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华裔为“公民权”对峙美政府,一桩影响美国国籍法的大案①

美国诉黄金德案,是一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所有美国境内出生者都是美国公民的里程碑式案例。判决在解读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公民权条款上建立了重要的判决先例

黄金德于1871年出生于旧金山,他的父母都是华人。一次出国旅行归来时,移民局根据1882年5月6日通过的《排华法案》拒绝他入境。黄金德为此将政府告上法庭,挑战政府拒绝承认其公民身份的做法。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他的意见,认定根据第十四条修正案,每一位在美国出生的人都是美国公民,即使他父母是外国人亦不例外,并且这样的特权即使有联邦国会通过的法律也不能剥夺。

背景

早期的美国公民权法律

美国公民权相关法律是以两个传统原则建立的:一个是“属地主义”原则,也称“普通法主义”原则;另一个是“血统主义”原则,亦称“国际公法”原则或是“国际主义”原则。根据属地主义原则或英国的普通法,一位新生儿的国籍将按其出生地来判断,无须考虑新生儿政治上是否向该国效忠或是其父母的相应情况。而在血统主义原则或国际公法原则下,新生儿的国籍将与其父母保持一致,不考虑出生地。纵观美国历史,虽然直至内战结束后才有对公民权作出明确定义的法律,但以属地主义原则判断公民身份一直是占有主导地位的法律原则,而且此做法已经得到普遍接受,故所有在美国领土出生的新生儿都将自动获得公民权。唯一例外则是在内战前奴隶遭排除在外,因为他们被认为是奴隶主的财产,因而不能成为美国公民。1844年纽约州有过一个以属地主义原则判定公民权的典型案例林奇诉克拉克案,案中一对外国夫妇侨居在纽约市时生下了一名女婴,这个女婴就由法官根据属地主义原则判定是一位美国公民。美国公民权同样也可以通过血统主义原则获得,国会曾通过《1790年入籍法》确认了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让身在国外美国公民的孩子也可以自动拥有公民权。此外,移民美国的外国人也可以通过归化程序成为美国公民,这一过程起初只限定对“自由的白人”开放,但之后已经废除了限制。来自非洲的黑奴曾被长期排除在美国公民以外。1857年,联邦最高法院对斯科特诉桑福德案作出判决,认为根据宪法,所有奴隶或之前曾是奴隶的人以及他们的后代都不能成为美国公民。此外,由于印第安人部落和该保留地一度不属于联邦政府的管辖范围,因此美洲原住民起初亦不获纳入美国公民之列。

第十四条修正案公民权条款

内战结束后,奴隶制被全面废除,国会颁布了《1866年民权法案》。其中明确规定包括获得解放的奴隶在内,“除了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以外,所有在美国出生且非任何外国势力的人”都是美国公民。由于担心《1866年民权法案》中保证的公民权遭将来的国会立法废除,或是被法院判定违宪,法案通过后国会马上就起草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并递交各州批准。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许多规定确立了对公民身份的宪法保证:“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这一公民权条款由来自密歇根州联邦参议员雅各布·M·霍华德于1866年5月30日提出,是对众议院联席决议起草的第十四条修正案初稿的一个补充。参议院对霍华德的提议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辩论主要集中在其谴辞用句上是否会比《1866年民权法案》产生更广泛的影响。霍华德表示这一条款“只是简单地将我看来已经成为法律的内容作一次宣示,那就是根据自然法和国家法律,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公民”。他也补充认为公民权的赋予“当然不包括那些外交官或是受联邦政府认可的他国官员及其家人,但是应该包括所有其他层次的人。”这一补充之后将引发国会是否一开始就打算将他国人士在美国出生的后代认定为美国公民的争议。来自宾夕法尼亚州埃德加·科万对此表示担忧,认为放宽公民权标准可能会导致一些州涌入大量不良外来移民;不过来自加利福尼亚州的约翰·康纳斯则预料该州的华人总数将保持在一个很低的数字,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华人移民几乎最终总是会返回中国,而这则是因为很少会有中国的女性离开故土来到美国。威斯康星州詹姆斯·罗德·杜利特对条款表示反对,认为放宽这一限制将导致印第安人获得公民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提议在公民权条款中增加一句民权法案的已有内容:“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虽然大部分参议员都同意不应该赋予印第安人公民权,但其中的大部分也认为并不必要将这个问题澄清,因此杜利特的提议经投票被否决。修正案回到众议院时没有再引起多少辩论,也没有人对参议院增加的公民权条款表示反对,修正案于1866年6月13日在众议院投票通过,并在1868年7月28日正式宣布通过。2006年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担任助理教授,并在之后成为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刘弘威在文章中写道,虽然公民权条款的立法历史有些“稍嫌单薄”,但其在内战后时期历史背景下的核心作用却是显而易见的。一个名为宪法问责中心进步主义智库首席法律顾问伊丽莎白·威德拉认为,1866年公民权条款的支持和反对者们都认同这一条款将自动赋予所有在美国出生的人公民身份。得克萨斯州副检察长詹姆斯·C·胡对此也有同样的看法。艾克朗大学法学院院长理查德·艾纳斯则表示了不同看法,他认为公民权条款产生了“其制定者始料未及的效果”。

美国华人的公民权

与其他许多国家的移民一样,华人也被吸引来了美国,起初主要是因为1849年的加利福尼亚淘金潮,然后则是参与修建铁路、务农及在城市中找工作。1868年中美两国签订《中美天津条约续增条约》,大幅扩大了中美间贸易和移民的规模。但条约中并没有涉及两国公民在对方领土上出生子女的公民权问题。而对于归化方面,条约中包括的一条规定则是:“本条约中所包含的任何内容,不得用作归化……在美国的中国人士”。

很大程度上由于其完全不同文化习惯和价值观的影响,华人移民初到美国时面对的是相当普遍的不信任、不满和歧视。许多政治家认为华人实在是在太多方面存在如此巨大差异,以致于不但不会,更是不可能融入到美国的文化之中,并且还会对这个国家的原则和体制构成威胁。在这种反华情绪的环境下,国会于1882年制定了《排华法案》,对来自中国的移民作出限制。这一法案之后还经过了数次修改,如1888年的《斯科特法案》和1892年的《格尔瑞法案》,这些都曾统称为《排华法案》。已经进入美国的华人可以继续生活,但他们没有资格入籍,并且当他们离开美国之后再回来时,需重新申请并获得批准。法案中还特别禁止了华人劳工和矿工进入或返回美国。

法院与公民权条款

在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后,黄金德案出现之前,外国人士孩童出生地公民权的问题专指华人和土著印第安人。联邦最高法院曾在1884年的艾尔克诉威尔金斯案中裁决于保留地出生的印第安人不属于联邦政府管辖范围,因此不能够获得美国公民身份,亦不可因为之后只是离开保留地并放弃向之前的部落效忠就能成为美国公民。

华人移民在美国出生的后代是否适用公民权条款的问题首先是在1884年的“陆天申案”中提出的陆天申于1870年在加利福尼亚州蒙多西诺出生,1884年他去了一趟中国,但回美国时由于不能提供当时所规定中国移民就有的足够证明文件,他被禁止入境。这个案件在加利福尼亚州联邦巡回法院开庭,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史蒂芬·约翰逊·菲尔德和另外两位联邦法官审理。据新罕布什尔大学历史教授露西·萨尔耶书中所写,大法官菲尔德“向该地区所有的律师发出公开邀请,请他们就涉及的宪法问题发表意见”。菲尔德关注于公民权条款中“并受其管辖”这一短语的含义,认为陆天申出生时,他的父母虽然是外国人士,但他仍然“受美国管辖”,因此大法官命令美国官员视陆天申为美国公民并允许他入境。陆天申案之后并没有上诉,并且也从未被最高法院审查。1892年的另一个案件中,加利福尼亚州同一个巡回区的联邦上诉法院总结认为只要一个华人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他是在美国境内出生的,那么就应视其为美国公民。这一案件同样没有上诉到最高法院。

187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屠宰场案的判决中有这样的一句表述:“‘并受其管辖’旨在排除外国领事、官员和公民在美国出生的后代”。不过因为该案并未涉及出生公民权的问题,所以之后法院没有考虑这一表述,并视之为一个没有任何案件先例约束力的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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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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