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男童被滞留幼儿园,谁之责?

近期,“5岁男童被滞留幼儿园”的事件引发网友热议。据媒体报道,广西南宁5岁男孩小睿(化名)是因被其亲人拒绝接收才被滞留在幼儿园内。2022年7月7日,小睿爸爸当天发消息称放学不来接孩子了,自己做了亲子鉴定,小睿不是他的孩子,让老师该怎么处理孩子就怎么处理。在小睿父母均无人露面的情况下,老师们到派出所求助,派出所的民警联系上了小睿的外公和舅舅,但他们都不愿意接收小睿。直到7月12日,小睿父母达成和解,将滞留在幼儿园5天的小睿终从幼儿园接走。

一、刑事角度:如小睿亲人一直拒绝接收孩子,其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这个事件中,扶养义务是指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

小睿父亲:其行为不涉嫌遗弃罪。在这个事件中,小睿父亲与小睿非亲生子女关系,且其在此之前对该关系并不知情,如在此之后对此关系也不认可,其对小睿不负有抚养义务。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遗弃罪的前提条件,小睿父亲拒不接收的行为,与构成遗弃罪的前提条件明显不符,因此,其行为不应该认定为遗弃行为。

小睿母亲:首先,小睿母亲如拒不接收,其行为可能认定为遗弃行为。第一,小睿5岁,是未成年人,明显没有独立的生活来源和生活能力;第二,小睿母亲是小睿的亲生母亲,对小睿负有抚养义务。第三,小睿母亲在外工作,有独立的经济能力,能够满足本人及小睿的经济供应和生活照顾,具有抚养能力。如有通知到小睿母亲,小睿母亲明知小睿被滞留在幼儿园而不予理会,其行为实际上是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第四,如小睿母亲对此不予理会,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故意。其次,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如因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致被害人生活无着、流离失所的;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而被迫自杀的;屡经教育均拒绝改正,使被害人生活陷入危害境地的;遗弃过程有打骂、虐待等恶劣行为等。因此,小睿母亲如一直拒不接收,且达到情节恶劣时,其行为就可能涉嫌遗弃罪。

小睿外公和舅舅:其行为不涉嫌遗弃罪。小睿父亲、小睿母亲均在世,在此情况下,小睿外公和舅舅对小睿不负有抚养义务。因此,小睿外公和舅舅拒不接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遗弃行为,不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不会构成遗弃罪。

二、民事角度:

1、不知婚生子女非亲生,属于欺诈性抚养?如何救济?

(1)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后,女方在明知或应知其子女非与另一方亲生的事实,故意隐瞒实情,使另一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扶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1992年4月2日[1991]民他字第63号)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遭遇欺诈性抚养时,如何救济?关于欺诈性抚养的问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构成欺诈性抚养的情况下,男方可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并向女方主张欺诈性抚养的赔偿请求,或在与女方离婚后直接向女方(如孩子的生父与女方通谋欺骗男方的,或明知或应知自己是子女的生父而不对子女进行认领的,可以孩子的生父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主张欺诈性抚养的赔偿请求:

第一,抚养费的返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在明知孩子非男方亲生子女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该事实,导致男方形成错误认识,对孩子以自己的亲生子女进行抚养。男方因与孩子无亲子关系,对孩子没有抚养义务,不应由其承担抚养孩子的费用,侵犯了男方的财产权。因此,男方在与女方离婚时或之后,可以向女方要求返还自己为抚养孩子而支付的抚养费及资金占用利息。

第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男方一直将孩子作为自己的亲生子女进行抚养,不仅付出了金钱,还付出了精力与感情,在知道孩子非其亲生子女后,对其本人及家人的精神均造成了伤害,致使社会舆论评价降低,个人人格尊严权受损,向女方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的精神及社会人伦常理。

第三,其他损失,如亲子关系鉴定费用等。

2、明知婚生子女非亲生仍抚养的,属于欺诈性抚养?

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女方与他人生育的子女,如男方知道真实情况并自愿与女方共同抚养非亲生子女的,非亲生子女自受男方抚养之日起与男方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亲子关系。

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如男方追索抚养费的,则不能以受欺骗为由向女方主张。因此,明知婚生子女非亲生仍抚养的,不属于欺诈性抚养的情形。夫妻要承担婚姻的责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父母要承担扶养的责任,应当以爱扶养,决不放弃。在这个事件中,小睿因被亲人拒绝接收而滞留幼儿园5天,不论事情的真相如何,不管是归属于何方责任,这都不应该由一个年幼的孩子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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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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