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赔偿,该怎么赔?

“飞来横祸”一词古已有之,2021年8月23日,李某深切体会到了其中的意思。当天,驾驶轻型栏板货车的他在路边停车休息,被陆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到,后该车又与其他两车相撞造成陆某死亡。事后,经鉴定,此次事故造成李某十级伤残。那么,李某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其他涉案车辆驾驶人是否也要赔偿李某的损失?

案起缘由

停靠休息飞来横祸

快40岁的李某是一名货车司机,为了让一家老小过得更好,李某经常加班加点工作。2021年8月23日,李某驾驶一辆轻型栏板货车行驶在格茫公路,当到达82公里处时,李某觉得身体疲惫不堪,便将货车停靠在公路边休息,谁知刚刚入睡不久,就被猛烈的撞击惊醒。

李某的轻型栏板货车被陆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了。事后,李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并诊断为全身多发伤,左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侧桡骨远端骨折、左侧尺骨茎突骨折、左侧锁骨骨折、急性闭合性胸部、颅脑损伤、头皮下血肿……经过31天的住院治疗,李某出院。出院后,李某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人民医院、格尔木市人民医院,青海省人民医院多次复查,共产生医疗费用125943.62元。随后,李某申请司法鉴定,格尔木市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22年11月29日出具司法鉴定,鉴定为:李某因伤致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遗留双下肢不等长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出院后,李某才得知,当日出事的不止他一人,肇事司机陆某驾驶某物流有限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在格茫公路,当行驶至82公里时与同向停车的他的轻型栏板货车、周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发生连续碰撞后驶入对向车道,并与对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陆某当场死亡,李某受伤,四方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随即,李某因人身损害协商未达成一致,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将陆某驾驶车辆所属的某物流有限公司、投保公司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某支公司、周某驾驶车辆的投保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刘某驾驶车辆的投保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诉至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对簿公堂

无责也需承担赔偿

在全责内可以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无责任方是否还要承担赔偿责任?2022年7月25日,格尔木市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该案。

法庭上,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事故发生后,我投保的保险公司给死者家属赔偿了18000元的死亡赔偿金。但却无法达成对我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意见,特提起诉讼。同时,我申请对伤残等级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我根据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伤残等级和相关标准,主张相应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因伤两下肢相差2.5厘米构成十级伤残,给我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依据法律规定酌情主张精神抚慰金5000元。另外,各类赔偿共计324688.87元。

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某支公司辩称,认可事故发生情况属实。涉案全责车辆在本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同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本公司在李某治疗期间垫付医疗费18000元应予以扣减,同时还有李某车辆以外的两辆无责车,应在本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同时,扣减无责险车辆的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不足部分由本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限额予以承担,并表示,不承担司法鉴定费和案件受理费。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辩称,我们也认可事故发生情况属实,我公司承保了驾驶人周某驾驶车辆的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此案中李某的人身损害,我公司承保车辆的驾驶人无责,驾驶人周某与李某的损害不构成侵权关系,已赔付死者家属18000元,但李某要求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亦不应当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辩称,认可事故发生情况属实,公司承保了驾驶人刘某驾驶车辆的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其他意见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意见一致。

某物流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法槌落定

三方各承担赔偿款

此案经格尔木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次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死者陆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无责任,相关涉案车辆驾驶人周某、刘某无责任。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承保了周某驾驶车辆的交强险,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承保了刘某驾驶车辆的交强险,因陆某当场死亡,上述两家保险公司已将18000元死亡伤残无责限额支付死者近亲属,未支出医疗费用无责限额,故李某及被告保险股份公司某支公司要求上述两家无责方交强险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医疗费用无责限额1800元内与保险股份公司某支公司共同承担交强险理赔责任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因交强险的无责理赔限额是特殊的保险规范,故对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和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提出的无侵权则无理赔关系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李某的各项损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某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电话询问,其称与驾驶人陆某存在无偿挂靠关系,因陆某已死亡,同意依法承担法案诉讼费用。

原告李某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相关规定计算,最终原告李某因本次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98591.92元,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赔付1800元,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赔付1800元,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某支公司在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款294991.92元,扣除已支付的18000元,剩余276991.92元应予赔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某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李某医疗费、二次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76991.92元。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李某医疗费1800元。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李某医疗费1800元。

日前,格尔木市法院判决发出后,各方当事人表示息诉服判。


(青海法治报·法眼 记者 郭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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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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