评估后,仍为其主动推荐了与其风险评估不相符的涉案理财产品,银行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向马女士充分向马女士披露涉案基金的重要信息和投资风险,光大银行也承认了这一点。


但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光大银行认为基于其内部代销业务规则,投资者只要承诺愿意自担风险,是可以购买较高风险等级的投资理财产品。


在基金购买合同尾部,有一栏加黑的字,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合同,说明书,背面风险提示,接受相关内容,了解并且承担 投资风险,自愿申请办理。


资管业务,内容,且该栏都有马女士的亲自签名。但是该处并没有涉及“超出本人风险承受能力风险自担”的特别说明。


经过二审审查,光大银行主张的马女士签字确认超出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自担风险的《申请书》,为光大银行提供的格式文本,其上面虽然印有该提示字样,但该栏签字并没有马女士的签字确认,字体也没有加黑加粗或者其他显著提示。


同时,马女士作为有一定经验的投资者,也存在对投资产品的风险等级和自身风险的匹配没有关注的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的判决,改判光大银行北京分行赔偿马女士30万元的投资损失,同时,裁定一判决为终审判决。


虽然这件事一波三折,但最终好事多磨,马女士胜诉了。


这件事让我们明白了两个道理,


第一,银行或者基金公司在销售相关产品时一定要对投资者负责任。


第二,投资者也一定要有风险辨识的能力。


第三,一定一定要记住,投资有风险,买基需谨慎。


这件事发生后,也瞬间上了各大媒体平台的热搜,网友们也是热议不断。


有网友认为:光大银行这波操作值了,虽然输了官司,可最终还是赚了18万元,不吃亏。而马女士亏了18万,加上打官司请律师的费用。差不多下来损失20多万,亏大了。


还有网友认为,马女士的投资理念一点都不明智,如果用110万元付三套房子的首付,这三年估计都赚的盆满钵满,根本不会亏,而基金风险太大,收益和风险成正比的,所以马女士亏了理应自己承担后果。


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评论区留言,一起探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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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6

标签:光大银行   基金   利息   理财产品   客户经理   投资者   女士   女子   风险   合同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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