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是中国古代政治重要内容,其反贪制度,对现代有借鉴意义吗?

“贪”字对于普通人来说定是贬义。

而当这种欲望落在手掌权势的官员身上,更会给人民和国家带来不可估量的伤害。

因此,为巩固自身政权和维护社会稳定,“廉洁”成为各个朝代执权者对官员的基本要求。

反贪立法也成为我国历朝历代官员建设和整治道路中的重中之重。

其中,魏晋南北朝时期与其他朝代相比,具备了最为完善和典型的反贪立法制度。

管子曰:

“疑今者察之古,不如来者视之往。”

通过对魏晋南北朝反贪立法的分析,我们定能从中找到遏制贪污腐败的历史参考,并对反贪建设做出启示。

“哀民生之多艰”——奢靡成风又毫无管制的官场

《北齐书》中记载:

“是时,朝纲日乱,政由群竖。自赵彦深死,朝贵典机密者,唯孝卿一人差居雅道,不至贪秽。”

足可见当时北齐清廉的官员多么屈指可数。

时间一长,中央官员贪污成风不可避免地传到地方。

当时整个北魏朝贪污贿赂现象蔚然成风。

就拿北魏世宗时期来说,定州刺史王元深便贪赃枉法。

《魏书》记载他“多所受纳,贪婪之极”。

一直到北魏后期,上至皇宫贵族及其旁系亲属,下至官员贪污受贿,权钱交易,买官卖官等问题愈发严重。

种种现象终导致怨声载道,民不聊生。

正是在这样奢靡成风、贪污受贿的背景下,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和社会秩序,开始总结历代反贪立法的教训经验;

并且有针对性地对整顿官场腐败和奢靡风气方面进行创新和完善。

最终,其形成历代以来较为系统和典型的反贪立法制度,以供后世参考。

博采众长,终成典范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反贪制度广纳历代各朝的做法。

例如魏朝继承了已证实有一定成效的汉律。

南北朝则借鉴了魏、晋两代的做法。

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问题,打磨出有特点的反贪立法。

首先,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不但求广,更追求细致。

《魏律》在前朝的立法上对篇目进行了调整,增加了《请》《偿赃》两个章目。

在《请》中将“使者验赂”、“假借不廉”等官吏贪污贿赂罪名纳入其中,并且明确了这些罪名的惩罚机制。

不仅如此,立法在法律规定上也趋于严谨。

《晋律》规定,若官吏是以贪财牟利的角度出发,则以贪污罪论处;

若仅为了果腹,则处以罚金即可。

可以见得从《晋律》开始,立法会从法律层面考量犯罪动机和主观性,以此作为定罪的标准。

至此,我国历史上堪称最早期针对贪官污吏进行惩治的较系统的法律形成。

其次,魏晋南北朝时期严刑峻法以求根治。

当时,为了有效打击官僚阶层的贪腐行为,统治者们对贪污设置了更加严峻的酷刑。

如南朝宋时规定监临官盗五匹即处以死刑。

《魏书》中更有各地官员资产都有记录在册。

如有官员被查出无法说明来源的资产,统一以受贿赃物记录在册,数额达到律法固定数值,直接以死罪论处,不听任何解释。

除了对法律进行修订,魏晋南北朝时期还添加了一项新的制度,即监察制度。

言外之意,统治者们会派人监督震慑地方。

这是当时大力推行的制度之一。

通过派使者巡查地方既能够核实地方官员上报的民情是否属实,也能够监督地方官员的施政成果。

《晋书·武帝纪》记载皇帝下诏群守要每三年巡查一次下属地方,面见官员,体察民情,检查是否有冤假错案,详查地方官员政绩优劣。

这种监察制度在体察民情和对贪官污吏上都起到了一定的震慑和防范作用。

只可惜,魏晋的反贪法看似已日渐完善,眼见能够对朝堂有行之有效的整治了。

但君主专制的弊端还是使得这次的立法走向形式主义。

在君主专制时期,由于缺乏对最高权力的限制和管辖,君主的廉洁和自制力成为了唯一能够对反贪起作用的因素。

而君主自身自然是被排除在这种反贪贿赂的立法之外的。

但若是君主自身奢靡成性,上行下效,整个官场滋生腐败也是常态。

在晋武帝时期,由于他本人不崇尚节俭,不能够以身作则,导致当时社会贪污腐败盛行,官员竞相比赛骄奢。

王公贵族用糖水洗锅,把蜡烛当作柴火烧,用绫罗绸缎作为路障,用珍贵的赤石脂和花椒涂抹墙壁来炫耀自己的财富。

晋武帝对于这样的现象不仅不加以制止,甚至还推波助澜。

其暗中帮助亲信,赏赐他珍奇宝物来与石崇斗富。

可见魏晋的反贪法虽已日渐完善。

但在强大的君主专制政权下,特权阶级视之于无物,判决也有失公允。

以史鉴今,终有所得

魏徵有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

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实现了迅速腾飞,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但由于机制法规不健全,少数官员有了贪污的可乘之机,这给党和人民带来了负面影响。

如此来看,从魏晋南北朝的反贪立法举措中,我们大可汲取到相关启示。

最首要的是,反贪立法要从严从重,敲山震虎。

晋律规定赃满5匹,既定为死刑。

对不明来路的财产也会登记入册上报中央定夺。

因此,我国目前在针对贪污腐败官员方面不能单纯经济罪行论处。

我们可以制定更加严苛的的惩罚措施,以此打击贪污贿赂犯罪,让那些蠢蠢欲动的官员知道犯罪的代价。

其次,立法当从细从广。

虽然我们回望会发现《魏书》、《晋律》还是有许多不完善不健全的地方。

但他们切实地完善了前朝反贪立法,使之更加系统和细化。

法律的步伐从来都是这样,不停汲取从前的知识和经验结合如今的现实进行完善和更新。

例如如今的新型“性贿赂”就是处于法律模糊地带而难以定罪的贪污受贿中的一种。

我们也应该根据现实实际的需要对现行的反贪立法进行更新和完善,达到法律与时俱进的程度。

有了法,执行者中的领导层更应该起带头作用,保证清正廉洁。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君主愿意主动推行这样严苛的律法,对自身也是一种挑战,是切实把民生兴旺当做自身责任的表现。

结合当前社会现状,政府官员是否保证自身廉洁公正也是立法是否能顺利推行的关键所在。

领导干部要坚持做好带头作用,自身保证清正廉洁、品德高尚,才能够上行下效带动下属不为财所动,为民服务,为民执政。

从而保证从上到下勤政为民,清廉从政。

最后,配套完善的监督体系也必不可少。

就魏晋南北朝的监察制度可以看出,反贪制度还需要与之配套的监察机制,进而在各方面进行监督,方能防止贪污腐败现象发生。

从我国目前角度出发,首先可以完善公务员任用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和原则选拔出高素质,高水平人才。

其次,对官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职级,薪资挂钩。

最后,建立全社会从上至下的监察制度,不依靠单一力量而是依靠群众。

各级都参与到反腐中去,揭露腐败官员,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结语

随着我国发展,人民的生活早已日新月异,和千年前魏晋南北朝时期那种动荡不安不可同日而语。

可当时统治者们为了稳固社会安定而采取的反贪立法确有可取之处。

毕竟“贪”是人的本性,是随着欲望而滋生出来的毒蛇。

物质条件的富足并不能够抑制这种欲望和贪念的滋长。

唯有通过立法明确贪污受贿的准则和惩罚制度,将这些欲望扼杀在摇篮中,才能够真正实现国家官员的清正廉洁,执政为民。

参考文献:

《北齐书》

《魏书》

《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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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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