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就医记录原件就没病假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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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房某于2008年4月入职某美容院,担任销售主管,双方续签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至2016年11月30日止。2016年6月11日起,房某以急性上呼吸道感染、腰部扭伤、坐骨神经痛、贫血等为由连续请病假,并于当日起通过微信向人事陆续发送了病假单及部分就医记录照片。2016年6月24日,公司向房某邮寄了医疗期告知书,告知房某根据工作年限可享有六个月的医疗期,并要求房某提供缴费证明、病历卡和病假单的原件证明。房某于2016年8月30日仍然通过微信向人事发送病假单。公司又分别于当年11月12日、11月14日通过微信向房某重申了需要提供挂号单、病历本、诊断证明、诊疗证明及相关发票等就医资料原件,但房某始终未向公司提交就医记录原件。2016年11月28日,公司邮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告知房某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11月30日到期终止,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2016年7月起,公司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房某工资。房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7月至11月工资差额,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后,房某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房某称,其在美容院工作超过8年,病假工资应按本人工资的100%支付标准病假工资。员工手册规定因病不能上班的,可以先电话请假,并于返回工作岗位时提交补假手续,所以她在五个月的时间内不提供病假并未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

公司则称,房某未履行请假手续,也拒绝提供病历材料原件,公司有足够理由怀疑其病情的真实性,公司非但没按旷工处理,还以最低工资标准继续支付房某工资,已经是本着体恤、关怀员工的宗旨了,故不同意再支付工资差额。基于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也合乎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房某拒绝提交病例材料原件,无法证明自己患病向单位请假的事实,在未通过单位审核的情况下,无法享受医疗期,单位不予支付病假工资,并无不妥。最后判决对房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根据本市《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在连续病假六个月以内,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连续工龄的年限以本人工资的60%至100%的不等比例支付疾病休假工资,其中工龄满八年及以上,以本人工资100%支付病假工资。本案中房某连续病假的情况,可委托家人或通过邮寄的方式按公司的规定提交相关病假资料。单位给予房某的是医疗期,而非休息期,其对房某的患病情况具有审核的权利和管理义务,要求房某提供就医记录原件亦合情合理。房某始终拒绝提供,明显存在过错。因此,法院最后未支持房某的诉请。

文 何永强 摄 展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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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7

标签:病假   原件   工资   工龄   差额   病历   劳动合同   美容院   手续   法院   员工   疾病   单位   资料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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