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作为聚落的高级形态和类型,汉代时,司隶地区的聚落体系如何

汉代文献中已经开始使用“聚落”一词表示民众聚集的居住地,一般认为广义的“聚落”包括城市,城市作为聚落的高级形态和类型,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出现,并从一般聚落中分化出来,而狭义的“聚落”则主要指城市之外的乡镇和村落。考虑到学界习惯和行文方便,本文取“聚落”的广义定义,即包括城市在内的各类居住遗址。同时,选择使用“非城聚落”的概念,用以指代城市以外的一般聚落。

城,最初作为一种防御性设施在文献中出现很早。《吴越春秋》记载“鲸筑城以卫君,造郭以守民”。而“城市”合称最早出现于战国时期,防御设施(城)与社会经济活动场所(市)的结合表明城市这一聚落形态已经具有我们所一般认知的含义。汉代时期城市的繁荣是学界不争的共识,但对于如何定义汉代城市却有诸多不同的看法。

《汉书·地理志》中详细记载有各郡所辖“县”的数目和名称,而在与之相呼应的《后汉书·郡国志》中,则分别记载了各郡所辖的“城”的数目和名称。所以,在许多研究,特别是基于文献史学的研究之中,汉代城市通常被定义为县级(包括同级别的侯、道、邑等)或县级以上的行政机构所在地。

大量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都证明,汉代县以下还设有更低等级的行政单位,常见者有乡、里,或者还包括聚、亭、落等。以宫崎市定为代表的一些学者提出汉代县以下的乡、亭、里、聚也是筑有城墙的,而城外基本没有聚落,从事农业生产的民众也都居住在这样大大小小的城中。

但更多学者则认为,汉代在城市之外应该还存在有或称为“聚”、“庐”、“落”的自然聚落,它们也许是独立于乡里行政体系之外而存在,恰好反映了乡里制度在城市以外的不同表现形态。上述诸多讨论几乎都是以文献为基础而展开,一方面,文献记载的相互抵牾,使得我们对于城市和非城聚落的认识常陷入争论,难于突破;另一方面,以文献为基础的城市和非城聚落的定义运用于考古学之中也存在诸多困难。

考古学材料的日益丰富为深入了解汉代的城市和非城聚落提供了新的契机。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田野考古工作所能提供的材料和文献所提供的信息之间存在有显著的差别。

具体而言,我们所关注的是汉代司隶地区的聚落体系,而这一地区的汉代城市和非城聚落废弃后所遗留下来的遗址,即城址与非城聚落址,则正是研究汉代聚落体系的基础。在有关自史前至秦汉时期城址的发现和研究中,虽然高等级建筑、发达的手工业生产与祭祀遗址等因素通常被认为是城市应有的重要特征,成为定义城址的重要因素,但是,对于那些在田野调查中被发现,未经过全面发掘的城址,地表残留的城墙遗迹则是辨识城址最直观的依据。

因此,在包括秦汉时期在内的考古工作中,通常将是否可见城墙遗迹(或类似防御设施)作为区分城址和普通聚落址的最重要标准,同样因循此标准作为识别汉代城址的依据。据《汉书·地理志》记载,西汉平帝时期全国范围设有县(包括都城、诸侯王国都城和郡治所在县,以及道、邑、侯等县级行政单位)1690余处,而《后汉书·郡国志》记载东汉顺帝时期,全国共设城(县级)1293座。

《中国考古学·秦汉卷》中统计“目前所发现的秦汉时期城址约有620余座,绝大多数为调查资料,经过考古发掘的较少”,根据记载及考古研究,推测为郡县城址的“约有300多座,另有一般城址性质不明,其中一些规模较小的可能是乡里城或城堡等”。根据这些认识,当可以了解城址与城市在概念上的区别:

一者,城址与郡县城市存在密切联系但不能简单地将其相等同,城址也应包括有其它较低行政等级单位或军事据点所在地设立的城;二者,已发现的城址数量和文献记载的郡县城市相比要少得多,如果考虑到非郡县城市的存在,数量差别则更为显著;

此外,对于300余座郡县城址的考证实际上也还存在不少争议。综合现有材料和研究,我们认为城址是汉代考古学研究,特别是聚落考古学研究中一类重要的遗存。至少在行政与等级制度更加完备的京畿地区,城墙的存在当可以说明,相较于一般无城墙聚落,城址具有更高的等级或更重要的功能。但是,将城址与城市,特别是郡县城市直接联系时,则是需要特别谨慎的。

目前,经过田野发掘并见诸报道的非城聚落遗址数量很少,主要有河南遂平小寨遗址、河南内黄三杨庄遗址、江苏高邮邵家沟遗址、辽宁辽阳三道壕遗址、四川九寨沟阿梢垴遗址的汉代民居遗存以及重庆云阳李家坝秦汉六朝聚落居住址等,但这些田野工作开展比较充分的非城聚落遗址均分布在汉代司隶地区范围以外。

根据《中国文物地图集·河南分册》、《陕西分册》、《山西分册》、《甘肃分册》与《河南文物》,以及历年来《考古学年鉴》和其它有关材料中报告,司隶部范围内已经发现的汉代非城聚落遗址的数量实际上非常可观。这些非城聚落遗址的空间分布疏密有别,且面积差别很大,大部分遗址现存面积都不足10万平方米,有的甚至不足5万平方米,但也有一定数量的非城聚落址面积可以超过100万平方米,已经比该地区一般城址的面积还要大。

目前一般将是否存在城墙等大规模防御性设施作为辨识城址的标准,那么一些被破坏地比较彻底、地表城墙无存的城址在调查时被归入非城聚落址之范畴的情况则在所难免。此外,不少面积较大的遗址位于三辅地区的长安城附近,也可能是未被识别出的皇家宫室或苑囿等特殊遗迹,在开展详细发掘之前,很难将其区分出来,但此类遗址在整体非城聚落遗址中所占比例应该比较有限。

而对于其它大量非城聚落址的性质则仍需要进一步讨论,如研究者大多将这些非城聚落遗址与居于城市以外的乡、聚、里或庐、落等基层聚居空间相联系,并以此类资料为基础对汉代聚落模式、社会组织形式、农业生产方式等问题展开讨论。

虽然学界对汉代城市之外的乡、里实际上应属于基层行政管理单位还是自然聚落,又或田间庐舍得不断建设是否便是城外聚落的产生原因尚有诸多不同意见,但将城外聚落与农业人口及农业生产相联系的观点则已经被广泛接受。而就相关讨论和其所依据的材料来看,这些讨论多是以小农经济——自耕农、自由民的生活为背景。

另一方面,两汉时期也大量存在官僚豪族经营者的“田连阡陌”或至数百顷的大庄园经济,其规模可能与小农经济不相上下或更具优势。考古工作中大量发现的田庄和坞堡的模型,正是庄园生活的直接反映,而非城聚落址中自然也应包括庄园遗址。

但是,纵贯两汉时期,农作物品种与农业生产技术并未发生明显改变,在生产力水平相似的情况下,庄园农业生产和小农经济农业生产应当并未出现本质性的差别。许倬云先生曾指出,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将土地分为小块,出租给佃农耕种可能是当时社会更为普遍的情形。

如果历史事实果真如此,那么虽然佃农在农产品上缴的对象和比例上与自耕农有所区别,但他们的居住形式和土地利用方式则应是大体相同的。即便如其它一些学者所提出的,一些庄园生产是依靠徒附和奴婢集体耕作进行的,但是考虑到受生产力发展制约等因素,其生产效率与自耕农及佃农也应不会存在明显区别。

而除了少数直接服务庄园生活的附徒与奴婢直接居住在田庄大宅之中,更多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则很可能生活在相对独立的城外聚落,或其中的一部分。基于这些推断,目前所发现的非城聚落遗址中,也应包含有这些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人群所居住的聚落遗存,并且其数量也应远远多于庄园主所居住的宅邸。

另外必须注意的是,和传统观念认为的庄园是封闭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实体不同,近来许多学者都指出,庄园的商品经济活动是相当活跃的。鉴于粮食是两汉时期最为重要的商品,自耕农民也主要依靠出售粮食获取收益或换取其它产品。因此,庄园经济从本质上讲与小农经济间的共性应大于差异,其在居住形式上的共性也应是主流。也就是说,非城市的聚落主要是与农业生产直接联系在一起,并通过赋税、贸易等方式直接加入到整个国家的经济体系之中。

以上分析虽显繁冗,但却是我们准确认识汉代城址和非城聚落址,并以此为基础研究汉代聚落体系以及相关社会与经济问题的前提,需要加以注意。此外,文献所记载的城市数量和发现城址数量的显著差异,以及司隶部各郡内城址与非城聚落址分布的不均匀性都显示,许多城址和非城聚落址可能还没有被之前的考古工作所发现,又或早已被两千年来的人类活动彻底破坏,无以考证。

研究对象的大量缺失必然会对本研究所计划开展的遗址空间分析和遗址相互关联分析产生较大的影响。然而,经过多年考古工作,司隶地区的两汉时期墓葬目前已有大量发现。当我们考察同时期的墓葬材料时注意到,部分墓葬的分布和已知的城址或非城聚落址相距不远,二者之间可能存在比较密切的关联;但同时,也有部分墓葬的分布相对远离目前已知的城址或非城聚落址。

无论从文献、考古发现还是民族学材料来看,对于某一人群而言,其所居住的地点与安葬逝者的墓地通常相距不远。这就暗示我们,那些远离已知城址和非城聚落址的墓葬附近也可能曾经存在着被埋葬者所属人群日常生活的城市或城外聚落,只是其相应的遗址可能已经被破坏,或尚未被发现。

考虑至此,或许我们可以使用墓葬材料来探索和补充现有城址与非城聚落址的缺失问题。因此,也将利用司隶地区已经被发现的全部汉代墓地材料作为能够间接反映汉代聚落分布的资料基础,以期尽可能全面、整体地考察司隶地区的聚落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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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8

标签:聚落   汉代   郡县   城市   墓葬   庄园   遗址   形态   文献   时期   体系   类型   高级   发现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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