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拐卖儿童,刑罚到底有多重?

根据联合国统计,贩卖人口已经成为继毒品、军火之后的第三大黑色产业。

我国作为人口大国,一直以来同样被人口贩卖的问题所困扰着。

自古以来,我国历朝历代都有专对拐卖人口者设立的刑法,并且在卖、买双方源头上进行严格管理。

那么,我国古代对拐卖孩童者的定刑,究竟有多重呢?

拐卖孩童

秦汉打拐用严刑

1983年,在湖北张家山汉墓中,出土了两千多片竹简。人们在其中不仅发现了古老的医书、历法,同样也发现了记录汉代法律的《二年律令》。

在《二年律令》中,西汉政府把贩卖人口的行为叫做“略人”,这里的“略”应该是通假“掠”字,也就是包含了拐骗、抢掠的行为。

律法规定,拐卖人口者,无论拐卖之后是否已经卖出,都要进行“磔刑”,也就是肢解。对待购买人口者,如果明明知道犯罪过程还要购买的话,那么就与“略人同刑”,同样会被肢解。

如果买方是被欺骗的、本身并不知情,那么男的会被处以“黥为城”、女的会被判“舂”,就是男的脸上被刺字并且得去从事筑城的体力工作、女的被罚去舂米。

孩童

为了加大对人口贩卖的打击力度,汉政府还发布命令,对能够有效告发的人给予经济奖励,奖金是十两黄金。

由此可见,汉代对人口买卖这一犯罪行为已经极其重视。

汉代法律是萧何根据秦朝的《秦律》加以修正的,而秦朝又以严律著称。同样,秦帝国对于人贩子的处罚同样严格。

因为秦始皇通过战争手段统一六国,对于人口数量的损耗极高的,统一之后又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恢复生产,所以秦国一方面鼓励妇女改嫁、多生多产,另一方面对可以造成人力流失的人口犯罪进行大力打击。

秦始皇

与汉代处罚刑法不同的是,秦国不仅要把人贩子肢解,而且还是先砍头、后肢解,并且规定不允许收尸。

秦汉两朝用肢解、不能入土这样的残酷刑罚来震慑犯罪,的确在短时间内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从东汉末年开始,各地之间纷争不断,政权反复交替,每个掌权者都希望能够迅速增加自己国家人口的数量,甚至出现过以国家为单位的大批量买人行为。

一直到隋文帝杨坚建立隋朝之后,国家的法律得以统一,拐卖人口的行为才再度被遏制。


隋文帝

唐宋量刑有轻重

到了唐代,繁荣的社会将人分出了阶级,更多的人为了享受开始购买“家奴”。这时的社会上出现了“和卖”的合法现象,也就是买卖双方都同意的、合法的买卖行为。

但是这时候“奴”的主要来源还主要是“官卖”,真正能够把自家孩子出来卖掉的情况还很少。

因此社会上合法的劳动力稀缺,所以就有人再次以身犯险,开始从事非法人口买卖行业。

在《唐律》和《宋刑统》中,同样也迎合了当时社会上的主流意识形态,规定了“不和为略”,同时根据被拐者的不同情况来界定拐卖者的判罚轻重。

《宋刑统》

第一种:“为奴婢者绞”。

“奴婢”这个封建制度特有的词汇,往往意味着这个人的一辈子都要丧失自由,只能听从主人指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已经基本等同于牲畜、工具,极大地剥夺了人类的权利。

所以,对贩卖人口做奴婢的人贩子,政府给出的判罚是“绞刑”。

这个“绞”和今天绞肉机的“绞”意思不同,并不是把人弄碎了,而是当时仅次于砍头的刑法,就是“吊死”,也就是周行车电影里面的“缳首之刑”。

在这条规定里,特地强调了“十岁以下,亦同略法”。也就是说,在当时已经出现了使用十岁以下童工的情况,男童多为奴仆、女童多为婢女。

剧照

第二种:“为部曲,流三千里”。

这里的“部曲”,就要比最卑贱的奴婢等级要高一些,但是同样是家丁之类的仆从关系。

这样的人贩子是要被流放到三千里外的地方进行终身劳役,相当于先判步行三千里的惩罚,再加上一个无期徒刑。

其实这种刑罚的生存率很低,在当时那种生存条件下,要带着镣铐步行穿越半个中国,几乎很少有人能够做得到。

剧照

第三种:“为妻妾、子孙,徒三年”。

这个就比较容易理解了,就是把拐卖来的孩子卖给对方当童养媳、当子孙,这样的人贩子判有期徒刑三年。别看只是有期徒刑三年,但是谁家都有妻儿老小,对待人贩子的憎恨是人人都有的,人贩子在监狱里的生活可想而知。

在宋代,当时的人们都有厚嫁女儿的风俗,于是人们都“讳养女”。因为不愿意养女儿,甚至一度出现了扼杀女婴的情况大量出现,最终导致民间大量的男人找不到老婆,这也间接地促使“生口人牙”完整产业链条的出现。

尤其到了北宋末年,金、辽政权对汉人政权的多次侵扰,导致北方百姓大量南迁,也给人贩子们提供了大量的“货源”。再加上朝廷无力管控,使得这个行业曾经一度半公开化。

刑罚

元明清高低不定

蒙古人统一中原建立元朝之前,蒙古各个部落之间长时间处于相互征伐的状态,这就造成了大量的流民。

金国这时候就以人贩子的身份出现了,趁机拐卖了大量的蒙古人,从中获取暴利。

起初元朝在打拐方面的力度,也同样很大。在《元史刑法一》中,把人贩子和强盗、纵火以及金融犯罪列为同等级处罚之列,不论是官是民,只要犯法,统统死刑。

但是,随着对外的不断征伐,元人发现他们同样可以从外部向内部输入人口,于是便修改了相关法规。

元朝

《刑法三》规定,把“良人”卖成了奴婢者,卖一个人,仗刑一百七并且流放;卖两个人以上的,死刑。把人卖做妻妾子孙者,仗一百七并且徒刑三年。

元朝的刑法中有一个有意思的小伏笔,就是把“良人”变成“奴婢”,而良人的定义则是对内的。也就是说,贩卖元朝自己人,是有罪的,但是如果贩卖的是外族、外国的流民、俘虏,那么就不构成“良人”的条件,贩卖者也就不构成犯罪。

所以,在元朝铁蹄四处征伐的时候,一部分军人就成为了半官方的人贩子,在作战的同时将大量的外来人口贩卖到元朝内部。

对于军队引来的外来人口,元朝政府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但对贩卖国内人口的人贩子可是极其严厉,那一百七十仗,基本上就可以要了人的一条命。

元朝

明朝建立之后,基本上沿用了元朝的刑法,但是量刑方面却要低了一些,把“仗一百七”改成了“仗一百”。

这一改动看似变动不大,其实却是根据明朝的实际情况出发。

与元朝不同,明朝规定了明确的等级待遇制度,几品官职家中允许有多少个佣人,多了就是逾制,会受到惩罚。

另外明朝几百年的历史里有很多官员都被“割韭菜”,可提供的官卖资源充足,所以很少有人会主动去买奴婢。至多就是买来做妻、子。相反的,因为明朝经济相对发达,就有不法分子想发人们的“慈悲财”。

这些无良的人贩子经常会“采生折”,就是把拐来的孩子人为地造成残疾,让他们出去讨饭、骗钱。

明朝官员剧照

对待这样的人,《大明律》只给出一种判决:犯人死刑,家人流放。

清兵入关之后,对社会的稳定、人口的恢复有着很高的要求,所以对界定上有着明确的规定,但也无外乎“绞刑”和“绞监候”,终究逃不过一个死字。

对有重大过失的官员,清廷同样严厉,罢官回家都是小事,甚至还有人被流放、下狱。嘉庆年间,徽州有一个叫张良碧的老太太,十六年间买了十六个女童当丫环,奇怪的是这些丫鬟不是活不久,就是体弱多病。

有人把这个消息报告给了当时的御史方大川。御史这个岗位的主要工作就是给皇帝进言,所以方大川就即刻开始调查,并且汇报给嘉庆帝。

原来,这个张良碧不知道从哪里听说的邪法,要吸食女童的脑髓给自己延年益寿。这一下可惹怒了嘉庆帝,下令把这个妖老太太一刀一刀的凌迟处死,当地的知府和知县也因为玩忽职守和收受贿赂罪被一并下狱。


嘉庆

明令法却禁不止

尽管历朝历代都对拐卖人口有着严苛的刑法,但是却始终没能够断绝这一罪恶行为的发生,究其根源,还是一个“利”字在作怪。

西汉时期,一个人叫窦少君,他四五岁刚刚记事不久就被人贩子给骗走了,经过几番倒卖之后落到了一个窑老板手里,从几岁就开始干苦力,一直干到了二十岁,落下了一身的伤病。

不过他时来运转,先是在矿难中逃脱一命,又跟着窑主迁居长安。

一次偶然的机会听人说刚刚被册封的皇后和他一样都姓窦,也同样来自河北观津,就怀疑可能是自己失散多年的姐姐。

窦少君剧照

心里有了想法,人就会做出奇怪行为,他竟然向算命的“赊”了一卦,算命先生估计也是有些真本事,居然同意了,还给了窦少君一卦“鸿运当头、皇亲国戚”的好卦象。

就这样,窦少君仗着胆子找到了皇宫,顶着“冒认皇亲”的危险请求见见皇后。

窦皇后年纪不大就离家,紧接着弟弟就丢了。十多年过去了两个人的容貌都有一定的变化,也都不敢轻易相认。

最后还是两个人谈论记忆里小时候琐事,并且对照头上和身上的疤痕才彼此确认。窦皇后年纪不大就离家,紧接着弟弟就丢了。

十多年过去了两个人的容貌都有一定的变化,也都不敢轻易相认。

窦皇后

最后还是两个人谈论记忆里儿时琐事,并且对照头上和身上的疤痕才彼此确认。姐弟相认之后,窦少君一夜之间就由低贱的奴役变成为了皇亲国戚。

如果按照汉朝的刑法,买下窦少君的窑老板应该被肢解,但是窦少君向窦皇后求情,仅仅收取了一笔罚款便了事了。

窦少君能够原谅窑老板,无外乎他身体还算健全,并且窑老板没有把他扔在废窑里自生自灭,还算是个好人。

但是,其他被拐的孩子们,就未必有他一样的好运。

《红楼梦》里,通过香菱的描述,讲出了被拐女孩子们的悲惨遭遇,或是到大户人家当女婢,或者被卖到烟花柳巷做起了皮肉生意,总之往往很难有一个好的下场。丢了孩子的甄氏夫妻“日夜啼哭、几乎不曾寻死”。

香菱剧照

同时,小沙弥也对受过甄家恩惠的贾雨村讲起,这人肉行业已然形成了完备的产业链条:五六岁时先拐来,再养到十二三岁出落出模样,等到不容易被认出来后再高价转卖。

像薛家那样的高门大户,明知道出身不明却仍敢买来,以至于身在官门的贾雨村同样不敢深究人贩的过错。

曾经无限风光的王熙凤,在贾府倒台之后,女儿巧姐也被人卖了,如果不是刘姥姥知恩图报,不远万里地找到巧姐,恐怕也落不得什么好的结果。

然而,我们仔细思考一下,连王熙凤的丫环平儿都知道孩子被拐卖,官府就不知道吗?

报了官却没有人管,不仅仅是因为各扫门前雪,主要是因为这种事情已经太多了,官府已经司空见惯。

平儿剧照

人贩子卖人无外乎就是为了一个“利”字,可在“生”面前,当然选择生而放弃利。

但是,窦皇后可以徇私、贾雨村和官府可以不闻不问,对《清律》中的官员连坐法视而不见,也正说明了历朝历代对犯罪屡禁不止的原因:体制弊端和执法不严。

如今,在我们的社会里还有这些无良的人贩子出现。

我们不仅应该加大对买、卖双方的惩罚力度,同时应该全民重视起来,从社会的各个层面、各个角度相互监督,从根源和苗头上彻底消灭这种犯罪行为,不断推动反拐事业的发展。


参考资料

《唐律疏议 卷七》长孙无忌

《大清律例·刑律-賊盜下之一》佚名

《元史· 刑法一》宋濂

《打拐,任重道远》陈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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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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