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减刑、假释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

央广网南京12月7日消息(记者王锡斐)减刑、假释制度作为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12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江苏法院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江苏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场(央广网记者 王锡斐 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韦瑞瑾介绍,全省法院坚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持续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方式改革,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公开审理。2021年全国政法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顽瘴痼疾全面排查整治,江苏法院倒查了近三十年办理的80余万件减刑、假释案件,总体而言,未发现严重的违法情况。近年来,由于减刑、假释相关法律政策整体从严趋紧,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

2021年1月到2022年11月,江苏全省法院共受理减刑、假释案件24636件,审结24410件,其中裁定减刑23799件,包括变更减刑幅度825件,不予减刑369件,撤回建议5件,裁定假释230件,不予假释3件,撤销假释3件。通过强化建章立制,扎密扎牢制度“篱笆”,制定规范性文件,全面堵塞减刑、假释制度漏洞;规范案件办理,提升实质化审理水平;加强案件评查,发挥监督指导实效,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深化沟通协作,凝聚实质化审理工作合力;加强总结宣传,持续深化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成效。

在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罪犯张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日,该犯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2年2月28日,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鉴于该犯系未成年犯,在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再次犯罪,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存在争议,减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建议,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执行机关指派公职律师作为执行机关代表出庭,陈述了罪犯张某某因缺少家庭管教走向犯罪道路,并对比了该犯两次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上次服刑期间该犯未获得任何表扬,本次有较大转变,考核期内获得两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体现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方针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该犯减刑适当从宽。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建议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减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犯罪时系未成年。

减刑法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本次服刑期间,能够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总体表现较好,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当庭宣告对罪犯张某某减刑一个月。宣判后,合议庭对罪犯进行法庭教育,并鼓励其珍惜本次减刑机会,未来回归社会后承担起应当肩负的责任。

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基本要求,标志着我国减刑、假释制度改革迈入新的历史阶段。江苏法院将进一步深化案件实质化审理,确保程序公开公正,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方式改革,不断加强法检执的沟通协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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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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