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守寡妇女及其再嫁法律问题研究

“一女不嫁二夫”是当时的人对已婚女性的最基本也是最霸道的要求,其看似是对女性的忠贞的要求,其实就是一个霸王条款,用所谓的三从四德来约束女性。

唐朝是千年的封建王朝发展史中少有的思想较为开放,包容性较强的封建王朝。

唐朝的女性不仅在衣着、服饰等方面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创新,而且就在女性婚嫁的问题上,人们的思想也就得到了极大的开放。

不仅将女性的一些权力写入了法律,而且还规定寡妇可以再嫁,并且还将其写入法律制度中。

那么唐朝的守寡妇女会对这一突破性的转变有怎样的看法呢?她们面对第二次的婚姻又有着怎样的态度呢?

01 为何再嫁?

封建时代的女性,在未婚之前是父亲的附属品,父亲对女儿有着完全的决定权,而女性在当时也是完全依附于自己的父亲。

面对选择配偶这个问题,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的是“父亲”这一角色。

这也就面临着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就是父亲处于什么样的态度、地位、情况,会为自己的女儿选择怎样的配偶。

在这场婚姻中两个家庭能从中得到什么,或者说会给两个家族的带来怎样的利益。

在这场婚姻中,如果男方意外去世,那么被留下来的女性就是守寡妇女,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寡妇”

在唐朝,守寡妇女是被允许再嫁,有再婚的权力,不仅在伦理道德上情有可原,就连法律也有着明确规定。

那么,唐朝的守寡妇女为什么会选择再嫁呢?

首先,这是一个最重要也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原因——思想观念的转变。

俗话说“有破就有立”,唐朝作为一个新的统治王朝的建立,必然需要树立一种新的教化民众的思想。

唐朝之前,是动乱的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隋朝建立了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但是想要发展壮大,除了稳定的社会环境之外,还需要非常强大的包容性。

这一包容性不仅仅是在物质上,更多的是思想文化上的包容性。

唐朝建立之后,由于统治者有着游牧民族的血统,因此其并没有采取非常严格的思想统治,反而容纳了各民族的思想。

不仅如此,还将当时西方传来的思想融入到教化百姓的过程中。

统治者所宣扬的带有少数民族和西方思想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非常重大的影响。

社会风气也一改之前那种非常重视“纲常”“礼教”,变得较为自由,给女性的“枷锁”也有所宽松。

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守寡妇女并没有将贞节奉为毕生的信条,她们也会为了自己做打算,选择再嫁而不是“守节”

唐朝的统治者为了让民众接受这一思想,不仅将其写入法律,并且孔子的话来论证自己做出这一决定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彼不嫁者,自是贞女守志;亦有嫁者,虽不如不嫁,圣人许之”其意思也就

是说孔子尚且还同意守寡妇女再嫁,其他的也就不再重要了。

这也就导致了当时的守寡妇女,不仅不以再嫁为耻,反而更热衷于开启新的一段婚姻。

其次,守寡妇女再嫁对当时王朝的发展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虽然思想的开放和包容性是守寡妇女能够再嫁的主要原因,但是其有一个更为重要的客观原因是无法忽视的——社会的发展。

长时间的战争和内乱,使得当时新建立的唐王朝在各方面的实力都有所不足,统治者为了增加人口数量,增强国力,将守寡妇女纳入考虑范围之中。

守寡妇女在当时的社会中属于富余的女性,将其重新纳入到婚配的行列中,不仅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再分配,而且对当时人口的再生产也占有一定的比重。

已婚妇女如果一直处于一种守节的状态,也就意味着其无法再生育,这间接对人口的增长有所影响,使得能够从事生产、生活劳动的人口减少。

对新建立的王朝来说,这不仅不利于王朝的发展,在某些时候会王朝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最后,当时的统治者为了都能够促进人口的增加,还将男女的婚嫁提高到了影响官员仕途的重要地位。

在政治利益面前,官员自然着重宣传守寡妇女可以再婚的思想,而且还致力于主动促成适龄男女的婚配。

久而久之,在官方的宣传和推动下,守寡妇女再嫁的意识已经深入人们的思想中,并且为众多人所接受。

婚姻是一种利益结合的形式,而守寡妇女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除了要听从自己的亲生父母的话外,还要尊重自己的公公婆婆,婆家也是有权利为守寡的媳妇寻找新的婆家的。

这看似是守寡妇女获得的一种新的解放,但实则不然,其更是多了一个桎梏——婆家的势力。

这样一来守寡妇女除了自己亲生母亲外,婆家所有的命令也要听从。

唐朝守寡妇女的再嫁,不仅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统治者和封建王朝的需要,而且这种女子在看似放宽的社会风气中,不断增强自身的属于女性的内在自信心。

02 唐律之于守寡妇女

法律作为统治者巩固统治的一种强有力的手段,可以说有着非常有效的作用,一般来说,写入法律的内容,不仅是受到统治者的认可的,也是普通大众需要遵守的。

唐朝建立之初,唐太宗为了缓解民生凋敝的状况,鼓励早婚和再婚。

其曾说:“使婚姻及时,鳏寡数少,量准户口增加……劝导乘方,失于配偶,准户减少,以附殿失”

在鼓励早婚方面,他鼓励青年男女尽早结合,在鳏夫、寡妇再婚这方面更为重视。

不仅要求其遵守相应的礼制,在一些规定的时间节点过去之后,便可再度举行婚姻,这一事务要求由当地的官员操办,这也算是官员政绩的一种。

唐朝的法律在尊崇礼制的情况下,结合当时的人口问题,将守寡妇女的服丧期给为二十七个月并非三年。

除了在时间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之外,在财产方面也有所变化。

唐《户令》规定:“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

也就是说,在分配家产的时候,就算守寡妇女膝下无子,她也可以继承属于她亡夫的那份财产。

如果她有一个孩子,那么这份财产就该她的孩子继承,而在孩子没有加冠之前,这笔钱由守寡妇女代为管理、支配,在孩子加冠之后,将剩余的部分尽数归还。

如果守寡妇女的亡夫的兄弟姐妹都去世了,那么她所继承的财产的份额与其侄子继承的份额是一样。

守寡妇女不仅在夫家可以继承家产,在自己的母家这边也能继承家产。

如果守寡妇女的娘家这边只有守寡妇女一人,没有其他的兄弟姐妹,那么娘家的所有财产都归守寡妇女所有。

唐朝的守寡妇女在法律上被允许支配自己的嫁妆。

这应该是唐朝守寡妇女的权力的重大突破,在当时法律规定,属于守寡妇女的嫁妆夫家不能借口吞没,守寡妇女对其拥有绝对的支配权。

在当时的法律规定看来,妻子本就是依附于丈夫而存在的,当丈夫去世之后,守寡妇女失去了依附的对象,而她的娘家与她也没有任何关系。

此时的守寡妇女,既不从属于娘家,也与婆家没有关系,处于一种所谓的“自由”的状态。

而她们似乎并不期待这种状态,反而会很焦虑,就产生一种想尽快摆脱这种状态的想法,那么“再嫁”就成为其唯一一根“救命稻草”

当守寡妇女找到合适的夫家之后,在法律上其失去了对所继承的前夫家的财产的支配权和使用权。

这也成了夫家允许守寡妇女重新寻找夫家的原因之一。

在守寡妇女有孩子的时候,孩子需要归还父家人,就应该与夫家的公婆做好告别。

其还能与亡夫的父母以及自己的与亡夫的孩子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守寡妇女在没有再嫁之前对孩子的照顾随着其的再嫁,孩子日后对其的照顾也会减少。

唐朝的法律还规定无论怎样孩子是守寡妇女照顾过的,所以当孩子长大后得到封赏的时候。

其生母也要受到相应的表扬,即便其已经再嫁,也不会受到影响,当生母去世的时候,其亲生的孩子必须按制服丧。

03 小结

封建社会时期,受到封建礼教的毒害,在人们的思想中女性在一段与异性的亲密关系中,一直处于一个陪衬或者说是从属的地位,不仅仅没有选择配偶的权力,就连自己的人身自由都无法得到保障。

统治者的思想的开放对守寡妇女的权力在伦理道德和法律上得到极大的突破,虽然是极大的社会和现实压力,促使其的某些权力扩大,但是其也保留了一些封建礼制中无法改变的成分。

唐律对守寡妇女再嫁问题的规定的完备,具有更加切实的可操作性,更是唐朝法律的发展水平的最好体现。

参考文献:

《户令》

《唐代妇女地位研究》

《唐代妇女的生命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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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30

标签:唐朝   亡夫   妇女   王朝   包容性   婆家   统治者   法律问题   思想   孩子   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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