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清末民国人口贩卖与家庭生活》-满本都写了两个字是'吃人'

“从业者有时把人口贩卖叫作'吃人'或'吃人肉'”。

——《清末民国人口贩卖与家庭生活》P1

《清末民国人口贩卖与家庭生活》

阅毕《清末民国人口贩卖与家庭生活》,我想到了鲁迅先生在《狂人日记》里写下的那句经典:“我翻开历史一查……歪歪斜斜的每叶上都写着'仁义道德'四个字……满本都写了两个字是'吃人'。”清末民国时期的女性和儿童就生活在这“仁义道德”之中。无论是“已经被虐待得无法再当体面的童养媳”,“最终被卖作一名小妾的婢女”的张幅姐;“为了应付一些更为琐碎的困难,解决一些更加实际的担忧”,而被“一次又一次地转卖”的陈玉清的女儿;还是“妇女儿童……3元至150元不等”,“15岁到20岁的年轻女子,每岁增加1元,15岁以下的是35元。5岁以下的儿童卖不出去”的细密计算,都是清末民国时期中国华北地区人口贩卖现实的缩影。不是吃人却胜过吃人,令人同情惋惜。

时至今日,人口贩卖仍频有发生,屡禁不止,即便从事者熟知罪罚。为何这一现象会如此顽固?究其原因,无非是为财,为了钱而泯灭了人性。这是针对当下的人贩子而言,而生活在清末民国时期的人贩子则都以“迫不得已、为了生存,以及'别无选择'”作为理由。他们真的只是因为生活所迫被逼无奈而走上人口贩卖的吗?

“我看到每一个人都想着怎么骗她。”“现在小男孩很便宜……比去年还便宜”,能卖“20美元至60美元不等的价格”。“我骗了三个体面的年轻小姐,甚至还带上了她们的妈妈……我们管这个叫'一窠端'。”这些出自人贩子之口的话,如何也看不出他们是因为生活所迫被逼无奈而走上人口贩卖的,倒有些乐在其中且兢兢业业的意味。

清末民国时期,外势滋扰、政权更迭、军阀割据、动荡不安。生活所迫致使人贩子走上人口贩卖的道路或许是事实,但却绝非全部原因,也非主要原因。那他们的主要原因是什么?人口贩卖现象又为何屡禁不止呢?美国汉学研究社会历史学家任思梅在深入地调查分析过清末民国时期中国华北地区的人口贩卖现象后,对人口贩卖屡禁不止的原因进行了总结:既有统治阶层方面的,也有传统文化方面的。统治阶层方面的原因有:1.清律的模糊。清律原则上认定人口买卖“是非法的”,但却“容许一些买卖的存在,将其作为民间救济机制的一部分。”并在“每一则禁止售卖人口的刑事法规之下”清楚陈述了“例外情况的附例”,“如果是为了生存必须”或妻子“道德败坏”而“使用这个手段…(则)可以被法律容忍”,只要“能够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生计困难”。“证据可以很具体”,“也可以很随意宽泛”。2.州县官的生存考量。“面对小事件,州县官倾向于”“富于同情心地执行法律”,“做稳妥、仁慈但坚决的解决”。面对案件“做出裁决,法官也得同时参考新的刑法与清律中的相关部分。”甚至“丈夫也能请求知县帮忙卖掉通奸的妻子”。传统文化方面的原因有:1.社会对女性的索求。中国社会长久以来对女性“忠贞、孝顺、持续的生育能力和可靠的辛苦劳作”的要求,“对儒家思想中女德的尊崇”,“奋力给所有女性树立贞洁作为根本道德准则的观念”。2.儒家纲常伦理的禁锢。儒家思想的纲常伦理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和“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身份,以及自己相对于国家的角色”,塑造并维系着以“自我牺牲以及忠诚地为社会地位比自己高的人服务”为核心原则的等级森严且不公平的结构体系——“一些女性的家人将女儿的牺牲合理化,认为牺牲体现出女儿供养其他家人的美德。”作者也是将这一传统体系视作“中国之所以普遍容忍人口贩卖市场的核心原因”。3.民众对旧有观念的支持。“尽管普通人已逐渐认识到”新颁布的法律的意图,“但旧有的观念依然很顽固。传统道德等级体系……将公共福祉与稳定作为至高目标的观念,持续塑造着民众对法律的期待”,“民众会支持现有的协定,即便它的合法性很可疑,只要它看起来是服务于社会的最大利益。”种种原因“紧密联系”,为有志于人口贩卖的人提供了可以钻营的漏洞,使“买卖人口难以禁绝”——无论是人贩子、绑匪、中间人还是媒人,“运用的都是家庭语言和传统语言”:“收养幼童是出于慈善,酬劳是礼物,租来的妻子是小妾”等等;也使清末民国时期的人口贩卖呈现出与今天不同的特点。例如贩卖人口与“普通家庭的生活”“交织在一起”,“大多数案件都与某种家庭骗局或是未完成的承诺有关”;人贩子和被卖人是熟悉的,“一个成功的女性人贩子不一定是一个没有人跟她讲话的可疑人物,她很可能恰恰是所有人的倾诉对象”;“妇女并不总反对这些安排(卖妻和偷妻)”,“有些人比其他人更愿意把自己卖掉”;“公众谴责的是无耻地从不幸的他人那里谋取利益的中介和人贩子们”,而非所有人贩子等。

《清末民国人口贩卖与家庭生活》

于是,父母卖儿女,丈夫卖妻子,甚至小叔子卖婶婶,人口贩卖稀松平常,成为半公开的行当。女性成为标价商品,“在家庭之间被转手”,她们既是“家庭的'成员'”,也是“家庭的'附属'”(“既是家中的一员又是家庭的财产”);“既无足轻重又弥足珍贵。”小女孩可以“卖去当童养媳、婢女乃至养女”“'妹仔'、妓院侍从”,年轻女子可以“卖去当小妾或妓女”。“儿童也处于类似的轻贱、流动的状态——无论男孩还是女孩,穷困家庭的孩子尤其如此。”可以“卖去戏团”,也可以。而在买卖之后,被售卖者的噩梦也并未结束,“不管年轻女孩进入主人家时,身份是童养媳、婢女还是仆人,她们都特别容易遭受性暴力”;且仍存在被再次售卖的风险。“遭到玷污后,童养媳可能会被卖去妓院,而她的夫家会逃脱本地舆论的谴责,当地人迅速将道德过失归咎到这个女孩头上。”女性的地位何其低下!孩子的选择何其微渺!

自然灾害频发的特殊时期,人口贩卖确实会为穷苦人们带来生活上的转机,使“岌岌可危的人摆脱了难以为继的境况”,这不可否认。但究竟是解决的危机更多还是制造的诱拐贩卖更多却难以量化。而且尽管特殊时期“人贩子从忍饥挨饿的乡村带出了数千名人口”,为“穷人家庭减轻负担”,但他们的初衷只是因为这桩“生意足够好”,“很难放弃”,是出于“牟取暴利”的目的。因而认为人口贩卖“拯救了生命……并不明智”。屡禁尚且不止,放开岂不更成祸患?可若要严格惩治人口贩卖,遇有饥荒时期,忍饥挨饿的人们要怎么办,难道就眼睁睁地看着儿童死于饥饿吗?“饥荒地区有数目庞大的水井,里面填满大量儿童腐尸,有些是被扔进去的,有些是自杀而死……”这是摆在任何朝代任何时期当权者面前的难题,想来清廷、北洋政府和和民国政府都没有解决好。

如今,我们施行的全面小康、脱贫攻坚、义务教育等举措,为的就是解决温饱、提升认知,就是在从根本上杜绝人口贩卖,对于社会稳定提升风气大有意义。

《清末民国人口贩卖与家庭生活》

说回《清末民国人口贩卖与家庭生活》。调查分析清末民国时期的人口贩卖与家庭生活现象,作者是以中国的华北地区作为调查样本的。该地区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经历了清廷、北洋政府和民国政权的更替,各种矛盾盘杂缠绕,可以视作彼时中国的缩影,很有代表性。但对人口贩卖的考察分析,作者并未区分“人口买卖与通过一个妇女进行的合法婚姻之间”的“明显差异”,理由是:“做这样的区分会掩盖导致人口贩卖在中国如此持久而顽固的关键因素”。如今我们依旧保留着聘礼这一习俗,即彩礼,但这并非表明是在人口买卖,而是一种诚意的检验和心意的体现。退一步讲,即便清末民国时期的合法婚姻中存在父母为聘礼出卖女儿的情况,但也并不能一刀切地都划归至人口贩卖范畴。另外,作者也未区分人口买卖和受雇佣工作的界限,甚至将亲兄弟之间的过继也视作人口买卖的一种,并以此得出结论:“买卖人口不过是中国家庭调整家中人口的一种方式,而这种调整的需求的触角延伸到了全社会。”这般不加区分地扩延人口买卖的范畴,是以一种外来文化视角进行的审视,是站在自由主义立场进行的俯视和披露,是浮于表象的,没有深入中国传统文化之中,去理解它的内涵。除此之外还有些许美化侵华战争的嫌疑。

整体而言,对人口贩卖案件的梳理实录是不错的,用语简洁,引人入胜。借作者评价周叔昭调研人贩子的话语来评价本书,即“刻画出了一个活跃的人口交易的世界,也传达出了犯罪行业的文化”。这在“关注清朝管控人口买卖的律法”的历史研究较少的现状中属于一部优秀的作品。

《清末民国人口贩卖与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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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4

标签:清末   家庭生活   民国   人口   童养媳   人贩子   中国   民国时期   买卖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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