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华民国时期的供销社
中华民国时期的供销社,主要处于理论思想的传播,实践成立萌芽状态的组织,以及初步发展阶段。
(一)供销社的思想传播
清末民初,合作社这种西方的思想,最早是通过赴日本留学生,学习归国后传入国内;京师大学堂(今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 的两位日本归国经济学教授开授“产业组合”课程。
当时的中国报刊文章将合作社称之为“协同组合、 协社、协作社”等不同称谓。1919 年,留美归国的薛仙舟先生译为“合作社” , 从此这一译名就成了标准名词。
合作社运动的浪潮对当时积贫积弱的中国影响很大。1919年,孙中山先生在《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中提出:“地方自治团体所应办者,则农业合作、工业合作、交易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合作等。”大力地倡导新生的合作社运动。
(二)供销社的实践——中国第一个合作社
京师大学堂,早在清末就开设“产业组合”课程,在师生中孕育和传播合作社思想。
1917年,国立北京大学(原京师大学堂)法科胡钧教授,在校刊载文倡导建立合作组织。
同年12月29日,召开有各科师生60余人参加的筹委会,通过公社章程,办社宗旨是为本校教职员及学生服务,以社员购得价廉物美的物品为目的。
1918年1月8日,经校长批准,把学校位于景山东街42号的房舍,拨给合作社作为售货处,并开始招股集资,到3月8日,招股438股,每股5元,银币2190元。
3月30日,举行消费公社成立大会,公推胡千之先生为临时主席,由胡钧教授代表蔡元培校长致辞,“北京大学消费公社”正式宣告成立,并于当日正式开始营业。
公社业务经营分图书、杂货两个部。社员凭证购货,可享受优惠,并可记账支取物品,每人限额2元,一个月内归还。公社半年结算一次,净利30%为公积金,20%为办事人员酬劳金,50%为社员分红。
“北京大学消费公社”,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合作社,在中国合作社运动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三)早期其他地方成立的合作社
民国早期其他地方成立的民办消费合作社,还有:
1922年6月成立的上海职工合作商店,10月成立的同孚消费合作社,1926年4月成立的上海消费合作社。
1923年1月成立的湖北省武昌时中合作书报社。
1923年3月成立的浙江省宁波第一消费合作社。
1923年初成立的湖北仙桃镇消费合作社等。后来合作社逐步的发展壮大,促进建立了合作社法。
(四)民国时期合作社的发展
1927年,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合作运动开始逐步发展起来。
1928年,中国合作学社、中国合作运动协会等民间研究机构成立。
1939年3月,国民政府从组织上加强合作社运动的管理,国民政府的实业部增设“合作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全国合作社工作。
到1934年2月,各种类型的合作社超过了12万个,股金62万,涵盖了生产、粮食、消费、信用四大行业领域,合作社运动初具规模,初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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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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