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北宋,地方给中央上供物资如何管理,如果是你当官,你知道吗

北宋上承汉唐,下启明清,这一时期在经济制度上是古代与近世中国的一个历史转折期,上供制度是这一阶段重要的经济制度,关系着中央财政收入的多少,联系着地方经济的发展

一、北宋中央颁布的上供法规

(一)定额制的确立

定额制度是指北宋中央明确规定地方上供钱粮的数额,以规范地方上供。定额制度在北宋上供管理制度中是逐渐形成的,上供钱粮关系到国家财政的良好运行,定额制保障了中央财赋的数额,规范了地方财赋的上供。

北宋上供的钱物是由最初的数额不固定,到逐步明确各路州县的财赋上供数额。北宋建立之初,上供国家的粮食无明确定额。因这一时期是农业生产在战乱之后的恢复发展期,还不具备规定上供粮食数额的条件。

真宗朝,上供定额的工作基本完成。北宋经济经过太祖时期的恢复,国家根据至道至景德年间的上供斛斗数目,规定了相对合理的上供数额,为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提供了保障。

随着中央控制地方财政手段的加强,上供额又有修订。如仁宗皇祐元年以后,六路上供米年额增至六百二十万石,巾此后均沿用这一定额。农业的发展为上供额的上调提供了基础,也表明国家对上供的管理是因时而异的,能够根据具体的发展时期制定相应的政策。上供定额规定的完成,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中央财政收入的不稳定性。

(二)赔偿制的实施

赔偿制度是伴随着上供而产生的。一方面,由于地方财赋上供到中央的路途较远,路况复杂,上供过程中有着各种无法预知的风险。一旦上供物资出现损失,不仅地方的上供任务难以完成,而且中央的财政收入也会受到影响。

另一方面,监管上供的人员疏忽或者怠慢,上供物资在途中往往发生风险,上供物资被盗,亦或是遭受风波翻船,这种情况下通常是要求州吏或者部民进行偿还。

(三)奖惩制的施行

上供财赋在沿路的运输过程中,会出现运输怠滞,押送人员松搬疏忽的情况,针对这种行为,北宋中央制定了相应的奖惩制度。神宗元丰元年规定上供财物不允许擅自折变,若违反规定擅自折纳截留,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样既保证了上供物的数额,又能杜绝三司发运司、转运司的私自扣留,减少不法行为的发生。

定额制是北宋经济发展进入平稳时期后,国家对上供钱物的数额进行明确规定,而赔偿制和奖惩制是为确保上供物资顺利到达京师而施行的。可以说这其中定额制是方式,赔偿制和奖惩制是手段,它们之间是以不同政策维护相同目的的关系,都是为了上供钱物能够顺利到达京师。

二、北宋中央设立的上供管理机构

北宋上供的管理机构由于宋代的官制较为复杂,中央集权得到强化,职权重叠、权力分散的特点,故变化也比较大。从总体上看,北宋上供的管理机构在中央有三司和户部,在地方有诸路转运司和州县地方机构。

(一)中央机构总领上供钱物的管理

在北宋的中央机构中,明确规定了三司和户部的职能有管理上供一项。

北宋沿袭五代后唐的制度,还是设置三司,三司作为总领国家财计的机构,对上供官物能周知源委,出入有常”,表明中央机构在上供财赋方面能够有效地进行管理。而户部则是一直管理朝廷钱财之地,所以也具有管理上供钱财的权力。

除了三司和户部之外,一些机构也有管理上供的职能,如太宗淳化三年设置的都主辖支收司,判官司以判磨勘司官兼掌官物,其职责主要是“天下上供物至京,即日奏之,纳毕,取其钞以还本州“,落实上供物资的收支问题。

1、三司保障上供

三司总领全国财赋起源于唐代,在北宋时期,三司“通管盐铁、度支、户部”作为财政管理的主要机构,其职能是“掌邦国财用之大计,总盐铁、度支、户部之事,以经天下财赋而均其出入焉”。由此,户部成为三司中管理上供的重要机构。北宋建国之初的户税、上供、修造、官麴、衣粮等户部所掌管的五案中,上供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三司对上供的管理职能有以下几方面。

保障上供的数额。这是三司保障财政收入的重要环节。三司的派出机构发运司和辇运司就负责上供官物的漕运。有了三司各机构对上供的管理,保证了上供官物的数额,也就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

规定地方上供物品的种类。发运司上供的定额虽然以斛斗为基本单位,但在现实中发运司负责督运的还有钱、帛、香料等。

考査各路州县上供情况,并向朝廷提出建议。三司根据考察的具体情况向中央提出相应的建议,但最终的决定权仍然是由中央掌控。

由上述可知,三司对于上供中央的财赋管理主要是,规定上供品种及数额的征收和对上级提出相应的治理建议。

2、户部管理上供

北宋户部分为两类,隶属于尚书省的,或是三司辖管的户部,在这里我们讨论前者。

户部在宋初并无实权,熙宁中,三司之权开始被分散给司农、军器监、大理寺等部门,直到元丰年间改革官制之后,方才始并归户部,掌天下人户、土地、钱谷之命令,贡赋征役之事。此时掌管全国财赋的户部,职权达到最大,仓部是北宋中央管理上供的具体部门。

(二)地方机构对上供钱物的运输和考核

北宋路一级管理上供的机构主要有转运司和提刑司。除此之外,其他有些部门如提举市易司,在某种情况下也涉及对上供的管理。

1、转运司

北宋中央机构对上供的管理主要是侧重于财赋总额的管理,具体管理诸路上供的是各路转运司。转运司主持漕运事务,俗称漕司。它维系着中央与地方的经济联系,各地上供钱物运送至京师主要由其负责。转运司的主管官吏是转运使,转运使的主要职能是漕运钱谷上供,经度路一级的财赋。

2、提刑司

提刑司是北宋路一级司法机构。提刑司最初是转运司所置的提点刑狱司,后设专司。北宋提刑司通过对三司的考课,来监督和惩罚上供不力的行为。皇祐元年,权三司使叶清臣提出,近年来荆湖等路的上供斛斗出现亏欠万数的情况,都是转运司上下失职,影响如此之大,因此北宋朝廷专置考课一司,专考臣僚。

三、北宋对上供物资的管理

(一)上供物资的种类及其征收

北宋上供物资品种多样,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布帛和粮食,它们的上缴贯穿北宋上供制度的始终。布帛的上供不仅满足了国家的军事需求,而且有利于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经济交融。

粮食是上供征收的主要对象。庆历三年,东南每岁上供之数六百万石,粮食是国家的重要战略物资,因此也是上供财物的主要组成部分。

从上供物资的种类可知,国家对上供物资的要求主要集中在便于运输的大宗货物,既是人民生产的主要物品,又是国家急需的关键财物,这样国家财政才能得到稳定的保障,并通过上供的过程,使中央同地方保持密切的经济联系。

(二)上供物资的蠲(juān)免

上供物资在北宋一般指诸路、州、县按照朝廷的规定上缴财赋,须在一定的期限内缴纳给中央朝廷,北宋中央为此还设立了定额制和赔偿制来确保上供物资的供应,但由于种种原因,北宋中央对某些上供物资釆取了髑免的办法。蠲免一般由朝廷决定。在被蠲免的上供物资中,有的是拖欠日久,实在是难以收回的,有的是可以收缴但朝廷主动放弃的。根据北宋的情况,中央对上供额的蠲免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由灾害引起的蠲免,包括旱灾、蝗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由自然灾害而引发的饥荒。

第二,北宋中央出于统治考虑而主动放弃部分上供额的征收。上供物的蠲减能够减轻地方的经济压力,对中央财政收入而言,由于是微调,因此影响不大,相反能够为中央带来威望。

四、总结

上供是国家在其统治范围内,将诸路、州、县的财赋收归中央,进行再分配的过程。上供始于唐中叶,但在宋代得到了发展和壮大。早在乾德三年规定地方诸州钱物除地方经费外都要上供到中央。北宋上供制度涉及粮、钱、银、帛等战略物资,两税法、禁榷制度等政策法规,三司、户部、转运司、提刑司等相关机构,是关系国计民生、治国安邦的重要经济制度。

北宋上供的兴盛,是社会经济进入新发展阶段的必然结果,反映的是中央对地方经济的控制与保护。应看到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应认识其对社会经济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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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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