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踩点下班”总比“灯光为领导而亮”要强

□郭元鹏

近日,江苏南京。一女生下午六点准时下班,被领导发微信批评,不要踩点下班。孙女士称,她做的是文员岗位,公司上午九点半上班,下午六点下班,当天自己已经做完工作,像往常一样六点下班,没想到就被领导批评,让她哪怕干完活,也要6点后才能关电脑,她觉得不是很理解。

单位规定6点下班,这位女职工按照时间规定,准时准点6点熄灯走人,竟然被领导批评了,而且还是在工作群里公开批评、点名批评,这样的“霸道总裁”着实难以让人接受。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这样表述: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工作时间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管是“踩点上班”还是“踩点下班”,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说,都是没有丝毫问题的。因为职工“踩点下班”领导的“勃然大怒”是“权大于法”的陋习表现之一。只要职工的上班时间和下班时间是按照规定来的,哪怕是“一秒没有迟到”“一秒没有早退”,都是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

都什么年代了,还搞“一言九鼎”“唯我独尊”那一套?我们倒是需要关注的是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在一些单位里,为何出现了“胡乱加班”“无序加班”的情况?就在于不人性化的管理造成了负面影响,即便没有违反作息制度规定,职工的薪酬多少、考核结果也攥在领导的手里,人们不得

更值得一说的是,一些变态的管理制度。就拿目前比较流行的“钉钉打卡”来说,不少单位要求必须开通

检验职工的成绩,唯一的标准就是“工作完成了吗”“完成得如何”,而不是挑灯夜战了吗?提前上班了吗?一个崭新的时代,管理职工别再依靠那些乱七八糟的模式了。挑灯夜战未必是“真的干活”,准点回家未必就是“糊弄工作”。

“踩点下班”总比“灯光为领导而亮”要强,批评“踩点下班”,踩踏了职工权益红线,请敬畏员工“踩点走”“踩点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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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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