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秦至清康熙年间,南洋政策的变迁,康熙年间要反复海禁的原因

清代以前,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对于与南洋关系的发展都极为重视。自秦起,国内政治、经济、科技、思想、文化等方面的不断进步,都推动了中国与南洋国家友好关系的发展。清朝立国后,统治者迫切希望周边各藩国能够承认其统治,从而建立新的宗藩关系。可以看出,康熙时期对于藩国采取“恩威并施”的思想,只要上交前朝的伪敕令和印信,表明忠心就能够得到天朝赏赐。康熙试图重新建立一个由满族主宰的能够被外藩接受的全新的朝贡体系。

历代与南洋交往的特点

我国与南洋地区的往来自汉代到清代前期为止不曾中断,中间虽历经了改朝换代的风云变幻,但同处封建时期的活动在根本上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相似性。

以官方朝贡为主导的贸易在与南洋国家

在与南洋国家朝贡活动的发展历程中,相关制度本身也在不断完善。起初,这种朝贡关系的建立和维持凭借我国强大的王权,随着中外社会进程的不断发展,后世朝贡的推行除了国威影响之外,也依靠我国先进文化的感召力来吸引“番邦”前来。

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观念支配下,在朝贡与封赏之间的彼此互动下,我国封建君主将一切对外关系都视为朝贡关系。

这种不对等的观念一直影响着整个封建统治时期,从而使我国封建君臣之间的尊卑关系向中外关系的领域中延伸。在此背景和意义下,朝贡制度历代相沿,至明清时期趋于完善并达到顶峰。

唐朝以前,科技不发达,民间南洋活动受限,无法主动平安到达南洋地区开展贸易活动。在以官方主导的交往形态之下,南洋国家的使者到达中国完成使命之后,也可与民间进行小规模的经济活动,这成为早期国家之间民众相互了解和沟通的重要途径。因此,我国与南洋国家的关系逐步演变为以政府主导方式下的官方朝贡贸易为主,民间私人贸易为辅的格局。

官方规范民间贸易行为

对于民间与南洋的贸易活动,明代以前的统治者鲜少采取限制或抵制的措施,与明清时期君主的思想观念截然不同。早期,由于造船及航海技术的落后,民间下南洋规模较小,仅为个别活动,对统治者的国家管理没有起到影响,仍属可控范围之内,并没有达到需要国家政策或法律来规范的程度。

唐代起,海上贸易逐渐发展为规模较大的经济活动形式。从维持社会稳定和保护贸易利益的目的出发,唐朝始设“市舶使”的官职,专门管理海上贸易。

市舶使承担着检查登记货物,依法抽税和没收异物的职责。另外,唐律还对外商财产进行保护,确保其私人利益不受损害。在严密的监管之下,本国主权不仅得到维护,他国的风俗礼制也得到了尊重。

宋代在唐代治理思想的基础上还创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针对海外贸易管理的《市舶条例》,对来华贸易的南洋商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都制定了详细的保护办法。以唐宋两代为例,朝廷通过相关政策与法律的制定,以规范贸易者行为的形式保护民间南洋贸易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

官方鼓励南洋贸易活动

古代统治者真正的意图在于规范活动,使贸易有序进行,不至于引起社会变乱。站在贸易者的角度来制定的政策,名为管理,实为鼓励。例如宋元时期的市舶司既管理朝贡贸易,又有鼓励私人出海、榷税裕国的职责。

在中国历史上,边疆范围的扩大是帝国强盛的重要标志,但是开拓边疆往往伴随着人力和财力的虚耗。在经略边疆地区的过程中,由于大多地区经济凋敝,文化落后,要安抚好这些地方的百姓又时常需要大量的财政支出,遇到叛乱事件发生时,又要以武力加以平定,对国力的消耗之大难以想象。

沿海居民天生爱冒险、爱走动的习性注定与中国主流价值观相冲突,重农轻商、重义轻利的观念不能完全束缚他们的活动。尤其是在他们谋求生计之路遇阻或科举生涯落魄的时候,更容易激起冒险行为。

宋元时期,南洋海上贸易很大一部分是这部分人开展的,相对和平的贸易形式和活动也给统治阶层带来了珍奇宝玩,格外装点了帝国繁荣,也促进了国家之间的交流,往来于中国的南洋商人也把天朝描述得尽善尽美,这种宗藩式的国际交往迎合了皇帝的自大心理,因此受到统治者的欢迎与支持。

康熙朝的朝贡思想与政策

“怀柔远人”一直是历代王朝皇帝对待亚洲诸国及西方商人的基本思想。清代时期,“会同馆隶礼部,以主客司主事",贡使到京住在会同馆,每当有外国贡使来京时,由主客司的员外郎轮流到馆内查验贡物并且监视商民的在京行动。

清廷规定,所有前来朝贡的使团在完成使命返回国的前几日在会同馆外还可以与民间进行免税贸易。不仅如此,康熙时期还延续了顺治时期对于贡使的礼制报销人车马等一系列费用。将到来的贡使当作贵宾一样接待,随着国家的逐渐稳定与繁荣,对贡使的优待更是有过之无不及,例如康熙二年(1663年),朝廷对于外国进贡人员开始实行货物免税制度。

与荷兰的朝贡往来

清初时期的统治者对外界变化反应迟缓,仍以朝贡的目光审视一切与之来往的国家。当时荷兰已经取代了葡萄牙和西班牙成为世界头号海上强国,由于其与清朝统治阶层较为积极和频繁地往来互动,迅速成为当时第一个被列为朝贡国名单的西方国家。但此后一百多年间,荷兰并无遣使朝贡之举,清廷对其贡期、贡道的规定成了一纸空文。

历次荷兰使团来华,皆按清朝体制,履行朝贡礼仪,从未滋扰生事。然而,每次荷使来华,除了在清朝官方档案中留下朝贡记录外,都未能在通商方面取得预期进展。

康熙时期的中荷官方交往仍局限于传统的朝贡模式。使者带来的文书无一例外充斥着对宗主国的虔诚与敬仰,以满足清帝唯我独尊的心理需求。但这只是名义上的朝贡关系。

印度尼西亚本地的万丹、马打蓝、望加锡等主要地区的苏丹国正为了与荷兰抗衡而挣扎,已无力再与清朝政府进行朝贡贸易。

荷兰使者的屡次“碰壁”为之后其对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的滋扰和对待印尼华侨的态度均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海禁与弛禁政策

康熙初年,为维护沿海地区的稳定秩序,康熙即位初期就延续顺治帝的海禁方针,从顺治元年至康熙二十二年(1644——1683)期间,清政府一只实行着严厉的海禁政策,并将沿海居民内迁。康熙在其漫长的执政生涯中为了维护统治顺势而变,曾多次在海禁和弛禁的政策中转变,也反映出康熙灵活的执政技能。

1.政策的演变

(1)康熙七年小范围弛禁

康熙七年(1668年),海禁放宽有限,仅允许沿海渔民出海捕鱼,且回迁之后的沿海渔民要在保甲连坐及官兵的看押之下捕鱼。这次小规模的弛禁仅在广东和福建沿海范围内,尚未扩大到允许恢复与南洋等地的海外贸易。可以看出,康熙一直关注着内迁后居民的生存状况,知道海洋对于他们的重要性,稍有有利条件就立即恩准回籍恢复生产。

(2)康熙十七年复颁迁界令

康熙十七年(1678年),复颁迁界海禁令,迁界和海禁是清朝当时最主要的防范和打击措施,沿海居民的安全和生活也只能通过这种方式来确保。

(3)康熙二十三年解除海禁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清廷委任官员赴沿海地区展界,主持流民回迁事宜。同时,清廷正式地解除海禁,放宽海外贸易。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清政府先后在松江、宁波、厦门、广州四地设置海关,专门负责对外贸易和征税事项,代替了唐朝以来市舶司的职能。

在之后的贸易发展中,康熙又适时提出一些优惠政策,例如降低关税或帆船改制等,都极大地促进了中外海上贸易的发展,活跃了经济也提高了财政收入。

康熙在稳定形势下及时的弛禁政策为封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也为“康乾盛世”的出现奠定了一定的经济基础,有利于稳固统治。其展界的决策也深得民心,为弛禁做足了准备。闽粤两省的居民对于能再还故土欣喜万分,可见当时百姓对于朝廷海禁的理解和对弛禁决策的坚决支持与拥护。

随着弛禁政策的颁布,海上走私贸易又变为合法的民间自由贸易,国内前往南洋的帆船络绎不绝。随着贸易的逐步扩大,以闽商和浙商为主的中国海商广泛与南洋地区的欧洲商人接触和贸易,逐渐融入了以欧洲人为主导的世界贸易网络中。

他们将中国的商品与人口输送至南洋,不仅扩大了华侨群体的规模,也使当地与殖民者相抗衡的力量逐步增强。最重要的是,它为古老而又封闭的中国打开了一扇通往世界的窗口,是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的举动。

(4)康熙五十六年禁止南洋贸易

物极必反,弛禁之后贸易的繁盛出乎统治阶层的意料,对外贸易不断刺激着商人的敛财欲望,最后竟摆脱了朝廷的控制,导致违禁现象和海盗的频繁出现。而这只是一部分原因,还有其他原因促使康熙做出禁止南洋贸易的决定。而这些原因归咎在一起其实就一条,怕影响清廷的统治地位,为此康熙五十六年禁止南洋贸易,并且命令康熙五十六年以前出洋之人,三年之内回来你还能返回原籍,三年开外,就不准许他们再返回原籍。康熙五十九年奏报,一共回来两千多人。

康熙对南洋华侨的态度

康熙对于南洋华侨总是怀有偏见的,对于汉人南下与外夷勾结的危险怀有深深的恐惧和戒备。为了维持大清帝国的安定,康熙断然于晚年禁止南洋贸易并晓谕南洋华侨回籍。康熙基于对国家安全的担心而制定的防范政策和思想对其后的雍正、乾隆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不仅如此,深受儒家思想教育的皇帝对于汉人舍本逐末,重商轻农的做法无法苟同,更加重了对华侨的负面看法。

另外,南洋华侨群体对海上反清势力的协助使清朝统治者深恶痛绝,将之视为“造反者”。种种冲突导致了南洋华侨无法回头,只有设法在异地谋求生存和发展,也更加重了华侨群体与清政府的隔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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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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