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顾问丨续签减掉津贴款 解约不给补偿金

因为一笔每月一千元的补贴,导致用人单位与职工展开续签劳动合同“拉锯战”;又因为这笔补贴最终没有谈拢,双方解约,企业认为未降低续签条件,不能给经济补偿金,职工则认为,过了劳动合同终止期,企业仍在使用他,应该支付双倍工资。那么,究竟谁是谁非?职工王先生为此向本报求助。

王先生说,三年前,他受聘本市一家企业。几个月前,他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用人单位提出在不降低原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与他续签。他也同意了,但在等待过程中,用人单位提出,原来的劳动标准不变,工资不变,奖金不变,单位地址、工作时间也不变,只是取消了原有的每月一千元补贴。他认为单位降低了原来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恢复,否则就不续签。

王先生说,随着当事双方展开“拉锯战”后,原来的劳动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仍想留他继续工作,而他自己也不想离开单位,双方就在协商中又过了2个月的无劳动合同“空白期”,其间,双方多次协商,无奈谈不拢。用人单位决定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认为,由于续签未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是劳动者不签造成无法续签,故不该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王先生认为,企业不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还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潘丽娜律师认为,这起劳动争议应分为两个部分来看。一是,用人单位是否降低了续签劳动合同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津贴作为劳动者合法工资性收入的组成部分,如果用人单位取消,确实有降低原条件之嫌,劳动者因此不续签,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双方在协商中度过的劳动合同“空白期”应该怎么算?首先,用人单位必须证明这两个月当事双方确实是在为劳动合同续签不断协商,由于劳动者拒绝续签,才导致终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拒绝之举,是因为降低了原条件,故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劳动合同“空白期”超过两个月,是劳动者未与企业续签造成的,不存在双倍工资赔偿之说。

潘律师提醒,如果双方协商超过一年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就可能获得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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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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