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初期,建国伊始沿袭于隋的州县两级体制,以及地方监察的强化

西晋以后长达三百余年的南北分裂局面的终结,隋重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的王朝,隋文帝着手采取一系列巩固、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开始中央集权制的新时代。就地方体制而言,隋王朝一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州一郡一县的三级体制,代之以州(郡)一县两级制。隋朝存在时间短促,没有来得及进一步完善这种政治体制,便淹没在农民战争的风暴中。

大唐建国聲始,国家政治体制沿袭于隋,地方实行州(府)一县两级制,州(府)是地方最高的政治实体。众所周知,唐代地域辽阔,州县众多,太宗贞观十三年全国有州三百五十八,县一千五百五十一。玄宗时户部帐称:“凡郡府三百二十有八,县千五百七十三”。如何管理如此众多的州县,同时提高行政效率便提到议事日程。

诸道的设置,远祖汉武帝分十三部州,遣刺史巡查天下郡国之法,其目的自然是为了巩固中央集权,加强对地方官员监察。每道均派遣监察使臣出行,“代天子巡狩”天下。监察使臣临时性出使地方,不仅为了监察地方百官,往往还肩负有多种使命,其中包括赈恤灾民、处理重大的地方性事务等。此外,中央还设置了制度性的御史“分察百寮,巡按郡县”,此类之“道”只为监察区域的一种,是中央“虚设"的地方管理的巡察单位,并不是一级政府组织机构。

毋庸置疑,唐代前期诸使分道巡察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地方吏治的清廉与官僚机构的有效运作,解决因州县设置过多,中央管理幅度过大而存在的力不从心的问题,弥补行政效率不高的缺憾。但毕竟“天下至大,郡邑至多,贤牧良宰,诚难尽得”,加之监察使臣严重不足,负担过重从而导致监察效果的不尽人意。所以,尽管监察使臣马不停蹄,一路风尘,但因时间急迫,颇有走马观花之叹,无法真正有效地提高监察工作的效率,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国家地方体制的问题。

当时的有识之士就已经认识到这一问题,万岁通天元年凤阁舍人李娇上疏武后,认为负责监察地方使命的官员,只在特定有限的时间里奉命出京,他们“时间急迫,簿书委填,昼夜奔逐,以付时限”,其“褒贬得失”,"则皆不暇,表明随着社会的发展,有进一步强化地方监察效能的实际需要;但是李幌的呼吁,在当时并没有引起朝廷的足够重视。由于中央差遣使臣监察州县存在实际效果不彰的问题,唐中央尝试对地方体制进行某种程度的革新,以推行一种新的与时代要求相适应的制度。

在唐玄宗监国的景云二年,唐廷内部发生历史上著名的“分天下郡县,置二十四都督府以统之”的争论。这件事在《唐会要》卷六十八有比较详尽的记载:“景云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制,赦天下分置都督府二十四”,二十四都督府所辖的范围广泛,几乎涵盖全国。

唐廷对都督府的行政级别、治所、统州数、官佐的品级等诸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但遭到部分朝臣的激烈反对,太子右庶子李景伯、中书舍人卢补等人认为,使“天下诸州分隶都督,专生杀之柄,典刑赏之科”气容易造成都督府“权任太重,或用非人,为害不细”的问题。

这一建议深深地触痛了专制王朝敏感的神经,如果任由都督统帅诸州的军队,再兼所领诸州的监察权,尾大不掉恐怕势所难免,这是力图维护并竭力加强中央集权的最高统治者所不愿看到的。因此,才有“罢都督,但置十道按察使而已”政策的出台。都督府管州制度的夭折、决策者在管理形式上的犹豫不决,突出地反映了中央企图扩大地方管理的权限,又怕权大难制的矛盾心态在地方体制上流露,这正是自秦汉以来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本身矛盾的体现。

需要强调的是玄宗开元末年釆访使的设置,在唐代地方体制的演变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釆访处置使本为差遣使职,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监察地方官员。开元二十一年,“是岁分天下为近畿、都畿、关内、河南、河东、河北、陇西、山南东道、山南西道、剑南、淮南、江南东道、江南西道、黔中、岭南,凡十五道,各道置访使,以六条检察非法”。

在随后,它的权力不断得到加强,被授予处理州县具体事务,并逐渐从监察领域,扩大到地方的经济领域甚至可以暂停地方官员的职务。玄宗又诏称“官吏中有贪冒赃私,干犯名教,或衰老疾病无政理者,刺史以下宜停务奏”。由于釆访使权力的膨胀,干涉地方州郡事务,侵渔剌史职权的情况越来越频繁,于是天宝九年(750)玄宗不得不下诏,明令规定釆访使不得越权理政。

尽管中央三令五申严禁采访使不得干预地方政事,但是它越权介入地方事务的事情还是经常发生,朝廷的规定徒为具文。它成为地方机构的倾向与日俱增,客观上为“道”由虚设的监察单位,向州以上的一级地方实体化演进准备了条件。

开元末,与监察官员的权力扩大化的同时,还出现了中央派出的监察官员向地方官方向发展的趋向。《通典》卷三十二《职官十四》“州牧刺史"条载:“神龙二年(706)二月,分天下为十道,置巡察使二十人(一道二人),以左右台及内外五品以下坚明清劲者为之,兼(廉)按郡县,再期而代。至景云二年(711),改置按察使,道各一人。开元十年(722)省。十七年复置。二十二年,改置釆访处置使,理所部之大郡”。

监察使职,初为朝廷的临时性差遣,为完成特定的任务而设置的,具有因事而出,事毕归朝的特点。到开元后期,作为监察使臣的釆访处置使,已开始逐步由临时性出使的任务型,转为固定使职的职能型,并且治所开始固定化。对于诸道釆访使的治所,严耕望先生认为,“采访使除京畿、都畿外,皆以辖境之大都督刺史兼领,故兼领之州即为治所”。

此外,天宝十二载二月,釆访处置使开始设置僚佐,“河南道釆访处置使、河东郡太守李橙,河南道釆访处置使、陈留郡太守王濬等奏:请依旧通前置二员交使(据后引《通典》文知此“交使”为“支使”之讹),望以周载,许依元敕处分敕:‘诸道准此,黔中道各一人,宜依旧定’”。《通典》卷32《职官十四州郡上》“州佐”总论对此有比较详细的记载:“采访使有判官二人,支使二人,推官一人(推鞠狱讼),皆使之辟召,然后上闻。其未奉报者称摄”。

采访使既配置了僚属,建立一套常设机构和办事人员,其治所也比较固定,还有朝廷颁发的印信,从而使“采访使作为地方监察官员固定化、制度化了”。尽管,其权力很大,不断侵夺刺史的职权,干涉州郡事务,但此时的釆访使主要还是作为监察地方州县的监察机构而存在的,虽有''向一级地方行政机构过渡的趋势,但采防使尚未打破旧有的行政格局”。

朝廷通过给釆访使颁发印信,使其权力比以前的诸使的权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开元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华州刺史、关内道采访使李尚隐等奏:“请各使置印,(上)许之”。

综上所述,其实,一项体制的改变,虽不否定重大事件的影响,但也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它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唐代地方的体制的变迁当然也不例外。釆访使的地位的提高,正是“道”的地位变化的表征。虽然,它没有打破原有的体制格局,但使原有的体制有了很大的变化,或者说是唐代行政体制部分质变的开始。“道”己不完全是虚设的监察区域,而是具有某种行政职能的地方机构,初具一级机构的雏形,为安史之乱后的体制调整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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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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