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残疾人享受多种福利,甚至有人为此自残,骗取钱财,躲避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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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礼运》中记载:“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历朝历代都有对残疾人的初级鉴定,比如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听力视力残疾等,并且规定了相应的残疾人保护法,也是古代社会对残疾人的一种优待现象。

在古代的成文规定中,对残疾人最常见的就是减少苛捐杂税,但是在宋朝残疾制度有了一定的改善,宋朝本就是一个重文轻武的朝代,对于残疾者的救助保护,在前代的基础上做出了更多的改进。

一、宋代残疾人检验

关于残疾人早在先秦时期就有记载,《周礼》中曾对残疾人做出明确的规定,对残疾人免除服役,《国语》中提到对有患有侏儒症、耳聋等先天性残疾的人,不重用,但会给予一定的照顾,《汉书》《隋书》的刑法志中记载,对老弱病残并患有残疾的犯人,不要求带刑具。

总体上看,在隋唐以前残疾法处于初级阶段,并未对残疾做出明显的鉴定和完善的成文规定,残疾法也仅限于对具体事项的规定,缺乏全面和系统的成文表示。隋唐时期,残疾人相关的法律规定得到完善,并有明确的成文表示。

《唐令拾遗》中明确的将残疾人分为三个等级:残疾 、废疾 、笃疾,宋朝传承唐朝的法律制度,并在其制度上加以完善发展。

宋代是伤残鉴定发展比较完善的时期,起先是沿袭唐朝的法律检验规定,但后来不断对伤残鉴定结果进行赦免,最初的局面被打破,因此在唐代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修改了法律。

根据《宋刑法》记载,宋真宗在公元1000年就颁布了有关伤残鉴定的法令,这也是宋朝最早制定的检验法令,该法令对参加检验的过程做了详细的规定。

1.检验鉴定

凡是由于杀伤性因素带来的残疾,都需要当地官府进行复检,对于复检的次数未做明确规定,但必须采取两次以上的检验结果,而且需要对案件原发地进行检验,如果迁居到异地,可向异地提出复检,到异地进行复检时,需要原居住地的检验人员进行监督,避免徇私舞弊,以便得出公正的检验结论,对于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故意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或检验人员,罚坐牢两年或仗100下。

2.对于检验人员的规定

宋真宗规定县官员由太尉负责,州官员由司理负责,如果参与检验的官员存在空缺,那么就由下一级的人员负责。公元1162年规定,检验的官员,州差司理、县差尉,如果有缺席不能参与检验的,县令去主持,为避免徇私舞弊,检验人员实行回避制,收受贿赂处以刑罚。

3.关于鉴定的标准

宋代完全沿袭唐代的规定,分为三个级别,分别是残疾、废疾与笃疾。

二、宋朝的残疾人保护法

1. 残疾人依法享有免除丁税和保甲义务的特权

残疾人可免除丁税,意味着在宋代,他们已经不被作为健全的“丁”来看,同样的原因,残疾人还可以免去劳役之苦,宋朝规定残疾人享有免租金和免除劳役的特权,这也使一些身体健健全的人,往往选择自残来逃避劳役或兵役。

残疾人的家庭成员,也可以依法免除劳役,比如宋代,如果你的祖母年纪大了,而且还在集市上乞讨,而你还有一个失明的弟弟,除此之外家里只剩你一个男丁,就可以依法不服从劳役,并且减税。

2. 残疾人犯罪可以得到一定的宽减

残疾人因为自身缺陷容易得到社会的普遍同情,宋朝又推行仁政,所以残疾人犯罪,宋朝官府会给予一定的优待政策,不会像身体健全的罪犯一样受到刑罚。

宋朝前期对残疾人的处罚较轻,曾有断臂和尚,在集市上欺诈平民,当地官员也不会给予较大处罚,顶多将其驱逐,导致一种怪状发生。

宋仁宗时,兴国寺的和尚,故意将自己弄残,骗取老百姓钱财,即便是包拯,按照残疾人的优待律法,也无法公正处理,只是将这个僧人从轻处理。

导致宋仁宗后来规定,对故意为恶,故意将自己弄残的恶人,不需要一味进行宽恕,并将他们的恶行公之于众,斩断他们的手指放在集市上以儆效尤。


3.残疾人享有社会抚恤的权利

宋朝对于残疾人的社会救济是非常全面的,对于贫苦且老弱的残疾人,宋朝官府会发放粮食,或者在官府门前设立粥摊,对残疾人免费发放,另外也会专门建房,供老弱病残居住。

宋朝模仿唐代的形式,在京师东西部设立收养院,将残疾人或老弱病群体纳入其中,收养院最多时期足有三百多个,在京师以外的地方,官府纷纷建立福利院,收养弱势群体。

南宋时期,福利院机构更为发达,一些官僚在当地设立义庄,对老弱病残进行救济,现代社会的养老院,就是传承了以前福利院的部分特点。

4.残疾人无官可做

残疾人在多方面受到了优待,但其行为能力在一些方面也受到了限制。首先残疾人没有诉讼权和作证的资格,官员如若受理残疾人诉讼案件,则会受到三等以上的处罚。

而且残疾人被剥夺了从政为官的权利,历史上宋哲宗死后无子嗣,大臣们选择宋哲宗的弟弟申王为下一任皇帝,但是太后不同意,理由是申王为残疾人不可以作为君主,所以在当时,残疾人不能为君,不能从政。

5.自残行为的处置

由于在宋朝残疾人可以享受众多实惠,所以一些下层平民,不想继续过艰苦的生活,往往会选择自残,从而享受残疾福利。对于这种行为,官府也是严厉打击,但由于贫苦人民自残的原因,不同统治者的态度也是不尽相同。

宋太宗时期规定自残者回答不真实的原因会受到处罚,不进行收纳管理,但对于一些有特殊情况而选择自残的平民,统治者会予以酌情处理,但对于想逃兵役或劳役的无赖懒汉,法律就不会留情面。如果有军人选择自残的话,可以即刻斩杀

三.残疾人保护对宋代社会的影响

宋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历史上达到顶峰,宋朝对残疾人的认识也是相当深刻,在宋朝的法典中对残疾人作出明确的界定,对保护方式和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涵盖在社会的方方面面中,以及对明清后世和现代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朝的残疾人法之所以比较发达,是因为宋朝仁政的观念,以及民事法律的进步,民众也相当活跃,在之前的法律当中,因为官府能称霸天下,而且当地的恶霸也无人敢冒犯,所以平民百姓对于法律的认可有一定的限制,不敢主动的向官府反映,造成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不发挥作用,但在宋朝,因为法律的支持,而且平等,民众行为变得相当活跃。

结语

通过对宋朝残疾人抚恤制度的理解,可见宋朝在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是非常完善的,而且规定得非常具体,宋朝实行仁政是一个非常正确的观点,在其他朝代,虽然有对残疾人提出相应的规定,但并不如宋朝的体系完善,比如实行法家学派的朝代,对于残疾人的态度是比较冷漠的,对于他们来说能为国家作出贡献的军事人才,才是重要的一份子。

但在宋朝,作为一个残疾人,是可以享受到较大的福利政策,这也是宋朝给予残疾人一个相对体面的生活,但美中不足的是宋朝人从某种程度上也歧视残疾人,这无疑是封建王朝社会的统一弊病,所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正是宋代残疾人保护法令对现今的重要体现。


参考文献:

《礼运》

《宋刑统》

《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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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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