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窥上方制,遗范典刑具:探析秦汉的刑讯制度

引言

自古以来有为的统治者总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然而要想社会稳定就必须规范社会秩序,完善司法制度的相关内容。此时刑讯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它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一直受到国家统治者的重视。

我国古代是一个法律条文较为丰富的时代,对于刑讯制度并没有详细的介绍。由此对于其发展情况可从国家入手,秦朝以法家思想立国,而汉朝又承袭秦制,故刑讯制度在秦汉时期得到较大发展。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映物质,一定时期的刑讯制度也反映了秦汉时期的社会发展现状。

一、悟以往之,刑讯制度的历史渊源

刑讯是指在司法过程中,使用刑具对犯人进行折磨,从而获得其相关犯罪证据的司法活动。从整体看来刑讯更像是一种辅助查证的司法手段,其制度发展历史较为悠久,在夏商周时期就以另一种审判形式存在,这种审判形式在当时普遍被称为神明裁判。

它主要是指原始人在纠纷处理时,当审判证据不足无法判别结果时,转而请求超自然神力进行裁判的方法,其主要内容包括:水审、火审、触审等。

《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在史前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关于神明裁判的记载,尧舜时期的大法官在遇到证据不足的案件时,就会使用神兽来判定最终结果,后来在甲骨文中也发现了相关的文字记载。在上古时代不甚发达,神明裁判被普遍运用。

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王朝的更迭发展,社会生产力水平逐渐提高,一些新的审判手段的方法也出现于大众的视野中。神明裁判也被较为先进的方法取而代之,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甚至销声匿迹。

在商朝灭亡后西周的“五听”制度被建立,西周的法官采取“五听”的方式对犯人察言观色,“五听”就是通过人脸上的各个感官,来观察犯人的面部表情从而对犯人言语的真实性进行判断。

比起较为主观与虚幻的神明裁判方式,“五听”则更为客观包含着一定的合理成分。这种审判方式在民风淳朴、人们信奉神灵相信因果报应的西周有着很大的积极作用,如若人们做了坏事其内心就认为会得到不好的报应,从而面目无法继续保持淡定从容,法官也就很容易进行审判。

西周的法律案件分为刑事和民事两类,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诉讼程序,在刑事案件中法官除了可以通过“五听”来审判案件,还可以对犯人使用“肆掠”的刑讯手段。刑讯在西周时期的发展不甚规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刑讯最早被纳入法律是在秦朝。

二、以甚重之,秦汉时期刑讯制度的主要内容

秦汉刑讯的立法规定是在秦朝时开始的,秦朝统治者承认刑讯的合法地位,但又对刑讯进行了限制。司法官员可以在狱中实施刑罚但不能随意刑讯逼供,只有在犯人多次说辞不一或拒不认罪的情况下,才能对其实行刑讯,并且要在上交的文书中写清刑罚的原因。

汉朝基本承袭秦朝的制度 ,汉朝的审判大概经过“告辩”、“讯”、“鞫”、“论”四个程序,其中“讯”是最核心的部分。在法庭调查时法官仍然沿用“五听”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观察。

在审问重罪犯人时,如若证据确凿但仍不服罪者,可以对他进行拷打刑讯,拷打已经达到一定限度但仍不认罪的,可把其罪证写下,报送至上级机关进行审判。

在古代中国的刑讯对象,主要适用于在狱中的犯人和处于审判中的“告人”。刑讯既适用于原告,也适用于被告和证人,既能用在民事案件也能用于刑事案件。在汉代的诉讼过程中,犯人“辞服”是定案的前提,即被告的供辞与证人的证辞相符。

在汉代,为达到“辞服”,不仅拷问犯人有时对证人也进行拷问,因为案件的最终判定不仅需要当事人的口供,也需要证人的证言。由此,汉代法司在逮捕犯人时,往往要逮捕许多证人进行作证。

在秦汉时期,百姓犯罪会遭受刑讯,有些宗室、诸侯有犯罪嫌疑时也不能幸免于刑讯,甚至说上至皇亲贵族,下至平民百姓只要触犯了法律都难逃刑讯,可见秦汉刑讯的使用范围之广,并无明显的等级差异。如赵相贯高等人在谋杀刘邦一事败露被关押后也遭遇了酷刑。

汉朝时期,刑讯犯人致其死亡的叫作“考竟”。从统治者的刑讯意图上看,对犯人进行拷问是为了获取案件发展的证据,并非要致其死亡。在秦汉时期,法律条文中对于刑讯的具体实施并没有全面而系统的规定。

秦朝以法治国、法网严密,司法官吏的公正执法对于秦朝法律的运行有着莫大的作用,故秦朝统治者同样设置了一些罪名来限制官吏的执法行为,法律中将官吏的责任分为失刑、不直和纵囚三种责任形式。

汉朝时期,统治者也非常重视案件的审理工作,并将其与官吏的升迁直接挂钩。西汉宣帝时期曾多次下诏,要求加强对案件的管理和对司法官吏的考核工作。如《汉书·帝纪》记载:“其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县、爵、里,丞相御史课殿最以闻。”

为了社会稳定,汉朝统治者也十分重视司法程序,常颁布法律来制定一系列的司法判定程序,作为司法官吏进行审判的依据。同时为了对司法官吏进行监督,汉朝统治者通过多种形式对官吏进行考核以保证其职业道德素养。

刑讯制度在实践中也有多种应用,常成为政治斗争的手段,一些行为不轨之人常促成冤假错案来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总而言之,刑讯制度作为一种手段仍是以维护最高统治者的权益为目的,然物质反映意识其也有一定的社会成因并对社会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三、集文之总,秦汉刑讯制度的社会成因和影响

《汉书·杜周传》曰:“会狱,吏因责如章告劾,不服,以掠笞定之。”

秦朝以法治国,实行有罪推定的原则,即在涉及身份关系的主奴、父子类案件,只要被主要的亲人告发,则无需经过查证就可直接将被告人逮捕入狱。有罪推定的另一个反映是被告人可以举证证明其无罪,在此情形下,刑讯成为官吏判定案件的重要法律制度,在汉代仍然沿袭了秦朝的这种做法。故秦汉的刑讯制度受有罪推定原则的影响。

秦朝时期口供占据的作用不可忽视,其十分注重口供定罪,但口供也非定罪的唯一证据,官吏往往要通过刑讯取得口供和相关证据。汉朝时期口供依然是司法官吏审判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只要有当事人的明确口供,犯人可直接被判刑定罪。

秦朝至汉朝国家统治思想的变化,也使刑讯制度的实行发生了些许改变。秦朝统治者主张依法治国,注重刑罚的作用,故在实行刑讯制度时,通常对犯人实行重罚惩治,与其原本的刑罚意图有所违背。

汉朝时儒家思想较为盛行,逐渐成为时代的主流思想,儒家之中仁爱,主张以德治国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相比秦朝汉朝的刑讯制度不甚苛刻。儒家思想与刑讯制度的结合产生了一种新的审判思想即“慎刑”。从秦至汉,刑讯制度的变化折射出国家统治者的思想改变。

秦汉的刑讯制度相较于前代发展进步较大,这种刑讯制度体现了严密的执法思维,有利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有时也会被不轨之人所利用,但从整体上看其仍是一种较为先进完善的司法制度的代表,对于规范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也对后世司法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结语

刑讯制度作为一个重要的司法手段,也拥有十分悠久的历史。史前时期就已经以神明裁判的形式存在,后随着时间的发展,这种审讯方式被西周的“五听”制度所代替,变得更为客观与合理。在秦朝刑讯制度正式为列入法律条文中,汉朝基本承袭秦制也对刑讯制度进行了些许改变。

刑讯制度作为统治者实行统治的手段之一,格外受到重视。汉朝统治者在位期间就针对其审讯过程做了相关规定,对负责司法的官吏也有一定的考核要求,以便公正执法巩固统治。刑讯制度在秦汉有着较大的发展,也为日后朝代的司法审讯提供了相关借鉴,对后世影响巨大。

参考文献

《剑桥中国秦汉史》

《中国法律发达史》

《秦汉官吏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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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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