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出生多处畸形产前未检出,母亲跳楼身亡,医院赔偿12万

案情介绍

2017年3月,原告黄某母亲刘某某因怀孕在被告某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建立孕产期保健信息卡,并在被告处进行孕期检查。刘某某分别于2017年3月8日、4月12日、6月16日、8月4日、9月1日、9月18日在被告处进行了彩超检查,报告单上对彩超的排畸范围及相关风险进行了告知。刘某某在上述彩超检查报告单上签名。2017年4月12日,刘某某在《无创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产前检测、遗传咨询知情同意书》及《无创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疾病”产前检测医疗保险知情同意书》签名并进行抽血送检,送检至湖南某遗传专科医院做出检测结果,结果为:21号染色体三体型、18号染色体三体型、13号染色体三体型均未见明显异常。2017年9月20日,刘某某在被告某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行剖宫产术产下一名男婴(本案原告黄某),诊断为: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发育不良、先天性四肢并指、趾畸形、先天性颅骨发育畸形等病。2017年11月17日,被告某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将原告黄某的血液样本送至某大学达安基因瑞康医学检验中心进行检验,显示:C3/C16、C0/(C16+C18)升高,氨基酸尿伴糖尿和半乳糖增高,基因报告显示:ACMG分类为Ⅱ类,疑似致病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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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其损害,因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原告黄某的母亲刘某某35周岁怀孕,属于我国《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17条、《母婴保护法》第20条规定的应当建议产前诊断的高领产妇。刘某某于2017年3月8日在被告处立卡产检。被告对刘某某先后做了6次常规B超检查、1次四维彩超检查、1次无创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疾病”诊断。无论哪一次产检和产前诊断,被告均未发现孕期原告的异常,致使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错误出生。从原告错误出生至今,被告均未对原告家庭做过任何解释。被告还起诉要求缴纳原告在被告处诊疗的医疗费,并三番五次将原告赶出医院,导致原告母亲因无法忍受如此巨大的压力,于2019年2月14日跳楼自杀。诉讼过程中,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认定被告对原告母亲刘某某怀孕生育黄某的诊疗存在过错,被告对原告的出生缺陷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由于被告极端不负责任的态度导致原告错误出生,被告给原告全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负担,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观点

被告某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答辩:本案原告是黄某但相关的费用或者造成损害的对象又是黄某的父母,故本案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对于原告诉请的相关费用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及计算错误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费用也应当按照责任比例处理。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为:被告某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给刘某某抽血送检至湖南某遗传专科医院做出检测结果,结果为:21、18、13号染色体三体型均未见明显异常。而出生后原告黄某的血液样本送至某大学达安基因瑞康医学检验中心进行检验,显示:C3/C16、C0/(C16+C18)升高,氨基酸尿伴糖尿和半乳糖增高,基因报告显示:ACMG分类为Ⅱ类,疑似致病突变。两组结果不一致,导致黄某出生缺陷后果,存在过错。结论:医方某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对被鉴定人黄某之母刘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黄某出生缺陷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过错参与度拟为21%-40%。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对于被告的过错程度,应主要从医院的过失行为与其导致原告的错误出生的原因力大小这一角度进行考量,本院酌定被告的过错参与度为40%。关于原告主张护理费363615元,本院认为,原告出生后较其他正常婴儿需要特别护理,其家人投入较多,且随着年龄增长,本应其自己完成的生活起居行为仍需要家人照料,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因原告自2017年9月20日出生后直至2018年9月27日一直是在被告处住院治疗,这期间原告一直是由被告的医务人员在照顾,故对该项费用按照湖南省2021年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50333元/年标准按4年计算,本院认定201332元。


判决结果

2022年9月29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某各项损失119805.31元。

律师解析

1.出生错误侵犯了谁的权益?

错误出生侵犯的是优生优育权,也即畸形患儿父母的出生选择权,因为医院未能在产前检测出胎儿畸形,让患儿父母错误选择了患儿的出生。对于患儿出生的畸形结果,并不是产前检查有过错所导致,是孕妇自身在妊娠过程中出现胎儿发育异常所致,所以患儿畸形并不属于医疗损害,不是这类案件所能主张的损害赔偿。

2.如何认定损害赔偿?

侵犯优生优育权或出生选择权,如何来界定损害赔偿呢?一般认为因为错误出生导致患儿父母教育、抚养较一般正常孩子多承担的费用为其损害后果,那么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这些应该纳入,但患儿如果因自身疾病导致伤残、死亡的后果,不应该纳入损害赔偿,因为这不是错误出生所导致的。本案法院支持了5年的护理费赔偿,不过因为医院承担了一年的护理工作,实际赔偿4年的护理费。

3.患方应该如何维权?

关于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很多法院因为办理这类案件不够专业,导致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相差非常大,有的将患儿的死亡或伤残的损害后果纳入,有的医疗费都不支持,仅支持侵犯父母优生优育权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林律师的司法实践,这类案例合理的损害赔偿,本案是比较典型的判例,也即畸形所导致的医疗相关费用、精神抚慰金可纳入赔偿,具体到赔偿金额,都非常少;同时因为产前检查因医学技术发展的局限性,鉴定机构对产前检查漏诊等过错认定的责任比例都偏低;所以,此类案例走法律程序赔偿较少,不值得打官司,最好的纠纷处理办法是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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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6

标签:产前   畸形   医院   染色体   检出   损害赔偿   原告   新生儿   胎儿   过错   被告   母亲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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